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弘大灯具汽配厂

工厂简介

欢迎来到余姚市弘大灯具汽配厂,一家自2002年06月10日起就在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扎根的渔业制造业企业。坐落于余姚市肖东工业园区,我们以汽车配件,五金件,塑料制品,灯具,工艺品的制造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弘大灯具汽配已有22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徐长江,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余姚市肖东工业园区 -
固定电话:
0574-62519819 未核实,仅供参考
厂长:
徐长江
手机号码:
未提供
电子邮件:
yuyaohongda@163.com
邮政编码:
315408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62519819
电子邮箱yuyaohongda@163.com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余姚市弘大灯具汽配厂
简称:弘大灯具汽配
主要经营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件,塑料制品,灯具,工艺品的制造
经营范围:灯具、五金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
营业执照号码:330281000056375
发证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4-27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2年06月10日
所属分类:渔业 » 余姚市渔业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 余姚市
类型:工厂
顺企编码:9103448

余姚市弘大灯具汽配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徐长江100%人民币30万元

余姚市弘大灯具汽配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394616062016-04-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606T注册号:********56375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606T注册号:********56375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7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56375 注册号: ********659 2008-09-04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592008-09-04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灯具、五金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行业代码: 3972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经营范围: 汽车配件(除关键零部件),五金件,塑料制品,灯具,工艺品(除金银饰品)的制造、加工#行业代码: 3725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2008-09-03

余姚市弘大灯具汽配厂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6]181号市环境保护局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6]181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弘大灯具汽配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9461606T,投资人:徐长江,地址: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钱家路2号。

我局于2016年7月18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从事五金件加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7月18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钱家路2号,主要从事五金件加工生产。主要车间和设备为数控车间1只、仪表车间1只、五金车间1只、铜浇铸设施1套。现场检查时铜浇铸加工正在进行,铜浇铸配套使用电炉,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被处罚人的铜浇铸工序使用的原料为原铜,为生产线配套工序。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投资人徐长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投资人姓名等事实;

2、2016年7月18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4张,证明被处罚人厂门、数控车间现场、铜浇铸现场、原料铜堆放现场等事实;

3、2016年7月19日对投资人徐长江的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钱家路2号,主要从事五金件加工生产。主要车间和设备为数控车间1只、仪表车间1只、五金车间1只、铜浇铸设施1套。现场检查时铜浇铸加工正在进行,铜浇铸配套使用电炉,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被处罚人的铜浇铸工序使用的原料为原铜,为生产线配套工序等证据为凭。

2016年8月23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1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加工;

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201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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