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联诚家电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景宁联诚家电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椪柑之乡、中国竹炭之乡丽水,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中路81号,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家用电器、商用空调、照相器材、电脑及其配件、数码产品、通讯器材、厨房用品批发、零售、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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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中路81号
固定电话:
0578-5089789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曹高钰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23000
地区编码:
331127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8-508978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景宁联诚家电有限公司
简称:景宁联诚家电
主要经营产品: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06月21日止) 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器、商用空调、照相器材、电脑及其配件、数码产品、通讯器材、厨房用品批发、零售、维修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家用电器、商用空调、照相器材、电脑及其配件、数码产品、通讯器材、厨房用品批发、零售、维修
营业执照号码:91331127566976408C
发证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4-13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注册资本:52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店 » 景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店
所属城市:丽水企业网 » 景宁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27538239

景宁联诚家电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兰建新49%人民币25.48万元
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51%人民币26.52万元

景宁联诚家电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669764082016-04-1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408C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13
住所变更住所: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中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红星街道住所: 浙江鹤溪镇人民中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鹤溪镇2016-04-13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06月21日止)2016-04-13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中路81号; 邮政编码: 323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红星街道 住所: 浙江鹤溪镇人民中路81号; 邮政编码: 323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鹤溪镇2016-04-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408C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13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06月21日止)许可经营项目:2011-08-01

景宁联诚家电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曹高钰执行董事
兰建新监事
方建华经理

景宁联诚家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景运罚决字[2015] 第3311275115100004号景宁畲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6月25日15时40分,景宁联诚家电有限公司的浙K.C7283普通货车车辆二级维护超过了规定时间8个来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5-07-02
景公(消)行罚决字〔2015〕0028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现查明景宁联诚家电有限公司 (地址:鹤溪镇人民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曹高钰)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决定给予景宁联诚家电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景宁支行(帐号:*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5年6月26日。2015-06-26
景市监案字〔2015〕80号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的规定,属于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并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 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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