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琴琴机械厂是称重传感器系统配件、QS系统、悬臂梁系列、竖式系列、波纹管等压式附件、定制各种非标竖式弹性体、套管及附件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宁波市镇海琴琴机械厂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镇海区骆驼街道骆兴村桕墅方 -
- 固定电话:
- 86-057486576148/13486690654 未核实,仅供参考
- 主管:
- 沃彩红
- 厂长手机:
- 13777179546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5000
- 传真号码:
- 0574-86576148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1****5648 |
手机号码 | 138****502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市镇海琴琴机械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方天红 | 5.0(-) |
宁波市镇海琴琴机械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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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现联络员姓名:余琼;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 | 原联络员姓名:余琼;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 | 2023-05-10 |
投资人(股权)备案 | 姓名: 方天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方天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3-05-10 |
资金数额变更 | 2023-05-10 | ||
财务负责人 |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余琼;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余琼;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23-05-10 |
投资人居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汶溪村秦山观音寺 | 镇海区九龙湖镇汶溪村 | 2023-05-10 |
投资者变更 | 方天红 | 方天红 | 2023-05-1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1145863 | 2017-05-18 |
宁波市镇海琴琴机械厂的行政处罚
镇环罚字〔2016〕8号 | 区环保局 |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罚字〔2016〕8号 宁波市镇海琴琴机械厂: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1000050460 组织机构代码证:55114586-3 投资人:方天红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骆兴村桕墅方 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你厂正在生产,部分废水通过雨水系统外排。经采样检测,你厂雨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我局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送达地址确认书》、《执法文书签收委托书》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BZHD15-2014-000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你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账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5日 | 2016-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