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我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餐饮管理,生态农业观光,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服务;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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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杭州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 -
经理:
金胜炯
经理手机:
1396816136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0000
地区编码:
33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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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80****895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
简称:富阳御龙餐饮管理
父公司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餐饮管理,生态农业观光,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服务;农副产品(除国家专项规定)销售。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餐饮管理,生态农业观光,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服务;农副产品(除国家专项规定)、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营业执照号码:91330183MA27XA0047
发证机关: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4-18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6年04月11日
所属分类:餐饮业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富阳市 富阳市龙门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25908116

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餐饮管理,生态农业观光,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服务;农副产品(除国家专项规定)、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一般经营项目: 餐饮管理,生态农业观光,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服务;农副产品(除国家专项规定)销售。;2016-04-1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餐饮管理,生态农业观光,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服务;农副产品(除国家专项规定)、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一般经营项目: 餐饮管理,生态农业观光,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服务;农副产品(除国家专项规定)销售。; 2016-04-18

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富文广新罚字〔2016〕第18号富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富文广新罚字〔2016〕第18号 当 事 人: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3MA27XA004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杭州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 经营范围:餐饮管理,生态农业观光等。 负责人姓名:金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XXXXX 成立日期: 2016年04月07日 联系电话: 18072958958 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如下:该公司于 2016年04月07日成立,从事餐饮管理,生态农业观光等经营活动。2016年3月20日左右开始,该公司为增加公司人气指数、提高经营效益,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公司以销售酒水、小吃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唱歌服务等方式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直至5月3日被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查获。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现场发现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杭州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以及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要求;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对用于唱歌的两只话筒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3、现场照片六张,证明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被执法人员查获,通过照片的形式记录下来; 4、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的负责人金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两份、主管俞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在杭州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5、金某某、俞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金某某、俞某的身份;6、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不具有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主体资质。 调查经过:2016年5月3日20时10分,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汪洋、蒋锡强到达位于杭州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的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依法亮证后进行检查,主管俞某陪同检查,场所正在营业,并有提供点歌服务,现场有消费者在唱歌。执法人员询问俞某公司是否有《娱乐经营许可证》,俞某表示未曾办理过。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将话筒等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6年5月5日,经批准立案调查。5月9日,我局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2只话筒予以解除,5月10日,调查人员对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的负责人金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同时,提取了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5月17日,调查人员分别对负责人金某某、主管俞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同时提取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俞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俞某对现场照片签字确认。5月19日,调查人员对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复查,未发现同样违规行为。2016年5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处罚理由和依据:我局认为,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扰乱了娱乐场所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构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6年5月3日向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0002360),经执法人员2016年5月19日复查,未发现同样违规行为的存在。鉴于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积极配合检查,违法经营时间不长,规模不大,并及时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我局认为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未构成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情形。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及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31日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送达了文号为杭富文广新罚告字〔2016〕第18号的《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该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5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要求陈述、申辩。 为维护我区娱乐场所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我局依照告知内容,决定对对杭州富阳御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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