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经济合作社,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横溪镇周夹村,我合作社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本村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保洁服务;绿化养护;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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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合作社地址:
- 横溪镇周夹村 -
- 固定电话:
- (0574)8847153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张利明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5131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经济合作社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村民委员会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经济合作社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方式变更 | 经营方式:管理、服务 | 经营方式:管理 | 2011-12-2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本村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保洁服务;绿化养护;停车服务。 | 一般经营项目: 本村资产管理。 | 2011-12-27 |
经营方式变更 | 经营方式:管理、服务 | 经营方式:管理 | 2011-12-27 |
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张利明 | 负责人 |
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经济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鄞农林罚决字【2015】第008号 | 区农林局 | 2014年9月,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经济合作社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位于横溪镇周夹村“大田岙张岗面路上”山林进行开挖,用于建造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经鉴定,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经济合作社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位于横溪镇周夹村“大田岙张岗面路上”山林,为横溪镇周夹村集体统管山,其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406平方米,折0.61亩。 本机关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向当事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经济合作社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鄞农林罚先告字【2015】第008号),告知当事单位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单位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同意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经济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恢复林地原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零陆拾元整。(¥:406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帐号:39402001040015036,请注明农林局03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15-03-16 |
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与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4-26 | (2016)浙0212行审000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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