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义乌市瑞青印刷厂,一家自2012年08月27日起就在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扎根的印刷业制造业企业。坐落于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园,我们以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瑞青印刷已有12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王瑞青,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园
- 固定电话:
- (0574)1360582811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王瑞青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03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义乌市瑞青印刷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瑞青 | 100% | 人民币150万元 |
义乌市瑞青印刷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52819130 | 2016-06-29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园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住所: 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园 邮政编码: ****** 电话: *********** | 2016-06-2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 | 一般经营项目: | 2016-06-2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 | 2016-06-29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园; 邮政编码: 322000; 电话: ********; | 住所: 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园; 邮政编码: 322000; 电话: ********; | 2016-06-2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130X | 注册号:********7749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29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 |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止) | 2013-06-25 |
义乌市瑞青印刷厂的行政处罚
义文广新(2015)第002号 | 义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案由:2014年11月24日15时,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大队楼志华、朱志健执法队员,依法亮证对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园义乌市瑞青印刷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正在印刷名为“品味美食”日历印刷半成品,数量2000张。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日历属于出版物,经查看该厂出具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包含出版物印刷。 初步认定该厂涉嫌未经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向当事人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日历印刷半成品2000张,出具《现场检查记录》、《接受案件询问通知书》,上述文书均由该厂投资人王瑞青签名确认并签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现场立即整改。2014年11月25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14年11月28日8时50分至09时30分,执法人员对该厂投资人王瑞青进行了调查询问,听取了陈述与申辩。其确认了被查印刷品数量,约定价格等事宜,对未经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一事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2014年11月24日15时,义乌市瑞青印刷厂未经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和材料:1、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场检查笔录(编号:0327)》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2、接受案件《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来接受案件调查的书面通知;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为了避免违法事实证据可能灭失,事后难易取得,本局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4、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以及在场当事人王瑞青在执法文书上签名对违法事实的认可等;5、投资人王瑞青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资人的合法身份;6、投资人王瑞青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投资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和相应的经营资格。8,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一事予以承认。 本局于2014年11月25日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至2014年12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并于2015年1月7日向你厂送达了义文广新告字[2014]第002号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厂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没有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该厂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由于该厂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法律意识较淡薄,扰乱了印刷业的经营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违法经营额(100元)较少和没有违法所得,在被义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后,该厂对该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上述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给与从轻处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一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参照《义乌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你厂停止违法行为,现对你厂作如下处罚: 1、停业整顿7天(停业整顿日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起算) 2、没收违法印刷品半成品2000张; 3、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义乌市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2015-01-13 | ||
义文广新罚字[2015]第056号 | 义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和证据:2015年11月16日14时20分,义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楼志华(07056613020001)、朱志健(07056613020008)执法队员,依法亮证对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园义乌市瑞青印刷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正在印刷日历出版物,数量为500张。经查看该厂出具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包含出版物印刷。 初步认定该厂涉嫌未经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向当事人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出具《现场检查记录》、《接受案件询问通知书》,上述文书均由该厂主管高学斌签名确认并签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现场立即整改。2015年11月23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11月26日9时00分至9时40分,执法人员对该厂投资人王瑞青进行了调查询问,听取了陈述与申辩。其确认了被查印刷品数量,约定价格等事宜,对未经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一事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2015年11月16日14时20分,义乌市瑞青印刷厂未经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和材料:1、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场检查笔录(编号:0339)》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2、接受案件《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来接受案件调查的书面通知;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为了避免违法事实证据可能灭失,事后难易取得,本局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4、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以及在场当事人高学斌在执法文书上签名对违法事实的认可等;5、投资人王瑞青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资人的合法身份;6、投资人王瑞青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投资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7、《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和相应的经营资格。8,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一事予以承认。 本局于2015年11月23日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至2015年12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并于2015年12月10日向当时人送达了义文广新告字[2015]第056号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没有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法律意识较淡薄,扰乱了印刷业的经营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违法经营额(100元)较少和没有违法所得,在被义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后,该厂对该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上述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给与从轻处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一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参照《义乌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本局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现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停业整顿7天(停业整顿日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起算) 2、没收违法印刷品500张; 3、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义乌市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2015-12-18 |
本页是 [义乌市瑞青印刷厂] 在顺企网宁波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工厂,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工厂,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