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龙山村,我公司主要提供普通货运。土石方基础工程施工,水电安装,房屋拆除,机械设备租赁,航道疏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工程机械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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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龙山村 -
经理:
乐岳明
经理手机:
1865822972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2493900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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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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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86****972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简称:甬虎基础工程技术
主要经营产品:土石方基础工程施工,水电安装,房屋拆除,机械设备租赁,航道疏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工程机械设备安装。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土石方基础工程施工,水电安装,房屋拆除,机械设备租赁,航道疏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工程机械设备安装。
营业执照号码:330215000047305
发证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核准日期:2015-12-10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2年04月12日
所属分类:建筑工程业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鄞州区 鄞州区梅墟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27069127

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姜庆礼55%人民币275.0万元
乐转运45%人民币225.0万元

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乐转运;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姜庆礼;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姜庆礼;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姓名: 乐岳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乐转运;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2020-04-22
投资人备案姓名: 姜庆礼;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乐转运;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项信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乐转运;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0-04-22
法定代表人变更姜庆礼乐岳明2020-04-2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2-1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乐岳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乐转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乐转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12-10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乐岳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乐转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乐转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12-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543M注册号:********4730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2-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乐岳明项信虎2015-12-10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乐岳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乐转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乐转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5-12-10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乐转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乐岳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4-12-03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乐转运;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45% 姓名: 项信虎; 出资额: 275; 百分比: 55% 姓名: 乐岳明;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45% 姓名: 项信虎; 出资额: 275; 百分比: 55% 2014-12-03
投资人备案姓名: 乐转运;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项信虎;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乐岳明;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项信虎;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4-12-0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乐转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乐岳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12-03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乐转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乐岳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12-0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乐岳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方海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09-1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2013-09-17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乐岳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方海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09-17
投资人变更姓名: 乐岳明; 出资额: 225( + 125% ); 百分比: 45% 姓名: 项信虎; 出资额: 275( + 34.14634% ); 百分比: 55%姓名: 乐岳明;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20% 姓名: 方海成; 出资额: 195; 百分比: 39% [退出] 姓名: 项信虎; 出资额: 205; 百分比: 41%2013-09-17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乐岳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方海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项信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3-09-1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乐岳明;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45% 姓名: 项信虎; 出资额: 275; 百分比: 55% 姓名: 乐岳明;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20% 姓名: 方海成; 出资额: 195; 百分比: 39% 姓名: 项信虎; 出资额: 205; 百分比: 41% 2013-09-17

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乐转运监事
乐岳明执行董事
项信虎经理

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03115100260号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4月21日08时57分,浙B.91015自卸车因在2014年内超限达三次以上被宁波市公路管理局移交至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该车分别在2014年3月21日、2014年9月9日、2014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查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以吊销车辆营运证。2015-11-30
镇公路罚[2016]03(41)10002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10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9.7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7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宝华。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0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1-06
镇公路罚[2016]03(41)1000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10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2.8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8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宝华。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1-06
镇公路罚[2016]03(41)1009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章元豪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110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斌斌。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9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3-29
镇公路罚[2016]03(41)10094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章元豪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110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0.3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3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斌斌。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9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3-29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7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1.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17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8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0.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17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9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1.5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1.5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17
镇公路罚[2016]03(41)10001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10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9.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宝华。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0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1-06
镇公路罚[2016]03(41)10004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10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7.5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5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宝华。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0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1-06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5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1.5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5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17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6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3.1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1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17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4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6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3.4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3.4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17
镇公路罚[2015]03(41)1038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8月2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霞线骆霞线5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1.7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7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后海塘。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8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17
镇公路罚[2015]03(41)0025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0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包建明、施庆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300进行检查,浙B.9368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5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5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义龙。装载货物为渣土,从庄市清泉路到海呈路。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02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1-12
镇公路罚[2015]03(41)0181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300进行检查,浙B.9101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9.8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9.8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锦国。装载货物为渣土,从东钱湖到镇海海呈路复耕工地。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镇海海呈路复耕工地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18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4-14
镇公路罚[2015]03(41)018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7K+800进行检查,浙B.9110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2.1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2.1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贺洋。装载货物为渣土,从东钱湖到海呈路。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镇海海呈路复耕工地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18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4-14
镇公路罚[2015]03(41)0185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300进行检查,浙B.9101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1.9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1.9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成成。装载货物为渣土,从东钱湖到海呈路。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镇海海呈路复耕工地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1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4-14
镇公路罚[2015]03(41)0285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8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1330211招宝山大桥连接线2K+100进行检查,浙B.9102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骆霞线6K+000(庄俞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0.4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4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朱善东。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镇海区经济开发区到海呈路河坝口。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庄俞停车场 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18
镇公路罚[2015]03(41)0799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0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8K+200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5.1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5.1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渣土,从庄市到沿海北线。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79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18
镇公路罚[2016]03(41)020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3月28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300进行检查,浙B.9110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6.1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1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斌斌。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植物园到海天路。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3-29
鄞公路罚[2015]03(41)092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1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宁波-机场路04K+600M进行检查,浙B952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3.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3.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现文。装载货物为泥,从丽园南路到人民路码头。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92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6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7-20
鄞公路罚[2015]03(41)100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03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04K+200M进行检查,浙B9531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3.2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3.2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义龙。装载货物为泥巴,从五乡到梅墟。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0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4
鄞公路罚[2015]03(41)102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0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3K+700M进行检查,浙B9108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2.3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3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守权。装载货物为泥土,从东钱湖到东吴。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7

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金志伟与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12-08 (2016)浙0205民初4288号
刘钦营与胡标、宁波甬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1-11 (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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