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村 -
- 固定电话:
- (0574)
- 经理:
- 金晓明
- 邮政编码:
- 315202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4-86575268 |
手机号码 | 13336672484 |
手机号码 | 1395820330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宁波市镇海金金耐驰轴承有限公司
- 简称:
- 镇海金金耐驰轴承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轴承、金属制品、冲压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机械配件、汽车配件的制造、加工;针织品、服装、农副产品、润滑油、塑料制品的批发、零售;淬火;热处理加工。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211671202105X
- 发证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211
- 组织机构代码:
- 67120210-5
- 核准日期:
- 2016-02-23
- 经营期限:
- 2018-01-15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8年01月16日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轴承 » 镇海区轴承
- 所属城市黄页:
- 宁波企业网 » 镇海区 » 镇海区骆驼
- 顺企编码:
- 9064923
宁波市镇海金金耐驰轴承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高雪芬 | 50% | 人民币500.0万元 |
林如民 | 50% | 人民币500.0万元 |
宁波市镇海金金耐驰轴承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2022-06-29 |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6-29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林如民; ; ; 姓名: 高雪芬; ; ; | 姓名: 林如民; ; ; 姓名: 高雪芬; ; ; | 2022-06-29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8-01-15 | 2018-03-08 |
章程备案 | - | - | 2018-03-0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2-2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2-23 | |
住所变更 | 住所: 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国道北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骆驼街道 | 住所: 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骆驼街道 | 2012-11-21 |
住所变更 | 住所: 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329国道北; 邮政编码: 31520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骆驼街道 | 住所: 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村; 邮政编码: 31520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骆驼街道 | 2012-11-21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高雪芬;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林如民; 出资额: ; [新增] | 姓名: 金晓明;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林月萍; 出资额: ; [退出] | 2010-11-18 |
宁波市镇海金金耐驰轴承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林月萍 | 监事 |
林如民 | 经理 |
林如民 | 执行董事 |
宁波市镇海金金耐驰轴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环罚字〔2016〕94号 | 区环保局 |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罚字〔2016〕94号
宁波市镇海金金耐驰轴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71202105X 法定代表人:林如民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329国道北 根据执法检查,2016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雨水排放口正在外排废水。经采样检测,你公司雨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6年7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7月25日,你公司正在生产,雨排口正在外排废水。经采样检测,你公司雨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宁波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ZJBC15-2016-0001)(甬环发〔2016〕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账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8日 | 201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