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公路罚[2015]03(41)10102号 |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3月21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B3852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7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7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邵飞洋。装载货物为钢卷,从海盐到宁波。本机关于2015年04月3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10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4-30 |
北公路罚[2015]03(41)0019号 | |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12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乌雷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3790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2.1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1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尊良。装载货物为钢材,从宁波大进运输公司到北仑保锐区。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观庄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01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13 |
镇公路罚[2016]03(41)0375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21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300进行检查,浙B393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6.6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6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战士。装载货物为钢板,从镇海港区到五矿。本机关于2016年05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37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5-26 |
鄞公路罚[2015]03(41)1071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1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12K+900M进行检查,浙B9801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7.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孙建。装载货物为钢带,从余姚到高桥。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7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8-19 |
象公路罚[2016]03(41)0355号 | | 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22日 象山县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杜宗阳、孔海光在S19甬台温复线35K+800M进行检查,浙B3931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黄避岙治超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5.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战士。装载货物为合板,从宁波到象山。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黄避岙治超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象北公路罚告 03(41)035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或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8-22 |
余公路罚[2015]03(41)10644号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2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徐乐界、徐冀军在S213浒溪线浒溪线28K+450进行检查,浙B9801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直属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5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5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孙建。装载货物为钢,从杭州到宁波。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64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9-16 |
慈公路罚[2016]03(41)0323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15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27K+100M进行检查,浙B3931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7.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江北大进运输服务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亮。装载货物为钢筋,从龙山工业区到新浦。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32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或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8-15 |
绍市公路罚〔2015〕J186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3月30日00时00分驾驶员邵飞洋驾驶车牌号为浙B3852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带钢从宁波到绍兴,途经绍三线9K+5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587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087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03-30 |
绍市公路联罚〔2015〕J691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9月01日06时55分驾驶员邵飞洋驾驶车牌号为浙B3852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带从宁波到绍兴,途经G1041523K+3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72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22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09-01 |
浙绍公路(非)罚[2015]F25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1月23日06时25分驾驶员王光跃驾驶车牌号为浙B31552/浙B970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卷从余姚到平水,途经绍诸高速公路19K+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诸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83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33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11-24 |
浙绍市公路罚〔2016〕LH137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5月11日00时00分驾驶员宋飞宇驾驶车牌号为浙B37900/浙B9B3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带从余姚到绍兴,途经上樊线2K+6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84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34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5-11 |
浙绍市公路罚〔2016〕LH206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6月09日00时00分驾驶员邵飞洋驾驶车牌号为浙B3852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带从宁波到绍兴,途经104国道1526K+7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54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04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6-09 |
浙绍市公路罚〔2016〕LH352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9月16日00时00分驾驶员邵飞洋驾驶车牌号为浙B3852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带从宁波到绍兴,途经上樊线K3+800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71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21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9-16 |
柯公路简罚〔2015〕A280-a号 |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5年06月03日09时16分驾驶员邵胜利驾驶车牌号为浙B3596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带从浙江宁波到绍兴钱清,途经钱陶线7K+2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328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82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06-03 |
浙绍柯公路罚〔2016〕A194号 |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6年02月23日07时25分驾驶员王光跃驾驶车牌号为浙B3155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带从绍兴滨海辰通钢带厂到绍兴钱清,途经钱陶线7K+2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68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18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2-23 |
虞公路罚〔2015〕C289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11日00时00分驾驶员朱留军驾驶车牌号为浙B31552/浙B970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带钢从宁波到上虞,途经滨海大道8K+3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77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27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04-11 |
虞公路罚〔2015〕C349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2日07时06分驾驶员朱留军驾驶车牌号为浙B31552/浙B970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材从宁波到上虞,途经长海线12K+3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36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86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05-02 |
虞公路罚〔2015〕C980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07日07时05分驾驶员刘尊良驾驶车牌号为浙B37900/浙B9B3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带从上虞到滨海新城,途经滨海大道6K+6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861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311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09-07 |
虞公路罚〔2015〕C1284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07日06时50分驾驶员刘尊良驾驶车牌号为浙B37900/浙B9B3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卷从宁波到上虞,途经滨海大道4K+1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8568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306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11-07 |
虞公路罚〔2015〕C1353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20日00时00分驾驶员屠飞峰驾驶车牌号为浙B37900/浙B9B3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带钢从宁波到上虞,途经滨海大道5K+2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99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49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11-20 |
浙绍虞公路罚〔2016〕A1020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17日00时00分驾驶员王光跃驾驶车牌号为浙B37900/浙B9B3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卷从宁波到上虞,途经329国道K86+100时,绍兴市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841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91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