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03115100260号 | | 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21日08时57分,浙B.91015自卸车因在2014年内超限达三次以上被宁波市公路管理局移交至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该车分别在2014年3月21日、2014年9月9日、2014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查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以吊销车辆营运证。 | | 2015-11-30 |
镇公路罚[2016]03(41)10002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10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9.7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7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宝华。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0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1-06 |
镇公路罚[2016]03(41)10003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10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2.8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8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宝华。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1-06 |
镇公路罚[2016]03(41)10093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章元豪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110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斌斌。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9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3-29 |
镇公路罚[2016]03(41)10094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章元豪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110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0.3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3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斌斌。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9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3-29 |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7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1.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2-17 |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8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0.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2-17 |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9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1.5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1.5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2-17 |
镇公路罚[2016]03(41)10001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10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9.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宝华。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0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1-06 |
镇公路罚[2016]03(41)10004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10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7.5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5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宝华。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1-06 |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5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1.5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5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2-17 |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6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3.1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1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2-17 |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4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6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3.4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3.4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2-17 |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3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4年08月2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1.7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7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2-17 |
镇公路罚[2015]03(41)0025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包建明、施庆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300进行检查,浙B.9368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5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5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义龙。装载货物为渣土,从庄市清泉路到海呈路。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02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1-12 |
镇公路罚[2015]03(41)0181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1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300进行检查,浙B.9101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9.8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9.8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锦国。装载货物为渣土,从东钱湖到镇海海呈路复耕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镇海海呈路复耕工地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18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4-14 |
镇公路罚[2015]03(41)0183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1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7K+800进行检查,浙B.9110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2.1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2.1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贺洋。装载货物为渣土,从东钱湖到海呈路。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镇海海呈路复耕工地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18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4-14 |
镇公路罚[2015]03(41)0185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1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300进行检查,浙B.9101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1.9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1.9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成成。装载货物为渣土,从东钱湖到海呈路。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镇海海呈路复耕工地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1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4-14 |
镇公路罚[2015]03(41)0285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8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1330211招宝山大桥连接线2K+100进行检查,浙B.9102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骆霞线6K+000(庄俞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0.4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4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朱善东。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镇海区经济开发区到海呈路河坝口。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庄俞停车场 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5-18 |
镇公路罚[2015]03(41)0799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0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8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5.1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5.1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庄市到沿海北线。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79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2-18 |
镇公路罚[2016]03(41)0203号 |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28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300进行检查,浙B.9110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6.1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1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斌斌。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植物园到海天路。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3-29 |
鄞公路罚[2015]03(41)0922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1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宁波-机场路04K+600M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3.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3.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泥,从丽园南路到人民路码头。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92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6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7-20 |
鄞公路罚[2015]03(41)1008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03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04K+200M进行检查,浙B9531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3.2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3.2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义龙。装载货物为泥巴,从五乡到梅墟。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8-04 |
鄞公路罚[2015]03(41)1022号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0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3K+700M进行检查,浙B9108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2.3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3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守权。装载货物为泥土,从东钱湖到东吴。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