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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奉化市裘村镇银河路2号 -
- 固定电话:
- (0574)8877993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戴宝根
- 厂长手机:
- 1390668630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电子邮件:
- 21557959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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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 |
简称: | 天益精密铸造 |
主要经营产品: | 工程机械配件 , 斗齿 |
经营范围: | 精密铸造件、五金制品制造、加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83000078034 |
发证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1999年11月05日 |
注册资本: | 无需验资 (万元) |
所属分类: | 工程机械配件公司 » 奉化市工程机械配件公司 |
所属城市: | 宁波企业网 » 奉化市 » 奉化市裘村镇 |
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顺企编码: | 8939939 |
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松英 | 100% | 人民币38万元 |
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王松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卓再达;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20-04-08 |
投资者变更 | 王松英 [新增] | 卓再达 [退出] | 2020-04-08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王松英;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com;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王松英;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卓再达;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卓再达;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0-04-08 |
投资人居所变更 | 宁波市奉化区松岙镇街一村5组30号 | 奉化市松岙镇街一村5组30号 | 2020-04-08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银河路*号 | 奉化市裘村镇银河路*号 | 2017-05-22 |
名称变更 | 宁波奉化恒益机械厂 | 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 | 2017-05-22 |
经营范围变更 | 机械配件、精密铸造件、五金制品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精密铸造件、五金制品制造、加工。 | 2017-05-22 |
投资者变更 | 卓再达 [新增] | 戴宝根 [退出] | 2016-11-1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卓再达;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戴宝根;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16-11-1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卓再达 | 戴宝根 | 2016-11-17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卓再达; 出资额: 38; 百分比: 100% | 姓名: 戴宝根; 出资额: 38; 百分比: 100% | 2016-11-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67W | 注册号:********7803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6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17236467 | 2016-06-16 |
注册号: ********78034 | 注册号: ********160 | 2011-05-03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78034 | 注册号: ********160 | 2011-05-0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戴宝根 | 俞君 | 2006-12-13 |
企业类型变更 | 个人独资企业 | 私营独资企业 | 2006-12-13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精密铸造件、五金制品制造、加工。 行业代码: 3591兼营: -经营方式: 铸造、加工 | 经营范围: 主营:精密铸造件、五金。 兼营:行业代码: 3591兼营: -经营方式: 铸造、加工 | 2006-12-13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戴宝根;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8; 百分比: 100% | 姓名: 俞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8; 百分比: 100% | 2006-12-13 |
改制变更 | 无 | 无 | 2006-12-13 |
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的行政处罚
奉环罚字[2015]第147号 | 市环保局 | 奉 化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奉环罚字[2015]第147号 ━━━━━━━━━━━━━━━━━━━━━━━━━━━━━━━━━━━━━━━━━
被处罚人: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投资人:戴宝根;
根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本局于2015年8月3日对被处罚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予以立案。 经查实:2015年7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被处罚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处罚人正在生产中,从事各类精密铸铁件加工生产;搪壳、失蜡车间废水收集回用设施未完善;盐酸原料桶放置位置未做到“三防”;现场未能出示“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经查明,被处罚人于2015年3月起由卓再达收购后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戴宝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为戴宝根的事实。 2.2015年7月23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的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 3.2015年7月23日现场照片。证明被处罚人的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 4.2015年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铸铁件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铸铁件加工生产项目经我局审批同意的事实。 6.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处罚人投资人戴宝根委托主管卓某为代理人,在行政处罚一案中处理环保相关事宜的事实。 7. 被处罚人主管卓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卓某身份的事实。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码标识。 根据以上事实,被处罚人铸铁件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5年10月9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奉环罚听告字[2015]第1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 2015-10-19 | ||
奉环罚字[2016]第11号 | 市环保局 | 奉 化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奉环罚字[2016]第11号 ━━━━━━━━━━━━━━━━━━━━━━━━━━━━━
被处罚人: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投资人:戴宝根; 根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本局于2015年11月19日对被处罚人涉嫌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实:2015年11月1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被处罚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处罚人正在生产中,从事各类精密铸铁件加工生产,打磨工艺安装有配套的环保设施,但设施未运转,工人在打磨的时候未在环保设施粉尘收集口旁操作,打磨时粉尘无组织排放。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15年3月起由卓再达收购后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及戴宝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为戴宝根的事实。 2.2015年11月10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生产情况、设备情况、粉尘排放情况。 3.2015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证明被处罚人生产情况、设备情况、粉尘排放情况。 4.2015年12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在生产中,打磨工艺安装有配套的环保设施,但设施未运转,工人在打磨的时候未在环保设施粉尘收集口旁操作,打磨时粉尘无组织排放的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年铸造下联板180吨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处罚人投资人戴宝根委托卓某为代理人,在行政处罚一案中处理环保相关事宜的事实。 7. 现场勘查笔录签字者卓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卓某身份的事实。 8.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码标识。 根据以上事实,被处罚人在生产中,打磨工艺安装有配套的环保设施,但设施未运转,工人在打磨的时候未在环保设施粉尘收集口旁操作,打磨时粉尘无组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16年1月27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奉环罚听告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 2016-02-04 |
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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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085 | FTY | 机械设备 | 7 | 商标已注册 | 2009-06-15 |
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与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14-05-21 | (2013)甬镇商初字第877号 |
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与宁波市鄞州铭硕标准件厂、徐亚文买卖合同 | 2014-08-04 | (2014)甬鄞姜商初字第34号 |
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与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16-12-20 | (2013)甬镇执民字第1720号 |
王伟与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 2016-04-11 | (2015)甬奉执民字第3614号 |
宁波浙东福利厂与奉化市天益精密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7-20 | (2016)浙0283民初34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