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浙江宁波市镇海区宁波市镇海蛟川工业 园区
- 固定电话:
- 86 0574 8783182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叶东国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5000
- 地区编码:
- 330211
- 传真号码:
- 86 0574 87951963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4-8665686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市镇海华峰电器成套设备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叶东国 | 100% | 人民币20万元 |
宁波市镇海华峰电器成套设备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6910 | 注册号:********75359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17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68526691 | 2016-10-17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26 | 2011-05-18 |
注册号: ********75359 | 注册号: ********426 | 2011-05-18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75359 | 注册号: ********426 | 2011-05-18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镇海蛟川街道南洪村; 邮政编码: 315206; 电话: ********; 经营场所: 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47弄17号503室 | 住所: 镇海蛟川工业园(南洪村); 邮政编码: 315206; 电话: ********; 经营场所: 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47弄17号503室 | 2005-03-21 |
住所变更 | 住所: 镇海蛟川街道南洪村 邮政编码: 315206 电话: ******** 经营场所: 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47弄17号503室 | 住所: 镇海蛟川工业园(南洪村) 邮政编码: 315206 电话: ******** 经营场所: 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47弄17号503室 | 2005-03-21 |
宁波市镇海华峰电器成套设备厂的行政处罚
镇环罚字〔2015〕19号 | 区环保局 |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罚字〔2015〕19号
宁波市镇海华峰电器成套设备厂: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1000094681 组织机构代码证:76852669-1 投资人:叶东国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南洪村 根据执法检查,2014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雨排口正在外排废水。经采样检测,你厂雨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4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厂涉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你厂生产废水通过雨排口外排,经采样检测,你厂雨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我局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投资人叶东国平身份证复印件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 你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账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厂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30日 | 2015-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