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9月26日,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我们是一家专注于建筑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市政道路及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机械的修理、工程机械配件的零售领域的工程企业, 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以21年的专业积累和良好信誉,在吴海波带领下和和经验丰富的5名工程师团队,共同促进宁波工程建设事业的繁荣发展。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慈城镇毛岙村 -
经理:
杨梅珍
经理手机:
1380588067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5031
地区编码:
330205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83090708
座机号码0574-8309070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
主要经营产品:建筑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市政道路及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机械的修理、工程机械配件的零售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道路货物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市政道路及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机械的修理;工程机械配件的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91330205753274866H
发证机关: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8-12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3年09月26日
职员人数:5人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装饰公司装饰设计公司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江北区 江北区慈城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9067090

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杨梅珍80.6%人民币806.0万元
周吉19.4%人民币194.0万元

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刘月兰吴海波2022-06-2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刘月兰;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刘月兰;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周吉;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吴海波;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姓名: 吴海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吴海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周吉;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吴海波;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2022-06-23
法定代表人变更吴海波吴全心2020-06-1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吴海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吴海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周吉;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姓名: 吴全心;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周吉;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2020-06-1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吴全心;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周吉;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姓名: 吴海波;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周吉;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2017-12-27
法定代表人变更吴全心吴海波2017-12-27
经营范围变更道路货物运输; 建筑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市政道路及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机械的修理;工程机械配件的零售;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钢管、脚手架租赁;建材、五金产品、日用品的批发、零售;渣土回填;泥浆清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 建筑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市政道路及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机械的修理;工程机械配件的零售。2017-12-27
注册资本变更*******2016-08-12
投资人备案姓名: 周吉;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杨梅珍;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周吉;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杨梅珍;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6-08-1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532748662016-08-12
注册资本变更1000( + 226.79739% )3062016-08-1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2016-08-12
注册资本(金)变更10003062016-08-1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周吉; 出资额: 194; 百分比: 19.4% 姓名: 杨梅珍; 出资额: 806; 百分比: 80.6% 姓名: 周吉; 出资额: 59.392; 百分比: 19.4% 姓名: 杨梅珍; 出资额: 246.608; 百分比: 80.6% 2016-08-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866H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吴海波杨梅珍2015-02-04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吴海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5-02-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吴海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5-02-04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吴海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5-02-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周恩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周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3-03-19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周恩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周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3-03-19
投资人变更姓名: 周吉; 出资额: 59.392( + 100% ); 百分比: 19.4% 姓名: 杨梅珍; 出资额: 246.608; 百分比: 80.6%姓名: 周恩杰; 出资额: 29.696; 百分比: 9.7% [退出] 姓名: 周吉; 出资额: 29.696; 百分比: 9.7% 姓名: 杨梅珍; 出资额: 246.608; 百分比: 80.6%2013-03-19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3-09-26 至营业期限: 2003-09-26 至 2013-09-232013-03-19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3-09-26 至 营业期限: 2003-09-26 至 2013-09-23 2013-03-19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周吉; 出资额: 59.392; 百分比: 19.4% 姓名: 杨梅珍; 出资额: 246.608; 百分比: 80.6% 姓名: 周恩杰; 出资额: 29.696; 百分比: 9.7% 姓名: 周吉; 出资额: 29.696; 百分比: 9.7% 姓名: 杨梅珍; 出资额: 246.608; 百分比: 80.6% 2013-03-19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梅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周恩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3-03-19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2010-09-19
投资人变更姓名: 周恩杰; 出资额: 29.696; 百分比: 9.7% 姓名: 周吉; 出资额: 29.696; 百分比: 9.7% 姓名: 杨梅珍; 出资额: 246.608( + 335.64161% ); 百分比: 80.6%姓名: 周恩杰; 出资额: 29.696; 百分比: 25.6% 姓名: 周吉; 出资额: 29.696; 百分比: 25.6% 姓名: 杨梅珍; 出资额: 56.608; 百分比: 48.8%2009-08-31
注册资本(金)变更3061162009-08-31
实收资本变更3061162009-08-3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周恩杰; 出资额: 29.696; 百分比: 9.7% 姓名: 周吉; 出资额: 29.696; 百分比: 9.7% 姓名: 杨梅珍; 出资额: 246.608; 百分比: 80.6% 姓名: 周恩杰; 出资额: 29.696; 百分比: 25.6% 姓名: 周吉; 出资额: 29.696; 百分比: 25.6% 姓名: 杨梅珍; 出资额: 56.608; 百分比: 48.8% 2009-08-31
实收资本变更306( + 163.7931% )1162009-08-31
注册资本变更306( + 163.7931% )1162009-08-31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市政道路及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机械的修理;工程机械配件的零售。行业代码: 4900经营范围: 建筑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市政道路及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机械的修理;工程机械配件的零售。行业代码: 49002007-07-04
住所变更住所: 江北区庄桥街道冯家村 邮政编码: 315031 电话: ********住所: 江北区慈城镇毛岙村 邮政编码: 315031 电话: ********2007-07-04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江北区庄桥街道冯家村; 邮政编码: 315031; 电话: ********住所: 江北区慈城镇毛岙村; 邮政编码: 315031; 电话: ********2007-07-04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54注册号: *****582006-03-03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54注册号: *****582006-03-03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854注册号: ********7582006-03-03

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吴海波执行董事
周吉监事
杨梅珍经理

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运罚决字[2014] 第3302003114000543号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4年11月12日09时20分,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飞路巡查时,发现浙B.91391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徐士友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在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该车从事货运活动, 因此,该行为属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货运车辆。认定以上违章事实的依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1-14
甬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03115100559号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8月31日10时35分,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江北长兴路巡查时,发现浙B.97586自卸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吴兴茂的陈述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该车在车厢上加装了一个固定的箱体,用来装载泥浆,因此,该行为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015-09-07
(2015)甬行一决字第79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5611,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H9130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环城北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75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7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25
2015-06-25
(2015)甬行一决字第79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5611,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H9130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环城北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75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7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25
2015-06-25
(2015)甬行一决字第100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51812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大庆北路与人民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H9852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大庆北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75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0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7-082015-07-08
(2015)甬行一决字第100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51812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大庆北路与人民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H9852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大庆北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75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0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7-082015-07-08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56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1日,当事人一辆渣土运输车(牌照号为皖KG2737)在机场路上清运建筑垃圾,该车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顶部左右侧盖板都密闭不严,从车尾观察,可见装载的渣土顶部明显高出车辆后挡板约30厘米以上,渣土顶部暴露在车外,车辆两侧顶部密闭盖板呈约30度以上顶起,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予以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5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272015-04-27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56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1日,当事人一辆渣土运输车(牌照号为皖KG2737)在机场路上清运建筑垃圾,该车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顶部左右侧盖板都密闭不严,从车尾观察,可见装载的渣土顶部明显高出车辆后挡板约30厘米以上,渣土顶部暴露在车外,车辆两侧顶部密闭盖板呈约30度以上顶起,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予以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5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272015-04-27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72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4月16日9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新星路(悠云路西侧)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53179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7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14
2015-05-14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72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4月16日9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新星路(悠云路西侧)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53179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7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14
2015-05-14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90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5月5日16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新星路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H9136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9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022015-06-02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90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5月5日16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新星路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H9136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9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022015-06-02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94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5月8日10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新星路(悠云路西侧)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H9156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的建筑垃圾高度未到车厢栏板最高处,后栏板处缝隙较大,部分湿渣土从缝隙中挤出,掉落地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9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042015-06-04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94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5月8日10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新星路(悠云路西侧)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H9156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的建筑垃圾高度未到车厢栏板最高处,后栏板处缝隙较大,部分湿渣土从缝隙中挤出,掉落地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9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042015-06-04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91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13日15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机场路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38880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停车检查时,该重型自卸货车未能出示清运卡。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9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032015-06-03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91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13日15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机场路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38880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停车检查时,该重型自卸货车未能出示清运卡。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9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032015-06-03
北公路罚[2015]03(41)0086号江北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7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9070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1.7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7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委。装载货物为烂泥,从庄桥安置房到慈城洪陈绿化。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0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4-27
北公路罚[2015]03(41)0157号江北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06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3880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7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7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明乐。装载货物为黄土,从慈城东山村到镇海园林。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观庄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15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6
北公路罚[2015]03(41)0175号江北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01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563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6.2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2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健。装载货物为渣土,从洪塘绿地到慈城恒源。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17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01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3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月12日23时10分,我执法队员巡查至北环西路与李家西路口时发现浙B.X2186货车运输建筑垃圾,由西向东驶过该路口时,车身上方盖板未放平,两侧盖板留有一米缝隙,后挡板下沿有渣土渗出。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梅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现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不符合密闭化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092015-03-09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3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月12日23时10分,我执法队员巡查至北环西路与李家西路口时发现浙B.X2186货车运输建筑垃圾,由西向东驶过该路口时,车身上方盖板未放平,两侧盖板留有一米缝隙,后挡板下沿有渣土渗出。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梅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现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不符合密闭化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092015-03-09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5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14日23时,我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车牌号为浙B97585的工程车辆装运泥浆途经江北区慈城镇虹星村采石场,驾驶员未能出示相关清运手续,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5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082015-04-0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5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14日23时,我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车牌号为浙B97585的工程车辆装运泥浆途经江北区慈城镇虹星村采石场,驾驶员未能出示相关清运手续,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5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082015-04-0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6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27日21时,我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车牌号为浙B97588的工程车辆装运泥浆途经江北区慈城镇虹星村采石场,驾驶员未能出示相关清运手续,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被罚人名称: 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6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152015-04-15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6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27日21时,我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车牌号为浙B97588的工程车辆装运泥浆途经江北区慈城镇虹星村采石场,驾驶员未能出示相关清运手续,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被罚人名称: 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6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152015-04-15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91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2日1时,我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车牌号为浙B97585的工程车辆装运泥浆途经江北区慈城镇虹星村采石场,驾驶员未能出示相关清运手续,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9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112015-05-11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91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2日1时,我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车牌号为浙B97585的工程车辆装运泥浆途经江北区慈城镇虹星村采石场,驾驶员未能出示相关清运手续,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9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112015-05-11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9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4日1时45分,我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慈城镇惠通路与慈江西街交叉口倾倒工程泥浆,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0元 案件名称: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9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112015-05-11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9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4日1时45分,我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慈城镇惠通路与慈江西街交叉口倾倒工程泥浆,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0元 案件名称: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9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112015-05-11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3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5日14时5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时发现,浙BH9817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未满载造成撒落,污染路面,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出示的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H9817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3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82015-05-2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5日15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时发现,浙BH9159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满载造成建筑垃圾撒落,污染路面,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人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H9159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82015-05-2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5日15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时发现,浙BH9159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满载造成建筑垃圾撒落,污染路面,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人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H9159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82015-05-2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3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5日14时5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时发现,浙BH9817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未满载造成撒落,污染路面,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出示的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H9817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3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82015-05-2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3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8日11时10分,我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在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浙BH9156渣土车清运建筑垃圾由西向东行驶在环城北路上,该车满载渣土,致使顶部盖板未盖平,渣土从车厢顶部向下撒落,污染路面。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要求驾驶员整改后离开。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H9156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82015-05-2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3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8日11时10分,我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在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浙BH9156渣土车清运建筑垃圾由西向东行驶在环城北路上,该车满载渣土,致使顶部盖板未盖平,渣土从车厢顶部向下撒落,污染路面。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要求驾驶员整改后离开。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H9156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82015-05-2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4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12日19时5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浙BH9273重型自卸货车装运建筑垃圾行驶至环城北路湖西路口,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清运卡,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后经查询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和当事车辆GPS行驶轨迹确认,本次清运行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000元 案件名称:浙BH9273清运建筑垃圾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82015-05-2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4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12日19时5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浙BH9273重型自卸货车装运建筑垃圾行驶至环城北路湖西路口,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清运卡,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后经查询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和当事车辆GPS行驶轨迹确认,本次清运行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000元 案件名称:浙BH9273清运建筑垃圾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82015-05-2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5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23日21时05分,浙BH9610车辆装运建筑垃圾(渣土)沿环城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湖西路口遇我局执法队员检查,当事车辆满载渣土,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渣土从后栏板渗漏,造成撒落,污染路面。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队员遂对上述情况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H9610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5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232015-06-23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5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23日21时05分,浙BH9610车辆装运建筑垃圾(渣土)沿环城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湖西路口遇我局执法队员检查,当事车辆满载渣土,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渣土从后栏板渗漏,造成撒落,污染路面。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队员遂对上述情况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H9610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5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232015-06-23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94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7月18日21时50分,依职权巡查发现宁波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91361车辆在江北区洪塘街道奥体中心工地清运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经查,当事人未办理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相关手续,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9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062015-08-06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94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7月18日21时50分,依职权巡查发现宁波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91361车辆在江北区洪塘街道奥体中心工地清运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经查,当事人未办理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相关手续,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9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062015-08-06
镇公路罚[2015]03(41)0742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1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G329杭朱线177K+500进行检查,浙B.9758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9.8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9.8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吴华军。装载货物为泥浆,从庄桥小学到慈溪龙山。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7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25
镇公路罚[2015]03(41)074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G329杭朱线177K+500进行检查,浙B.9758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2.2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2.2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郭家国。装载货物为泥浆,从庄桥小学到慈溪龙山。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74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25
镇公路罚[2015]03(41)0744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0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G329杭朱线177K+500进行检查,浙B.9577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8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大雷。装载货物为泥浆,从庄桥小学到慈溪龙山。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74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25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76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月26日,驾驶员徐友付于22时4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BG8913的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徐泽亮于23时0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B91391的重型自卸货车,分别在镇海区骆驼街道329国道(永茂路口)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均已进行密闭改装且满载建筑垃圾(河道淤泥)。经现场询问,驾驶员徐友付、徐泽亮均表述:其运输的建筑垃圾来自海曙区新星路旁河道清淤工地,运输单位是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且无法提供有效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当事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梅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7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272015-02-27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76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月26日,驾驶员徐友付于22时4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BG8913的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徐泽亮于23时0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B91391的重型自卸货车,分别在镇海区骆驼街道329国道(永茂路口)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均已进行密闭改装且满载建筑垃圾(河道淤泥)。经现场询问,驾驶员徐友付、徐泽亮均表述:其运输的建筑垃圾来自海曙区新星路旁河道清淤工地,运输单位是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且无法提供有效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当事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梅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7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272015-02-27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02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725日6时50分,当事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皖D28966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约18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呈路由南向北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部分淤泥从后栏板下方溢出,现场有约2平方米的滴漏情况。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983-23518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3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0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24
2015-08-24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02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725日6时50分,当事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皖D28966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约18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呈路由南向北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部分淤泥从后栏板下方溢出,现场有约2平方米的滴漏情况。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983-23518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3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0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24
2015-08-24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67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28日骆驼中队接收到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移交的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件:2015年10月22日0时15分,驾驶员郭家国驾驶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浙B97588重型自卸货车,在镇海区骆驼街道329国道与汶骆路路口上行驶,车辆装载泥浆,连车重72290KG。经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驾驶员郭家国自称其工作单位是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并且不能现场提供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6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082015-12-08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67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28日骆驼中队接收到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移交的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件:2015年10月22日0时15分,驾驶员郭家国驾驶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浙B97588重型自卸货车,在镇海区骆驼街道329国道与汶骆路路口上行驶,车辆装载泥浆,连车重72290KG。经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驾驶员郭家国自称其工作单位是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并且不能现场提供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6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082015-12-08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67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28日骆驼中队接收到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移交的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件:2015年10月22日0时15分,驾驶员郭家国驾驶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浙B97588重型自卸货车,在镇海区骆驼街道329国道与汶骆路路口上行驶,车辆装载泥浆,连车重72290KG。经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驾驶员郭家国自称其工作单位是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并且不能现场提供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6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082015-12-08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31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年2月2日16时10分,当事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浙B95776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宁波石化区南浦路延伸段由行驶,该车进行密闭改装,满载建筑垃圾(泥浆)35立方米。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3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2-25
2016-02-25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57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615930分,执法队员检查发现车牌号为浙B58258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渣土),在镇海区蛟川街道庄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该车已密闭改装,车上装有建筑垃圾12方。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6-1718-22036《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当时该车辆实际运输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但通过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查询,显示没有轨迹列表。清运卡所示建筑垃圾承运单位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2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5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15
2016-07-15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62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6月21日9时35分,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宁波市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浙B91012的车辆装载建筑工程渣土途径镇海区骆驼街道望海南路秦胡公交车站附近时,该车辆驾驶员现场提供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编号ZH2016-1821-22506)核准路线与实际运行路线不相符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罚款金额:20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清运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6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152016-07-15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77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年6月20日16时00分,当事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58265、浙B58258、浙B90975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宁波石化区海呈路由南向北行驶,以上车辆进行密闭改装,满载建筑垃圾。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7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20
2016-07-20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68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6月28日,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移送编号为053的案件移交单:2016年6月27日10时19分,驾驶员张春驾驶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39159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镇海区庄市街道北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易斯戴学院旁时,被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查获。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6-1814-22499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被查时,实际行驶在清运卡核准的运输路线上,但两侧的密闭盖板未完全密闭。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6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202016-07-20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70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7月6日,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移送编号为056的案件移交单:2016年7月5日9时45分,驾驶员湛国善驾驶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39159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镇海区蛟川街道庄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贵镇线路口时,被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查获。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6-2183-24915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被查时,实际行驶在清运卡核准的运输路线上,但两侧的密闭盖板未完全密闭。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7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202016-07-20
镇运罚决字[2015] 第3302115115100477号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10月22日23时20分,镇海区道路安全稽查大队运管执法人员在镇海骆驼329国道清湖村附近巡查时,发现浙B.97588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检查中发现驾驶员郭家国驾驶该车装运一车泥浆从宁波江北庄桥小学到龙山。经核查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发现该车的栏板与原车尺寸存在差异,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测量后,该车栏板实际高度为2040mm,而该车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车辆栏板高度为1090mm,车辆栏板被擅自加高950mm,且车厢内部安装铁箱。经对驾驶员郭家国制作询问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2015-12-07
镇运罚决字[2015] 第3302115115100476号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11月06日21时00分,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329国道庙戴村附近巡查时,发现浙B.95776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李大雷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李大雷驾驶浙B.95776自卸车装运一车泥浆从宁波江北庄桥小学到慈溪龙山,但该车栏板高度与道路运输证照片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发现该车栏板高度为2040MM,而其道路运输证及行驶证上核定的栏板高度为1090MM,实际加高950MM,且车厢内部安装了铁箱。经对驾驶员李大雷制作询问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2015-12-07
鄞公路罚[2015]03(41)1009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2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938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3.3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3.3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章中华。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9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6
鄞公路罚[2016]03(41)019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2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4K+500M进行检查,浙B5659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4.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家明。装载货物为泥,从南站到星海广场。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19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22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11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7月26日20时36分,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首南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鄞州区首南街道句章中路(宁波亿泽毛绒制品公司南侧)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浙B55331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满车的工程渣土驶过,所载渣土高度超出车辆挡板高度,导致该车两侧盖板未盖平。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宁波沧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梅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1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04
2015-08-04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11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7月26日20时36分,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首南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鄞州区首南街道句章中路(宁波亿泽毛绒制品公司南侧)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浙B55331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满车的工程渣土驶过,所载渣土高度超出车辆挡板高度,导致该车两侧盖板未盖平。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宁波沧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梅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1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04
2015-08-04
余公路罚[2015]03(41)0097号余姚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任锺、邹斌在S319甬余线22K+600M进行检查,浙B5659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稽查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9.2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9.2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家明。装载货物为泥土,从二六市到三七市。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余姚市公路管理段稽查中队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009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1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000347号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2015年03月23日11时05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甬梁线22K+600M附近巡查时,发现浙B.91500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当事驾驶员郭权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2015-04-01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2815115000733号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2015年05月19日14时14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甬余线巡查时,发现浙B.56597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家明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家明驾驶浙B.56597自卸车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5-21
慈公路罚[2016]03(41)0384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6年09月2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军伟、严银锋在X606330282长石-邱王9K+500M进行检查,浙B3515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龙山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6.1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1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郭记。装载货物为烂泥,从骆驼吾悦广场到长邱线工地。本机关于2016年09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龙山中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38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或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9-20
(2016)慈行一决字第123号慈溪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4月1日晚23时左右,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龙山镇一空地查获一辆牌照为浙B97586的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当时为空载,旁边地面发现大量的泥浆,且车尾部出口处发现湿润的泥浆,驾驶员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经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系统查询,该车辆系宁波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有车辆。宁波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罚款金额:50000元 案件名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慈行一决字第12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慈溪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4-15
2016-04-15
奉公路罚[2015]03(41)0395号奉化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0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董建成、梁坚在S309江拔线15K+600M进行检查,浙B5652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3.8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8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高德中。装载货物为塘渣,从溪口到方桥。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39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1
(2016)奉行一决字第33号奉化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年5月30日18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江拔线五星村建筑渣土堆场附近巡查时,发现三辆牌照为浙B90170、浙B90187、浙B90171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欲进入萧王庙街道五星村建筑渣土堆场,经了解,该三辆重型自卸车均为宁波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该三辆重型自卸车由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宁波亚超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借用,且未办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手续,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奉行一决字第3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6-02
2016-06-02

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014-10-23 (2014)甬北执民字第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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