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合作社地址:
- 奉化市大堰镇董家村 -
- 固定电话:
- (0574)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鲍品操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5000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667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奉化连山毛竹专业合作社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成方 | ||
李平法 | ||
鲍伟富 | ||
鲍品操 | ||
鲍晓文 |
奉化连山毛竹专业合作社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 | 注册号:330283NA000146X组织机构代码证:68803243X | 2017-06-21 |
企业名称 | 宁波市奉化连山毛竹专业合作社 | 奉化连山毛竹专业合作社 | 2017-06-21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大堰镇董家村 | 奉化市大堰镇董家村 | 2017-06-21 |
联系人变更 | 现联络员姓名:董妃;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董妃;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6-21 |
奉化连山毛竹专业合作社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鲍品操 | 理事长 |
奉化连山毛竹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奉环罚字[2015]第163号 | 市环保局 | 奉 化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奉环罚字[2015]第163号 ━━━━━━━━━━━━━━━━━━━━━━━━━━━━━━━━━━━━━━━━
被处罚人:奉化连山毛竹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鲍品操;
根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本局于2015年7月29日对被处罚人涉嫌“未批投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实:2015年7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被处罚人检查时发现:被处罚人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毛竹粗加工;被处罚人主要生产工艺为:毛竹—拉丝—脱糖—晾晒—成品;被处罚人现场有拉丝机5台,脱糖槽1个;现场竹制品拉丝机正在生产,脱糖槽内正有部分产品浸泡脱糖中,槽边有双氧水原料桶若干桶;被处罚人路边河道口有一雨水口,正有水流出,在该雨水口内采样一瓶。我局执法人员在被处罚人采样一瓶,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经调查,被处罚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鲍品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为鲍品操的事实。 2.2015年7月21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产生情况。 3.2015年7月21日现场照片。证明被处罚人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产生情况。 4.2015年9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奉环检(2015)水字第156号检测报告1份。证明在你连山东河道雨水口所采的水样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得到相应数据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被处罚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 2015年10月29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奉环罚听告字[2015]第16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2.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 2015-11-06 |
奉化连山毛竹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与奉化连山毛竹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7-21 | (2016)浙0283行审2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