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隆利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被誉为“永远的红区”的庆阳,玉环县珠港镇坎门红旗工业区,于2007年01月18日在庆阳成立,我公司主要提供突缘;U型螺纹叉;另外可生产非标件和不锈钢件;齿轮;轴类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玉环县珠港镇坎门红旗工业区 -
- 固定电话:
- (0934)
- 经理:
- 陈谦毅
- 邮政编码:
- 3176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玉环市隆利机械有限公司
- 简称:
- 隆利机械
- 主要经营产品:
- 突缘 , U型螺纹叉 , 另外可生产非标件和不锈钢件 , 齿轮 , 轴类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农机配件、紧固件、阀门、建筑及家具用金属配件、水暖管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制造及加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1021000110938
- 发证机关:
- 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核准日期:
- 2007-01-18
- 经营期限:
- 2027-01-17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经营模式:
- 生产厂家
- 成立时间:
- 2007年01月18日
- 职员人数:
- 11人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机械设备 » 环县机械设备
- 所属城市黄页:
- 庆阳企业网 » 环县
- 顺企编码:
- 9530206
玉环市隆利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谦毅 | 70.0% | 人民币35万元 |
王华琴 | 30.0% | 人民币15万元 |
玉环市隆利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211L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09 | |
住所变更 | 住所: 玉环县坎门街道红旗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7602; 电话: ; | 住所: 玉环县珠港镇坎门红旗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7602; 电话: ; | 2016-10-09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注册号: 155 | 2011-06-17 |
玉环市隆利机械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陈谦毅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王华琴 | 监事 |
玉环市隆利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玉国税稽罚〔2015〕28号 | 县国税局 | 玉环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国税稽罚〔2015〕28号 玉环县隆利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1021797646211) 我局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14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31期间: 从路桥钢铁市场一商户处购买钢材碳元45#后,取得由第三方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数量(吨) 金 额 税 额 2012/1/9 07424781 碳元45# 6.25 24198.72 4113.78 2012/8/16 15382438 碳元45# 1.53 5858.46 995.94 2012/8/22 15382478 碳元45# 4.11 139813 2376.77 2012/10/23 15531860 碳元45# 1.54 5067.52 861.48 合 计 49105.73 8347.97 以上发票已入账并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8347.97元,此属于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49105.73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55236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8347.97元的行为属偷税,处少缴增值税款金额的1倍罚款,计金额8347.97元;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55236元的行为属偷税,处少缴企业所得税款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7761.5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109.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环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玉环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