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市广德机械有限公司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民营企业,公司的前身为普兰店孛兰铸造厂,转制前,企业已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累计资产已达到千万元。2004年,公司新址迁至大连海湾工业园区,新厂区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新厂区环境优美,交通便利,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极好的硬件环境。
企业的主要经营项目是黑色及有色金属铸造和机械加工及汽车零部件,市场遍布欧、美、日、韩、新加坡及台湾地区,并与日本广机通商株式会社和中国东风康明斯发动机建立的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年产各类铸件2600余吨。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现有熟练技术工人200余名,管理人员23名,各类工程技术人员12名,其中有工程师、工程师10名,企业员工素质在普市同行业中,并且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各种设备齐全,技术先进。铸造方面有两吨电炉二台、3吨冲天炉一座、压铸机一台、射芯机五台、造型机四台,其余还有碾砂要三台,同时拥有日本进口大型清理设备一套,悬挂抛丸机一台及其它辅助设备等;加工方面有数控车床五台、普通车床八台、铣床五台、钻床十台、龙门刨床一台、牛头刨床一台及超声波清洗设备一套。企业长期以来十分重视产品质量,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各类质检设备和仪器十分完备,碳硅快速分析仪器可现场监测铸件材质,快速测温仪能实现铁液温度的测量,另有完善的化学分析实验室,可以对铸件的成分进行化学分析,试验机能测定各种铸件的多种机械性能数据,保证的产品的出厂质量。
质量是生命,而重合同、守信誉是广德人的信念,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广德的产品销往五大洲,广德的朋友遍天下,企业现已拥有独立的进出口权,借助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东风,广德公司正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劈波斩浪,奋勇向前。
目前广德公司为国内多家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有色金属零部件,例如东风汽车、北汽福田、康明斯发动机等企业。公司坚持“崇尚质量第一,依托卓越管理,追求精益求精,提供优质产品,奉献诚挚服务”的质量方针。于2005年2月份通过ISO/TS16949汽车行业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辽宁省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虫王庙村
- 固定电话:
- (0411)
- 经理:
- 王超
- 电子邮件:
- zhuping6789@163.com
- 邮政编码:
- 116200
- 传真号码:
- 86-0411-86-0411-8316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84093674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普兰店市广德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超 | 84% | 人民币42.0万元 |
王德新 | 16% | 人民币8.0万元 |
普兰店市广德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地址变更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 | 辽宁省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虫王庙村 | 2017-10-10 |
名称变更 | 大连市广德机械有限公司 | 普兰店市广德机械有限公司 | 2017-10-10 |
名称变更 | 大连市广德机械有限公司 | 普兰店市广德机械有限公司 | 2017-10-09 |
地址变更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 | 辽宁省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虫王庙村 | 2017-10-09 |
投资人变更 | 王超, 王德新 | 王超, 王德新, 王福铖 | 2014-06-16 |
投资人变更 | 1.王超,2.王德新 | 1.王超,2.王德新,3.王福铖 | 2014-06-16 |
投资人变更 | 1.王超,2.王德新 | 1.王超,2.王德新,3.王福铖 | 2014-06-15 |
投资人变更 | 1.王超,2.王德新,3.王福铖 | 1.王德新,2.王福铖 | 2014-05-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1.王超 职务: 经理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2.王德新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3.王超 职务: 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 | 1.王福铖 职务: 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是,2.王德新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3.王福铖 职务: 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标志: 否 | 2014-05-07 |
负责人变更 | 王超 | 王福铖 | 2014-05-07 |
普兰店市广德机械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王超 | 经理 |
王超 | 执行董事 |
王德新 | 监事 |
普兰店市广德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大连恒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普兰店市广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贾振元、刘希武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7-29 | (2016)辽0214民初2964号 |
王福铖与贾振元、刘希武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7-13 | (2015)普民初字第25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