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环城北路420号货运市场7B号楼101室,我公司主要提供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物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装卸。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环城北路420号货运市场7B号楼101室
- 经理:
- 金其来
- 经理手机:
- 13806673622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502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4-8302922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 |
简称: | 江北鑫来货运 |
主要经营产品: | 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中转、代办托运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物运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装卸。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05000013205 |
发证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3-02-26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时间: | 2003年04月23日 |
职员人数: | 8人 |
注册资本: | 3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公路旅客运输业 » 江北区公路旅客运输业 |
所属城市: | 宁波企业网 » 江北区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9112207 |
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金其来 | 70% | 人民币21万元 |
张路娟 | 30% | 人民币9万元 |
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180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16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47385180 | 2017-02-1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 | 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物运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2017-02-16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04-23 至 | 营业期限: 2003-04-23 至 2013-04-30 | 2013-02-2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物运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物运输 | 2013-02-26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04-23 至 | 营业期限: 2003-04-23 至 2013-04-30 | 2013-02-26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张路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金其来;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张路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金其来;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09-08-0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道路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止)。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装卸。行业代码: 5220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09年8月24日止)。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装卸。行业代码: 5220 | 2009-08-07 |
实收资本变更 | 30( + 200% ) | 10 | 2009-08-07 |
注册资本变更 | 30( + 200% ) | 10 | 2009-08-07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30 | 10 | 2009-08-07 |
实收资本变更 | 30 | 10 | 2009-08-07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张路娟; 出资额: 9; 百分比: 30% 姓名: 金其来; 出资额: 21; 百分比: 70% | 姓名: 张路娟; 出资额: 3; 百分比: 30% 姓名: 金其来; 出资额: 7; 百分比: 70% | 2009-08-07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09年8月24日止)。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装卸。行业代码: 5220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货运代理。行业代码: 5220 | 2008-04-21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江北庄桥街道费市村; 邮政编码: 315020; 电话: ******** ; 经营场所: 江北庄桥街道费市村 | 住所: 环城北路420号货运市场7B号楼101室; 邮政编码: 315020; 电话: ******** ; 经营场所: 环城北路420号货运市场7B号楼101室 | 2005-11-15 |
住所变更 | 住所: 江北庄桥街道费市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经营场所: 江北庄桥街道费市村 | 住所: 环城北路***号货运市场*B号楼***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 经营场所: 环城北路***号货运市场*B号楼***室 | 2005-11-15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货运代理。行业代码: 5310 | 经营范围: 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中转、代办托运。行业代码: 5310 | 2005-11-15 |
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金其来 | 执行董事 |
张路娟 | 监事 |
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北公路罚[2015]03(41)10098号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2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276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4.3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null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3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高世军。装载货物为铝制品,从宁波北冶到宁波保税区民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1009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null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5-25 | ||
北公路罚[2015]03(41)10097号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04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276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8.4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null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4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高世军。装载货物为铝制品,从宁波北冶到宁波保税区民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1009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null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5-25 | ||
北公路罚[2015]03(41)10096号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01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276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8.5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5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高世军。装载货物为铝制品,从宁波北冶到宁波保税区民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1009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null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5-25 | ||
北公路罚[2015]03(41)10095号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02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276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8.7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7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高世军。装载货物为铝制品,从宁波北冶到宁波保税区民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1009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5-25 | ||
北公路罚[2015]03(41)0120号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25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S319甬余线进行检查,浙B2763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5.8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8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高世军。装载货物为铝锭,从宁波北冶到宁波保税区民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观庄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12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5-25 | ||
镇公路罚[2015]03(41)0760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01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100进行检查,浙B.5590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6.8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8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叶光荣。装载货物为钢卷,从镇海港区到物产物流。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76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2-02 | ||
鄞公路罚[2015]03(41)0614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7330212陈婆渡-姜山03K+200M进行检查,浙B2169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2.3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3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秦国庆。装载货物为钢卷,从东钱湖到朝阳。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61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5-17 |
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
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宁海办事处 | 2005-03-03 00:00:00.000 |
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谢爱明、谢永良等与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 | 2014-05-03 | (2014)甬鄞民初字第213号 |
本页是 [宁波市江北鑫来货运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宁波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相关本地行业
附近城市
全国热门地区
您可能喜欢
相关公路旅客运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