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 位于浙江 宁波市保税区,主营 各规格冷轧板、45#冷板、45#热板、电镀锌板、耐指纹板。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惠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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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国平 | 89.814814814815% | 人民币97.0万元 |
徐米良 | 10.185185185185% | 人民币11.0万元 |
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635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0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635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03 |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7-29 至 | 营业期限: 2003-7-29 至 2015-4-20 | 2015-03-13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5164 | 行业代码:5100 | 2015-03-13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5164 | 行业代码:5100 | 2015-03-13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7-29 至 | 营业期限: 2003-7-29 至 2015-4-20 | 2015-03-13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165 | 2008-05-04 |
注册号: ******** | 注册号: ********165 | 2008-05-04 | |
变更:股东(股权转让) | 无 | 2003-07-29 | |
其他变更 | 变更:股东(股权转让) | 无 | 2003-07-29 |
变更:住所 | 无 | 2002-07-11 | |
其他变更 | 变更:住所 | 无 | 2002-07-11 |
变更:股东 | 无 | 2001-08-23 | |
变更:企业类型 | 无 | 2001-08-23 | |
其他变更 | 变更:企业类型 | 无 | 2001-08-23 |
其他变更 | 变更:股东 | 无 | 2001-08-23 |
其他变更 | 变更:经营范围 | 无 | 2001-05-11 |
变更:经营范围 | 无 | 2001-05-11 | |
变更:营业期限 | 无 | 2001-02-26 | |
其他变更 | 变更:营业期限 | 无 | 2001-02-26 |
变更:经营期限 | 无 | 2000-05-19 | |
其他变更 | 变更:经营期限 | 无 | 2000-05-19 |
其他变更 | 变更:营业范围 | 无 | 1999-05-20 |
变更:营业范围 | 无 | 1999-05-20 |
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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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平 | 总经理 |
徐米良 | 监事 |
陈华安 | 监事 |
李国平 | 执行董事 |
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6]03(41)10378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9月1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方晗在X612330211新长邱线4K进行检查,浙B8X30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长邱新线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4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4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徐米良。装载货物为铁板,从宁波到慈溪。本机关于2016年09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7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9-26 | ||
鄞公路罚[2015]03(41)0069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13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0K+400M进行检查,浙B8X30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8.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徐米良。装载货物为冷板,从北仑到高桥。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06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1-13 | ||
鄞公路罚[2015]03(41)1472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1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K+500M进行检查,浙B8X30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徐米良。装载货物为铁板,从宁波北到高桥。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47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2-16 | ||
鄞公路罚[2016]03(41)0145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3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0K+400M进行检查,浙B8X30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曹罕燕。装载货物为冷板,从云龙到宁波西。本机关于2016年04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14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4-01 |
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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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江东分公司 | 华东物资城B4-5号* | 2000-08-01 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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