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县林鑫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锦官城成都,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顺河街,我公司主要提供销售建辅建材、保温材料、化工产品;以及其他无需许可或者审批的合法项目。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顺河街 -
- 经理:
- 冯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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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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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成都市双流县林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冯运强 | 80.0% | 40 |
舒小港 | 20.0% | 10 |
成都市双流县林鑫贸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舒小港 | 监事 |
冯运强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成都市双流县林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天府工商处[2016]0015号 |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府工商处字〔2016〕第0015号 当 事 人:成都力达油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219家公司 详见当事人名单,名单附后。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我局在开展企业专项清理工作中, 经各工商所到现场调查、街道(社区)证明、 税务机关取证、缴纳社保企业的情况,发现成都力达油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219家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明: 上述公司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未报送2013、2014年度年报,经各工商所到现场调查、街道(社区)证明、税务机关取证、缴纳社保企业的情况,上述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在当事人法定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证据二:街道(社区)证明、税务机关证明、缴纳社保证明,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证据三: 2012年度年检、2013、2014年度年报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局认为:成都力达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219家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所指。由于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查无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局于2016年2月29日在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及《成都日报》以公告送达《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应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6日 | 2016-03-16 | 2016-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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