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龙游县龙洲街道半爿月村 -
- 固定电话:
- (057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李健儿
- 邮政编码:
- 324000
- 地区编码:
- 3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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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龙游县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晋铭 | 90% | 人民币90.0万元 |
龙游县龙洲街道半爿月村村民委员会 | 10% | 人民币10.0万元 |
龙游县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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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9-09-27 | 2018-03-23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龙游县龙洲街道半爿月村村民委员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晋铭;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企业名称: 龙游县龙洲街道半爿月村村民委员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杭州旺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8-03-23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王晋铭;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王晋铭;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陆丹;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陆丹;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8-03-2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王凌云;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王晋铭;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王晋铭;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 | 姓名: 吴锡丰;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李健儿;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李健儿;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 | 2018-03-23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8-03-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晋铭 | 李健儿 | 2018-03-2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286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0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286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04 |
龙游县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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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儿 | 执行董事 |
李健儿 | 总经理 |
吴锡丰 | 监事 |
龙游县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龙农(肥料)罚[2015]01号 | 县农业局 | 2014年11月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生产的标注登记证:浙农肥(2014)临字0019号“农明”牌有机肥进行抽样并送检。该产品批号:2014年11月15日、规格:40公斤/袋,共生产20吨。2014年12月21日本机关收到衢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18842014002979-2),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有机质含量为41.3%,不符合标准值≥45%,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12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视为对检测结果的认可;同日,在该公司管理人员在场下,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进行了勘验检查,未发现该产品,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2015年1月6日本机关以当事人生产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为由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1月6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2014年12月22日制作的勘验笔录进行重新确认无误。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产品20吨,并以575元/吨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该产品标注登记证为浙农肥(2014)临字0019号,核准的登记内容有机质含量为≥45%,但该产品经衢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有机质含量实测值为41.3%,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生产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规定,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全部认可,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 2、抽样单和检测报告:证实该肥料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等复印件:证明违法对象的当事人。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2015年1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权利。调查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调查期间未发现有危害社会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有效含量与登记证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游县建设银行(龙游县支金库)缴纳罚没款(龙洲街道太平西路,收款单位:龙游县财政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或衢州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2-04 |
龙游县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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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6097 | 农明 | 化学原料 | 1 | 商标已注册 | 2009-11-11 | |
7826097 | 农明 | 化学原料 | 1 | 商标已注册 | 2009-11-11 |
龙游县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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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柯城分公司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新安路156、158号 | 2019-11-15 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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