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拥有高素质的技术管理人士。公司在九堡开发的大型经济适用房项目是市政府的重点市政项目,今年已全部交付使用。目前公司正转型成为商业地产公司,将以商业房产开发和商铺经营管理为主。现公司计划将自有的九堡住宅区底商共约4万平方米经营招商。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江干区金堡街302号 -
- 固定电话:
- (0571)8724833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贺永法
- 电子邮件:
- 9afc@9afc.com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 inche.9a@163.com |
座机号码 | 0571-8690396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杭州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简称: | 九安房地产开发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九堡经济房地块的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04000018124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5-10-23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5年09月20日 |
职员人数: | 1人 |
注册资本: | 6000万元 (万元) |
公司官网: | http://www.9afc.com |
所属分类: | 房地产开发商 » 江干区房地产开发商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 江干区 |
顺企编码: | 27036541 |
杭州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贺永法 | 80% | 人民币4800.0万元 |
姚晓云 | 20% | 人民币1200.0万元 |
杭州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备案 | - | - | 2020-12-16 |
出资比例备案 | 姓名: 姚晓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贺永法;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杭州萧山钱江话筒厂;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姚晓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0-12-16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20-12-16 |
投资人(股权)备案 | 姓名: 贺永法;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姚晓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杭州萧山钱江话筒厂;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姚晓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0-12-16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金堡街***号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金堡街***号 电话: | 2015-10-2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2172M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2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2172M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23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金堡街302号;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金堡街292号; 电话:; | 2015-10-23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金堡街292号; 营业期限: 2005-9-20 至 9999-9-9;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21号; 营业期限: 2005-9-20 至 2015-9-19; 电话:; | 2015-09-11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金堡街号 营业期限: -- 至 --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号 营业期限: -- 至 -- 电话: | 2015-09-1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贺永法;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万人民币; 注册号: ; 股东: 杭州萧山钱江话筒厂, 万; 姚晓云, 万; 组织机构: 贺英 职务: 监事; 贺永法 职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 姚晓云 职务: 副理事长; 张仰君 职务: 董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云飞;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万人民币; 注册号: ; 股东: 杭州萧山钱江话筒厂, 万; 浙江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万; 组织机构: 贺永法 职务: 董事; 胡红兵 职务: 董事; 胡红兵 职务: 经理; 杨水火 职务: 监事; 朱云飞 职务: 董事长; 朱云飞 职务: 董事; | 2007-12-2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贺永法; 注册资本: 600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6000万人民币; 注册号: ********; 股东: 杭州萧山钱江话筒厂, 4800万; 姚晓云, 1200万; 组织机构: 贺英 职务: 监事; 贺永法 职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 姚晓云 职务: 副理事长; 张仰君 职务: 董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云飞;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万人民币; 注册号: ********308; 股东: 杭州萧山钱江话筒厂, 300万; 浙江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00万; 组织机构: 贺永法 职务: 董事; 胡红兵 职务: 董事; 胡红兵 职务: 经理; 杨水火 职务: 监事; 朱云飞 职务: 董事长; 朱云飞 职务: 董事; | 2007-12-25 |
杭州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贺永法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姚晓云 | 副理事长 |
张仰君 | 董事 |
贺英 | 监事 |
杭州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江统罚决字〔2016〕4号 | 区统计局 | 杭州市江干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统罚决字〔2016〕4号
当事人:杭州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江干区金堡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贺永法;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79272172M。 2016年5月26日,江干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在统计稽查中发现并查实当事人《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102-1表)2015年报上报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一栏指标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2016年5月30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批准予以补充立案。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 上报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102-1表)2015年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上报数为2200千元,经核对有关工资发放明细,实际数应为2129.7千元,上报数与实际数相差70.3千元,占应报数额的3.3%。填报人在调查取证的笔录中辩称:造成数据差异的原因是因为指标理解有误,未将奖金统计在内。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上报数与实际数存在70.3千元差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6年5月26日制作的数据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用于证明当事人上报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数据与检查组核定的实际数据不一致的事实; 2.2016年5月26日制作的统计执法检查(稽查)数据计算表,用于证明当事人上报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数据与检查组核定的实际数据不一致的事实; 3.2016年5月26日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承认“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上报数据存在错误的事实,同时也说明了造成上报数据错误的原因; 4.当事人相关人员确认上报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102-1表)2015年报报表,用于证明当事人上报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数据及上报人; 5.当事人确认提供的2015年应付工资总分类账和销售部门奖金,用于证明检查组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实际数据的依据来源; 6.当事人确认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有报送统计报表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7.填报人贺英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该企业统计人员的身份。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比例为3.3%,在20%以内,且在调查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说明情况,事后能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在处罚幅度上予以从轻考虑。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6年7月8日已向当事人送达《杭州市江干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统罚告字〔2016〕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并参照《杭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单位规模较小,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于2016年7月15日起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干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统计局
2016年7月13日
| 2016-07-13 |
杭州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浙江天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2-20 | (2014)杭江九民初字第245号 |
杭州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单晟煜、朱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 | 2016-02-24 | (2014)杭西商初字第2004号 |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杭州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 | 2014-08-13 | (2012)杭江九商初字第1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