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59号 | | 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4月8日时22分55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一辆车牌号为浙B51367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清运建筑垃圾,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5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29 | | 2015-04-29 |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59号 | | 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4月8日时22分55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一辆车牌号为浙B51367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清运建筑垃圾,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5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29 | | 2015-04-29 |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80号 | | 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5年4月9日10时1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机场路(青林湾大桥下)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H9168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且沿途有渣土掉落路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8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1 | | 2015-05-21 |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80号 | | 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5年4月9日10时1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机场路(青林湾大桥下)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H9168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且沿途有渣土掉落路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8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1 | | 2015-05-21 |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76号 | | 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4月17日,当事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H1398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青林湾大桥下自北向南清运建筑垃圾时,满载建筑垃圾,顶部盖板未盖实,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该行为涉嫌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7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19 | | 2015-05-19 |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76号 | | 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4月17日,当事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H1398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青林湾大桥下自北向南清运建筑垃圾时,满载建筑垃圾,顶部盖板未盖实,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该行为涉嫌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7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19 | | 2015-05-19 |
镇公路罚[2015]03(41)0023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包建明、施庆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300进行检查,浙B.H715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2.5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2.5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伊小兵。装载货物为渣土,从庄市商帮公园到海呈路。本机关于2015年01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02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09 |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95号 | | 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5年7月22日10时00分,当事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58825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装载有22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天路由东向西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目测车辆装载渣土超出盖板和后栏板高度,并有部分渣土从后栏板下方溢出。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965-23397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9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13 | | 2015-08-13 |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95号 | | 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5年7月22日10时00分,当事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58825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装载有22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天路由东向西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目测车辆装载渣土超出盖板和后栏板高度,并有部分渣土从后栏板下方溢出。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965-23397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9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13 | | 2015-08-13 |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04号 | | 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5年7月24日8时45分,当事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H6636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装载有22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天路由东向西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目测车辆装载渣土从后栏板下方溢出。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962-23394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0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25 | | 2015-08-25 |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04号 | | 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5年7月24日8时45分,当事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H6636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装载有22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天路由东向西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目测车辆装载渣土从后栏板下方溢出。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962-23394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0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25 | | 2015-08-25 |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03号 | | 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6年5月17日9时40分,当事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7A796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宁波石化区海呈路由南往北行驶。驾驶员出示《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编号ZH2016-1275-16849),该车所在位置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路线相符,但通过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查询不到该车辆的行驶轨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2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0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6-07 | | 2016-06-07 |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10号 | | 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6年5月23日10时35分,在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为皖KH0663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工程渣土途经宁波石化区海呈路时,未能现场提供《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经查询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该车已办理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编号ZH2016-1250-16722),且运行规迹与清运卡核准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1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6-14 | | 2016-06-14 |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12号 | | 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6年5月27日13时45分,当事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57097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14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呈路由南向北行驶,建筑垃圾为工程渣土,车辆两侧栏板未升起。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6-1388-17950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1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6-14 | | 2016-06-14 |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09号 | | 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6年5月23日,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移送编号为029的案件移交单:2016年5月21日9时44分,驾驶员李峰驾驶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皖KG2719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由南往北途经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北路53号附近时被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查获。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6-1247-16719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被查时,实际行驶在清运卡核准的运输路线上,但两侧的密闭盖板未完全密闭。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1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0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6-14 | | 2016-06-14 |
鄞公路罚[2015]03(41)0450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02330212宁波-裘村15K+200M进行检查,浙BG832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4.4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4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许健。装载货物为塘渣,从南岙到姜山。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45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4-28 |
鄞公路罚[2015]03(41)0491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G329杭朱线198K+250M进行检查,浙BG590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4.1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1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德广。装载货物为黄土,从南岙到通途路。本机关于2015年04月3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49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4-30 |
鄞公路罚[2015]03(41)1172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0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12K+100M进行检查,浙BH715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5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5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伊小兵。装载货物为泥土,从鄞州到奉化。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17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9-06 |
鄞公路罚[2016]03(41)0316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2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15330212望春-童家13K+200M进行检查,浙BH639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9.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袁继好。装载货物为渣土,从桃源村到观海卫。本机关于2016年05月2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31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5-27 |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0号 |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2月6日12时左右至12时15分,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牌照为浙BH6398的重型自卸货车,从鄞州区首南街道宁南南路与鄞州大道交叉口鄞州区首南街道罗蒙环球城景观绿化工程工地装载约20立方米的工程渣土正要驶离,当场被执法队员查处,被查时无法提供清运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款金额:2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1 | | 2015-02-11 |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0号 |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2月6日12时左右至12时15分,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牌照为浙BH6398的重型自卸货车,从鄞州区首南街道宁南南路与鄞州大道交叉口鄞州区首南街道罗蒙环球城景观绿化工程工地装载约20立方米的工程渣土正要驶离,当场被执法队员查处,被查时无法提供清运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款金额:2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1 | | 2015-02-11 |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179号 |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5月18日14点45,云龙中队队员在巡查至云达路与云和路交叉口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浙B90251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满渣土自北向南行驶。经查,该车未办理过清运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款金额:2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17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01 | | 2015-06-01 |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179号 |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5月18日14点45,云龙中队队员在巡查至云达路与云和路交叉口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浙B90251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满渣土自北向南行驶。经查,该车未办理过清运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款金额:2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17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01 | | 2015-06-01 |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66号 |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6年01月14日09时30分左右,我局邱隘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鄞州区邱隘镇环城南路与盛莫路交叉口往北约20米宁波铁路北环线平改立沈家、盛莫路下穿通道工程工地道口附近盛莫路路面有泥土撒落,形成了一段长约40米,宽约4米,面积约160平方米的泥土污染带。我队员现场制作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16060007),要求当事人于2016年01月14日14时00分之前将违法现场清理干净,并接受复查。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道路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6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2-02 | | 2016-02-02 |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105号 |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6年2月29日22时40分,当事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G5899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约20立方米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途经五乡镇南车集团空地时被巡查的执法队员查处,被查时车辆未按该车对应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各区自编号YZ2016-1255-3625)规定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未按规定路线运输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10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3-16 | | 2016-03-16 |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106号 |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6年3月7日14点41分,一辆车牌为浙BH7151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行驶至鄞州区东吴镇平塘工业园路与鄞县大道交叉口西南侧被查。经查,该车辆未开启全球定位系统进行清运建筑垃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10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3-16 | | 2016-03-16 |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107号 |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6年3月7日14时41分,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浙BH7151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平塘工业区路与鄞县大道交叉口西南侧遗撒1处共计体积约1立方米的工程渣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罚款金额:10000元 案件名称:沿途遗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10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3-16 | | 2016-03-16 |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190号 |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6年4月10日22时50分,中队执法队员在鄞州经济开发区沿海中线宏围路口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B8Q698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满车渣土。经查,该车现场未能提供《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经驾驶员描述,浙B8Q698的重型自卸货车从鄞州区五乡镇泰和馨园四期工地拉出建筑垃圾,走五乡北路-蟠龙北路-329国道-宝瞻线-鄞县大道-鄞州天童新型墙体建材厂这一路线,因驾驶员开错路线行驶至鄞州经济开发区沿海中线宏围路口被查处,且现场无法确认当事人信息。2016年4月18日,当事人代表王晓伟代表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至本中队处理案件时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19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5-10 | | 2016-05-10 |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189号 |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6年4月10日22点54分,中队巡查队员在鄞州经济开发区沿海中线宏围路口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浙B8Q698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满车渣土运输。经查,该车辆未开启车载全球定位系统进行清运建筑垃圾,且现场无法确认当事人信息。2016年4月18日,当事人代表王晓伟代表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至本中队处理案件时予以确认。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严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18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5-10 | | 2016-05-10 |
象公路罚[2015]03(41)0240号 | | 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3日 象山县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黄伦锋、陆俊豪在S311象西线7K+500M进行检查,浙BX230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雷港停车场检测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丁庆海。装载货物为沥青,从宁海到象山。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象山县公路管理段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象北公路罚告 03(41)024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象山县人民政府/象山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9-23 |
鄞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75115100360号 | | 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1月30日09时21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鄞州大道巡查时,发现浙B.G8322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夏子东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为普通货运,系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当天该公司指派驾驶员夏子东驾驶浙B.G8322自卸车装载一车烂泥从下应开往电镀城,但该车无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措施。因此,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3-18 |
鄞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75115000296号 | | 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9月21日09时33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横溪宁裘线中段巡查时,发现浙B.H6526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该车属于普通货运,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当天该车驾驶员伊长军驾驶浙B.H6526自卸车装运一车塘渣从大岙运往横溪,因驾驶员伊长军无法当场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被执法人员钱旭辉、顾君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 2015-10-29 |
鄞运罚决字[2016] 第3302275116100431号 | | 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4月15日19时22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天之蓝大酒店门口巡查时,发现浙B.G5899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当事人龙良堂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属于营运车辆,系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当天,驾驶员龙良堂驾驶浙B.G5899自卸车装载一车烂泥从邱隘运往姜山,途径天之蓝大酒店门口被查时,驾驶员没有采取任何防止货物脱落的必要措施。因此,该车经营者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4-27 |
鄞运罚决字[2016] 第3302275116100432号 | | 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4月15日19时22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天之蓝大酒店门口巡查时,发现浙B.H7151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当事人伊小兵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属于营运车辆,系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当天,驾驶员伊小兵驾驶浙B.H7151自卸车装载一车烂泥从邱隘运往姜山,途径天之蓝大酒店门口被查时,驾驶员没有采取任何防止货物脱落的必要措施。因此,该车经营者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4-27 |
鄞运罚决字[2016] 第3302275116100543号 | | 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4月15日16时03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姜山实验小学附近巡查时,发现浙B.G5902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当事人马迎春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属于营运车辆,系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当天,驾驶员马迎春驾驶浙B.G5902自卸车装了一车塘渣从横溪运往姜山,途径姜山实验小学附近被查时,驾驶员没有采取任何防止货物脱落的必要措施。因此,该车经营者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5-20 |
奉公路罚[2015]03(41)0115号 |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6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楼咏伟、王晓雅在X322330283下王-朝阳4K+300M进行检查,浙BH983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4.1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1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光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奉化宁南新城小区到奉化(尚田)。本机关于2015年03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3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11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3-26 |
奉公路罚[2016]03(41)0183号 |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22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董建成、梁坚在X322330283下王-朝阳11K+600M进行检查,浙BH639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6.7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7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袁继好。装载货物为黑泥,从奉化到方桥。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18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江北人民法院、宁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