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诚明钢结构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本公司成立于2000年,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位于余姚河姆渡镇罗江工业区,占地15余亩,标准厂房10000多平方。拥有一级钢结构承包资质的企业,年营业额8000万以上,拥有各类技术管理人员三十余位,安装施工队伍四五支。
余姚市诚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于2003年10月28日在宁波成立,我公司主要提供轻钢结构的设计、制造、卷帘门、电动自动门的安装、铝锌彩色钢浪板、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 -
固定电话:
0574-62961863
经理:
徐卫明
电子邮件:
1429886083@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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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0574-62961863
电子邮箱14298860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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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余姚市诚明钢结构有限公司
简称:
诚明钢结构
主要经营产品:
轻钢结构的设计 , 制造 , 卷帘门 , 电动自动门的安装 , 铝锌彩色钢浪板 , 金属材料的批发 , 零售 , 代购代销
经营范围:
钢结构的设计、制造、安装。卷帘门,电动自动门,塑钢窗的制造、安装。铝锌彩色钢浪板,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281000028907
发证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6-03-16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3年10月28日
职员人数:
8人
注册资本:
5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钢结构、膜结构 » 余姚市钢结构、膜结构
所属城市黄页:
宁波企业网 » 余姚市 » 余姚市河姆渡镇
顺企编码:
8980421

余姚市诚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徐可儿55.97%人民币1500万元
徐卫明39.63%人民币1062万元
陈香飞4.4%人民币118万元

余姚市诚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姓名: 徐卫明; ; ; 姓名: 徐可儿; ; ; [新增] 姓名: 陈香飞; ; ;姓名: 徐卫明; ; ; 姓名: 陈香飞; ; ;2020-03-0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3871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3871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16
注册资本变更5000( + 323.72881% )11802014-09-29
投资人备案姓名: 陈香飞; 出资额: ; 姓名: 徐卫明; 出资额: ; 姓名: 陈香飞; 出资额: ; 姓名: 徐卫明; 出资额: ; 2014-09-29
注册资本变更2014-09-29
注册资本变更500011802014-09-29
投资人变更姓名: 陈香飞;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10% 姓名: 徐卫明; 出资额: 4500; 百分比: 90% 姓名: 陈香飞; 出资额: 118; 百分比: 10% 姓名: 徐卫明; 出资额: 1062; 百分比: 90% 2014-09-29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3-10-28 至营业期限: 2003-10-28 至 2013-10-272010-05-10
实收资本变更1180( + 210.52632% )3802010-05-10

余姚市诚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徐卫明执行董事
陈香飞监事
徐卫明总经理

余姚市诚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5]288号市环境保护局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5]288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诚明钢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81000028907,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328838-7,法定代表人:徐卫明,地址: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

我局于2015年9月21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钢结构的生产加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9月21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无环评审批手续,擅自从事钢结构的加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手工喷漆设施1套,抛丸机1台,电焊机1台,矫直机1台,彩板压机2台,其他辅助设施若干。主要生产工艺:铁板→切割→组装→焊接→抛丸→喷漆→晾干→成品。喷漆车间无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喷漆废气呈无组织形式排放。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徐卫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与徐卫明是授权委托关系及身份等事实;

3、2015年9月21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7张,证明被处罚人厂区大门、喷漆车间漆渣沉积现场、喷漆原料桶现场、喷砂机加工现场、电焊机加工现场、矫直机加工现场和彩板压机加工现场等事实;

4、2015年9月25日对被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从事钢结构的加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手工喷漆设施1套,抛丸机1台,电焊机1台,矫直机1台,彩板压机2台,其他辅助设施若干。主要生产工艺:铁板→切割→组装→焊接→抛丸→喷漆→晾干→成品。喷漆车间无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喷漆废气呈无组织形式排放等证据为凭。

2015年11月13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5]27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201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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