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棉花原种场电镀厂

工厂简介


余姚市棉花原种场电镀厂是“塑料镀铬”“哑光镀铬”“金属镀铬”“金属镀镍”、塑料镀铬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余姚市棉花原种场电镀厂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余姚市低塘镇黄沙湖 -
固定电话:
0574-6325164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陈慈东
厂长手机:
1385783828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7****8929
座机号码0574-6325555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余姚市棉花原种场电镀厂
简称:棉花原种场电镀
主要经营产品:塑料镀铬; 哑光镀铬; 塑料镀镍; 塑料镀铜; 电镀加工; 表面处理; 电镀镀铬
经营范围:主营:金属镀锌,镀铬,镀铜# 兼营:此栏空缺
营业执照号码:330281000149907
发证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经营模式:生产厂家
成立时间:1990年02月15日
职员人数:11人
注册资本:6 (万元)
所属分类:电镀加工公司 » 余姚市电镀加工公司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 余姚市 » 余姚市低塘
类型:集体所有制
顺企编码:19326605

余姚市棉花原种场电镀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徐孟华66.666666666667%人民币4万元
国营余姚市棉花原种场33.333333333333%人民币2.0万元

余姚市棉花原种场电镀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296W注册号:********49907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5-15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872011-03-31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49907注册号: ********6872011-03-31
其他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1999-05-25

余姚市棉花原种场电镀厂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徐孟华负责人

余姚市棉花原种场电镀厂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5]206号市环境保护局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5]206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棉花原种场电镀厂,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81000149907,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460929-6,法定代表人:徐孟华,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湖村棉花原种场。

我局于2015年5月9日对被处罚人水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5月9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低塘街道黄湖村棉花原种场,主要从事电镀加工生产,电镀废水经分质分流收集后由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你单位于2013年1月10日通过整治验收,并于2013年2月26日通过宁波市环保局审批,整治验收和环评审批核定该企业电镀生产新鲜用水量为23800吨/年,废水排放量为21420吨/年。经核查,你单位2014年度实际电镀生产新鲜用水量为31500吨,废水排放量为23500吨;新鲜用水量及废水排放量已明显超过整治验收和环评审批核定排放总量。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徐孟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2015年5月9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宁波市环保局审批同意(甬环建[2013]118号)复印件一份、环境影响后评价审查意见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企业2014年排污季度报表一份等事实;

3、2015年6月1日对法定代表人徐孟华的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低塘街道黄湖村棉花原种场,主要从事电镀加工生产,电镀废水经分质分流收集后由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被处罚人于2013年1月10日通过整治验收,并于2013年2月26日通过宁波市环保局审批,整治验收和环评审批核定该企业电镀生产新鲜用水量为23800吨/年,废水排放量为21420吨/年。经核查,被处罚人2014年度实际电镀生产新鲜用水量为31500吨,废水排放量为23500吨;新鲜用水量及废水排放量已明显超过整治验收和环评审批核定排放总量等证据为凭。

2015年7月3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5]2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水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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