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宁波市鄞州横溪宝灵机械厂,一家自2014年04月28日起就在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扎根的金属加工机械厂制造业企业。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金峨村朱家峰,我们以机械厂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鄞州横溪宝灵机械已有10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朱宏武,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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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金峨村朱家峰
- 厂长:
- 朱宏武
- 厂长手机:
- 13957821986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198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宁波市鄞州横溪宝灵机械厂 |
简称: | 鄞州横溪宝灵机械 |
主要经营产品: | 机械厂 |
经营范围: | 机械设备、机械配件、五金零件的制造、加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12602000677 |
发证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4年04月28日 |
所属分类: | 金属加工机械厂 » 鄞州区金属加工机械厂 |
所属城市: | 宁波企业网 » 鄞州区 » 鄞州区横溪镇 |
类型: | 工厂 |
顺企编码: | 9051908 |
宁波市鄞州横溪宝灵机械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朱宏武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宁波市鄞州横溪宝灵机械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L229626849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22962684 | 2017-08-29 |
投资人(股权)备案 | 姓名: 朱宏武;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 | 2014-04-28 |
企业类型变更 | 个人独资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2014-04-2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朱宏武;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 2014-04-28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设备、机械配件、五金零件的制造、加工。 | 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机械设备、机械配件、五金零件的制造、加工** | 2012-02-10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8-9-16 至 | 营业期限: 2008-9-16 至 2011-12-31 | 2012-02-10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机械配件、五金零件的制造、加工。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机械设备、机械配件、五金零件的制造、加工** | 2012-02-10 |
宁波市鄞州横溪宝灵机械厂的行政处罚
甬鄞市监处〔2015〕1038号 | 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为了对外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当事人在发布的网络广告中,其“公司档案”栏中宣称: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0 ISO 20000 ,产品质量认证:CCC等,而当事人实际并未获得CCC产品质量认证,也未通过ISO 9000 ISO 20000管理体系认证,广告中宣称的当事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悔改表现,取证比较顺利。并经查证,当事人以前未曾发生过发布虚假广告相同违法行为,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12000元。 | 2015-11-24 | 2015-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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