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斌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是便签本、告示贴套装、环保本、环保线圈本、PP线圈本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企业管理中,公司始终贯彻决策管理科学化;技术管理年轻化;财务管理制度化;生产管理规范化;质量管理标准化;职工素质培训严格化。把全面质量管理贯串到产品生产销售的全过程。“追求品质,科技为先”是公司的品质方针;“信誉至上,永续服务”是公司的经营宗旨。我们本着主动、积极、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真诚希望与海内外客户建立长期、互信、互惠的协作关系,共创理想大业。宁海县斌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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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汪路1号 -
- 固定电话:
- 1896827220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应文辉
- 经理手机:
- 1361588890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电子邮件:
- 15336666777@189.cn
- 邮政编码:
-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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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9****2200 |
电子邮箱 | 15336666777@189.cn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宁海县斌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
简称: | 斌辉文体用品 |
主要经营产品: | 便签本;告示贴套装;环保本;环保线圈本;PP线圈本;环保告示贴;活页笔记本;异形告示贴套装;硬壳环保本;a4线圈本;多色告示贴套装;PP线圈本;个性笔记本;多功能笔记本;多用途线圈本;16k笔记本;创意pp本;荧光色告示贴;长条告示贴;镂空线圈本 |
经营范围: | 文具、体育用品、塑料制品、五金件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26000102027 |
发证机关: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5-07-07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注销 |
经营模式: | 生产厂家 |
成立时间: | 2012年06月05日 |
职员人数: | 11人 |
注册资本: | 30 (万元) |
所属分类: | 文教体育用品厂 |
所属城市: | 宁波企业网 宁海县 宁海县梅林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顺企编码: | 9014656 |
宁海县斌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斌 | 37.5% | 人民币22.5万元 |
吴亚萍 | 12.5% | 人民币7.5万元 |
陈斌 | 37.5% | 人民币22.5万元 |
吴亚萍 | 12.5% | 人民币7.5万元 |
宁海县斌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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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陈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吴亚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应文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陈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应文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7-0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吴亚萍;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陈斌;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陈斌;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应文辉;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15-07-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斌 | 应文辉 | 2015-07-07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吴亚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应文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陈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应文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7-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陈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吴亚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应文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陈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应文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7-0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吴亚萍;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陈斌;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陈斌;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应文辉;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15-07-07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吴亚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应文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陈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应文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7-07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吴亚萍; 出资额: 7.5; 百分比: 25% 姓名: 陈斌;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75% | 姓名: 陈斌;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姓名: 应文辉;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 2015-07-07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吴亚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应文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陈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应文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7-07 |
宁海县斌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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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 | 执行董事 |
吴亚萍 | 监事 |
应文辉 | 经理 |
宁海县斌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宁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16号 | 宁海县人力社保局 | 当事人名称:宁海县斌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 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汪路1号 营业执照号码: 3302266000102027 法定代表人姓名:应文辉 性别:男 根据职工举报,本机关于201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6月13日招用张云菊为员工。张云菊:女,2000年07月0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张迁营村104号,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25日在该单位装配岗位工作,系童工。你单位在招用职工张云菊时,未仔细核对其有效身份证件导致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童工13天。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损于张云菊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张云菊年龄的证据有:当事人出具的户籍证明; 2、证明单位使用张云菊及起、止时间的证据有:当事人张云菊和你单位负责人陈斌的调查笔录、张云菊工作13天的工资结算凭证; 3、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资格成立有: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立即结清张云菊的工资,并组织专人将张云菊送至其监护人,你单位已依法履行。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童工吴潇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现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仟伍佰元(人民币)罚款。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海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201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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