余姚市舜达电镀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余姚市舜达电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区A区,我公司主要提供电镀加工。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区A区 -
固定电话:
(0574)624802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胡鹤鸣
邮政编码:
315464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7****8559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余姚市舜达电镀有限公司
简称:舜达电镀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电镀加工。
营业执照号码:330281000217630
发证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4-20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2年01月25日
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厂 » 余姚市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厂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 余姚市 » 余姚市黄家埠镇
顺企编码:9071692

余姚市舜达电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胡鹤鸣60%人民币30万元
胡科科40%人民币20万元

余姚市舜达电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202T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202T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0
注册号: ******** 注册号: ********920 2012-02-21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202012-02-21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202012-02-21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9202012-02-21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2-1-25 至营业期限: 2002-1-25 至 2012-1-242012-02-20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2-1-25 至 营业期限: 2002-1-25 至 2012-1-24 2012-02-20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电镀加工。行业代码: 3470经营范围: 电镀加工(许可证期限至2005年7月31日)行业代码: 34702005-08-11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电镀加工(许可证期限至2005年7月31日)行业代码: 3470经营范围: 电镀加工#行业代码: 34702004-08-18
营业期限变更经营起始日期: 2003-9-2 经营截止日期: 2012-1-24; 执照有效期限起始日期: 2002-1-25 执照有效期限截止日期: 2003-8-23; 驻在期限起始日期: 驻在期限截止日期:经营起始日期: 2003-9-2 经营截止日期: 2004-7-30; 执照有效期限起始日期: 2002-1-25 执照有效期限截止日期: 2003-8-23; 驻在期限起始日期: 驻在期限截止日期:2004-08-18
变更: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2003-09-02
其他变更变更: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2003-09-02
变更:范围、期限。2003-07-01
其他变更变更:范围、期限。2003-07-01
其他变更变更:范围、期限。2003-01-17
变更:范围、期限。2003-01-17
变更:期限2002-09-06
其他变更变更:期限2002-09-06

余姚市舜达电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胡鹤鸣执行董事
胡鹤鸣总经理
胡科科监事

余姚市舜达电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5]171号市环境保护局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5]171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舜达电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81000217630(1/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426220-2,法定代表人:胡鹤鸣,地址: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区A区。


我局于2015年3月25日对被处罚人水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3月25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区A区,公司固定资产约为1900万元。设有生产车间13只,电镀生产线26条,铝氧化线3条。经查,被处罚人年度允许使用生产用水40580吨,生活用水5400吨,共计45980吨,2014年实际使用新鲜水94490吨,超总量48510吨。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胡鹤鸣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与胡鹤鸣是授权委托关系及身份等事实;

3、2015年3月25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照片2张,证明被处罚人大门、生产车间,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6张等事实;

4、2015年3月25日对被委托人的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区A区的余姚市舜达电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公司固定资产约为1900万元,设有生产车间13只,电镀生产线26条,铝氧化线3条。经查,被处罚人年度允许使用生产用水40580吨,生活用水5400吨,共计45980吨,2014年实际使用新鲜水94490吨,超总量48510吨等证据为凭。

2015年6月8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5]1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水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2015-06-16

余姚市舜达电镀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楼全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直属支公司、余姚市舜达电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9-07 (2016)浙0282民初6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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