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顺海捕捞专业合作社,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洞头县金埕路95号,我合作社主要提供海水捕捞,鲜活水产品的销售;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海水捕捞所需的生产资料,引进海水捕捞有关的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海水捕捞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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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合作社地址:
- 洞头县金埕路95号 -
- 固定电话:
- (05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林忠民
- 邮政编码:
- 325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洞头县顺海捕捞专业合作社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林忠民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郭丁条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曾国铃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曾建国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林海平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曾国本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郭大礼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林忠叁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金国省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王祖荣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洞头县顺海捕捞专业合作社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郭丁条 | 执行监事 |
林忠民 | 理事长 |
洞头县顺海捕捞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洞国税罚[2015]1号 | 区国税局 | 你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在2013年10月22日前申报所属期为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增值税。我局于2013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洞国税限改〔2013〕63号),责令你单位在2013年10月2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但你单位未在限改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 CTAIS征管软件逾期申报查询截屏图; 证据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洞国税限改〔2013〕63号)及其送达回证; 证据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 证据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本局于2015年1月13日对该案调查完毕,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洞国税罚告〔2015〕1号),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表示“情况属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洞头县顺海捕捞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处罚细化标准,未在限改期内改正的为情节严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 | 2015-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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