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玉环县玉城街道机电产业功能区 -
- 固定电话:
- 0576-8728621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梁启聪
- 电子邮件:
- yingchuhua@sina.com
- 邮政编码:
- 74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梁启聪 | 51% | 人民币255万元 |
应楚华 | 49% | 人民币245万元 |
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2019-07-16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解放塘路***号(坎门科技工业园区) | 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产业功能区 | 2019-07-16 |
从业人数变更 | 5 | 0 | 2019-07-16 |
管辖单位变更 | 玉环坎门所 | 玉环玉城所 | 2019-07-16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梁启聪;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梁启聪;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梁启聪;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梁启聪;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9-07-16 |
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317602 | 原邮政编码:317600 | 2019-07-1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9551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9551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05 |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500 | 100 | 2013-10-30 |
实收资本变更 | 500 | 100 | 2013-10-3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应楚华; 出资额: 245; 百分比: 49%姓名: 梁启聪; 出资额: 255; 百分比: 51% | 姓名: 应楚华; 出资额: 49; 百分比: 49% 姓名: 梁启聪; 出资额: 51; 百分比: 51% | 2013-10-3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应楚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梁启聪;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应楚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梁启聪;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3-10-30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 + 400% ) | 100 | 2013-10-30 |
实收资本变更 | 500( + 400% ) | 100 | 2013-10-30 |
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梁启聪 | 执行董事 |
梁启聪 | 经理 |
应楚华 | 监事 |
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玉)安监管罚〔2015〕坎 1 号 | 县安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安监管罚〔2015〕坎 1 号 被处罚人: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玉环县玉城街道机电产业功能区 邮编:317602 经 营 者:梁启聪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706865893 2015年8月4日下午,坎门街道办事处安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位于玉环县坎门科技创业园区的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一楼车间墙上电线混乱,开关未设安全防护罩;2、未制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当场对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安监管责改[2015]坎22号),责令该单位于2015年8月18日前整改完毕。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15年8月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梁启聪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3、X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 4、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5年8月12日向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安监管罚告〔2015〕坎1号),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玉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2015-09-18 |
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国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3-03 | (2015)浙台民终字第206号 |
玉环县国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台州统昊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1-20 | (2014)台玉民初字第14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