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 位于浙江 宁波市保税区,主营 各规格冷轧板、45#冷板、45#热板、电镀锌板、耐指纹板。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惠顾!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波保税区鸿海商务楼501-1
固定电话:
0574-87801090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李国平
手机号码:
未提供
电子邮件:
2820682988@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5000
传真号码:
86-0574-87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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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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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0574-8780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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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鸿洋
主要经营产品:各规格冷轧板 ; 45#冷板 ; 45#热板 ; 电镀锌板 ; 耐指纹板
经营范围:经营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建材、五金交电、塑料及制品、日用百货、汽车配件、仓储、通讯设备(除发射装置)、办公用品、咨询、普通货物运输。(以下空白)
营业执照号码:330214000007920
发证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1995年04月21日
所属分类:冷轧板(卷)公司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北仑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8996048

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李国平89.814814814815%人民币97.0万元
徐米良10.185185185185%人民币11.0万元

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6356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2-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6356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2-03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3-7-29 至 营业期限: 2003-7-29 至 2015-4-20 2015-03-13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5164 行业代码:51002015-03-13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代码:5164行业代码:51002015-03-13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3-7-29 至营业期限: 2003-7-29 至 2015-4-202015-03-13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1652008-05-04
注册号: ******** 注册号: ********165 2008-05-04
变更:股东(股权转让)2003-07-29
其他变更变更:股东(股权转让)2003-07-29
变更:住所2002-07-11
其他变更变更:住所2002-07-11
变更:股东2001-08-23
变更:企业类型2001-08-23
其他变更变更:企业类型2001-08-23
其他变更变更:股东2001-08-23
其他变更变更:经营范围2001-05-11
变更:经营范围2001-05-11
变更:营业期限2001-02-26
其他变更变更:营业期限2001-02-26
变更:经营期限2000-05-19
其他变更变更:经营期限2000-05-19
其他变更变更:营业范围1999-05-20
变更:营业范围1999-05-20

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李国平总经理
徐米良监事
陈华安监事
李国平执行董事

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6]03(41)10378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9月1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方晗在X612330211新长邱线4K进行检查,浙B8X30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长邱新线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4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4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徐米良。装载货物为铁板,从宁波到慈溪。本机关于2016年09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9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7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9-26
鄞公路罚[2015]03(41)006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13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0K+400M进行检查,浙B8X30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8.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徐米良。装载货物为冷板,从北仑到高桥。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06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3
鄞公路罚[2015]03(41)147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1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K+500M进行检查,浙B8X30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徐米良。装载货物为铁板,从宁波北到高桥。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47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16
鄞公路罚[2016]03(41)0145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3月3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0K+400M进行检查,浙B8X30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曹罕燕。装载货物为冷板,从云龙到宁波西。本机关于2016年04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14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01

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宁波保税区鸿洋实业有限公司江东分公司华东物资城B4-5号*2000-08-01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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