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3月06日,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我们是一家专注于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运。 一般经营项目:土建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园林绿化;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起重设备的安装、维修领域的工程企业,
锦鹏土建工程以11年的专业积累和良好信誉,在赵以柱带领下和和经验丰富的名工程师团队,共同促进宁波工程建设事业的繁荣发展。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
简称: | 锦鹏土建工程 |
主要经营产品: | 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土建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园林绿化;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起重设备的安装、维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
经营范围: | 货运: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土建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园林绿化;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起重设备的安装、维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06000178711 |
发证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1-18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3年03月06日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万元) |
所属分类: | 建筑工程业 |
所属城市: | 宁波企业网 北仑区 北仑区春晓镇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27478847 |
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赵以柱 | 35% | 人民币700.0万元 |
李全成 | 32.5% | 人民币650.0万元 |
陆尊芳 | 32.5% | 人民币650.0万元 |
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赵以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全成;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陆尊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赵以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全成;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1-05-21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3-03-05 | 2021-05-2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05-21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李全成;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赵以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李全成;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赵以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修湖;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7-07-2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赵以柱 | 李修湖 | 2017-06-2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62910851 | 2016-01-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851J | 注册号:********7871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1-18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李全成; 出资额: 162.5; 百分比: 32.5% 姓名: 赵以柱; 出资额: 162.5; 百分比: 32.5% 姓名: 李修湖; 出资额: 175; 百分比: 35% | 姓名: 李孝亭;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 姓名: 赵以柱;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20% 姓名: 李修湖; 出资额: 350; 百分比: 70% | 2015-05-28 |
姓名: 李全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赵以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李孝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赵以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5-05-28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全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赵以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李孝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赵以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5-05-2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全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赵以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李孝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赵以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5-05-28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李全成;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赵以柱;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李修湖;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李孝亭;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赵以柱;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李修湖;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5-05-28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全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赵以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李孝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赵以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5-05-2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孝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赵以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李孝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李修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 2013-05-09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孝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赵以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李孝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李修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 2013-05-0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3-05-0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土建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园林绿化;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起重设备的安装、维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 土建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 2013-05-09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李孝亭;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 姓名: 赵以柱;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20% 姓名: 李修湖; 出资额: 350; 百分比: 70% | 姓名: 李孝亭;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 姓名: 李修帅;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 姓名: 赵以柱;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 姓名: 李修湖; 出资额: 350; 百分比: 70% | 2013-05-09 |
姓名: 李孝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赵以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李孝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李修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3-05-09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孝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赵以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李孝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修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李修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3-05-09 |
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李修湖 | 执行董事 |
李全成 | 监事 |
赵以柱 | 总经理 |
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甬仑行一决字第39号 | 北仑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6年4月6日23时50分左右,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霞浦中队行政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至北仑区霞浦街道329国道和浦河路交叉口时发现,当事人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一辆车牌为浙B8S362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渣土行至该处。经检查发现,该车辆上的GPS定位系统处于未开启状态。 被罚人名称: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修湖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14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 决定书文号:(2016)甬仑行一决字第3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北仑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5-03 | 2016-05-03 | ||
仑运罚决字[2014] 第*号 | 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4年10月17日11时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来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对浙B.8S362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 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查验其二级维护卡时,发现该车二级维护卡有效期至2014年9月21日,已经超期25天。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被执法人员郑斌、虞晓芬发现。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15-02-02 | ||
仑运罚决字[2014] 第*号 | 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本机构于2014年6月12日对当事人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现已查明:2014年6月12日14时40分,严进才驾驶浙B.8G278工程自卸车,运输一车烂泥从小港医院附近送至小港鲍家洋高架桥附近,行驶至北仑通途路东岗碶段,因车厢内所装载货物洒落被我北仑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 2014-09-04 | ||
仑运罚决字[2016] 第3302065116000274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2月29日15时30分,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查验浙B.8S362二级维护卡时,发现该车二级维护卡有效期已经超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6-09-21 | ||
镇公路罚[2015]03(41)0693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01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13K+800进行检查,浙B.8U97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9.2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2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赵德锐。装载货物为渣土,从九龙湖到沿海北线。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69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1-03 | ||
鄞公路罚[2015]03(41)0360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12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04K+650M进行检查,浙B8T19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9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时光红。装载货物为炉渣,从白峰到五乡。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36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6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4-16 | ||
鄞公路罚[2015]03(41)1034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12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14330212横街-少白06K+200M进行检查,浙B8Y51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2.1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1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金建笠。装载货物为污水,从江东北路到垫电厂。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3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4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8-12 | ||
鄞公路罚[2015]03(41)1259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3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S318甬梁线06K+800M进行检查,浙B8P27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5.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5.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廷龙。装载货物为石子,从高桥到望春工业园区。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2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9-25 | ||
鄞运罚决字[2015] 第*号 | 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1月04日10时40分,王晓伟驾驶浙B.8Q698自卸车,从集士港董家桥装了一车渣土运往高桥岐阳砖厂,途经秋实路高桥路段, 因驾驶员王晓伟当场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执法人员严存明、查获。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2015-01-16 |
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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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 | 北仑区新碶宝山路317号(摩根国际大厦)1幢2605室 | 2015-04-03 00:00:00.000 |
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4-24 | (2015)甬鄞商初字第674号 |
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1-20 | (2016)浙0206民初00289号 |
高遵法、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刘梦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10-29 | (2015)甬仑民初字第2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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