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17号,我公司主要提供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城市基础设施保养、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维护;盆景租赁;绿化苗木、普种经济林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人防资产经营、管理;人防设施维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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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17号 -
- 固定电话:
- 0573-8657006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朱海良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4000
- 地区编码:
- 3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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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657006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简称: | 滨海园林建设 |
主要经营产品: | 许可经营项目:绿化苗木、普种经济林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5日止)。 一般经营项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城市基础设施保养、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维护;盆景租赁。 |
经营范围: |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城市基础设施保养、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维护;盆景租赁;绿化苗木、普种经济林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凭有效的许可证件经营);人防资产经营、管理;人防设施维护服务。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424146825734R |
发证机关: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4-29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1992年12月30日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 (万元) |
所属分类: | 绿化工程公司 |
所属城市: | 嘉兴企业网 海盐县 海盐县秦山镇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28254678 |
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海盐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800万 |
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程文邦;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程文邦;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邵晓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董晔;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宋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程文邦;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董晔;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2022-07-20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根据要求,章程增加党建的相关内容;调整经理产生方式;执行董事聘经理; | - | 2021-06-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程文邦 | 朱海良 | 2020-06-22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 + 900% ) | 200 | 2020-03-2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03-27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0-03-27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董晔;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董晔;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冯娅;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李爱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9-01-17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园林市政局;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9-01-17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号 | 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号 | 2019-01-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宋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 姓名: 张玉花;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 2019-01-1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城市基础设施保养、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维护;盆景租赁;绿化苗木、普种经济林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凭有效的许可证件经营);人防资产经营、管理;人防设施维护服务。 | 一般经营项目: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城市基础设施保养、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维护;盆景租赁;绿化苗木、普种经济林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凭有效的许可证件经营)。 | 2016-04-2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734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20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734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张玉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 2014-12-26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园林市政局;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事业法人 [新增]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事业法人 [退出] | 2014-12-26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2-12-30 至 2042-12-29 | 营业期限: 1992-12-30 至 9999-9-9 | 2014-12-26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武原街道 | 住所: 武原镇城北西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武原街道 | 2014-12-26 |
出资方式备案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海盐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认缴出资额:200 持股比例:100% 实缴出资额:0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其他 余额交付期限:2014-12-26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海盐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认缴出资额:200 持股比例:100%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 | 2014-12-26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7840 | 行业代码:7910 | 2014-12-26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张玉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 2014-12-26 |
出资方式变更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海盐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认缴出资额:200 持股比例:100% 实缴出资额:0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其他 余额交付期限:2014-12-26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海盐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认缴出资额:200 持股比例:100%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 | 2014-12-26 |
名称变更 | 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海盐县城镇园林绿化工程队 | 2014-12-2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17号; 邮政编码: 3143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武原街道 | 住所: 武原镇城北西路175号; 邮政编码: 3143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武原街道 | 2014-12-26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 集体企业 | 2014-12-2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绿化苗木、普种经济林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5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造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经济林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4月6日止)。 | 2014-12-26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城市基础设施保养、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维护;盆景租赁。 | 一般经营项目: 绿化工程承包、设计(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 2014-12-26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2-12-30 至 2042-12-29 | 营业期限: 1992-12-30 至 9999-9-9 | 2014-12-26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7840 | 行业代码:7910 | 2014-12-26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园林市政局;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事业法人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事业法人 | 2014-12-26 |
姓名: 张玉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 2014-12-26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张玉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 2014-12-2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朱海良 | 黄群卫 | 2011-04-1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造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经济林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4月6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02月10日止) | 2011-04-11 |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 姓名: 黄群卫;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 2011-04-11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 姓名: 黄群卫;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 2011-04-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新增] | 姓名: 黄群卫;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退出] | 2011-04-11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朱海良;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新增] | 姓名: 黄群卫;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退出] | 2011-04-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黄群卫;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新增] | 姓名: 俞国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 2011-02-12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黄群卫;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新增] | 姓名: 俞国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 2011-02-1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02月10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1-02-1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绿化工程承包、设计(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 绿化工程承包、设计(凭有效资质证经营);造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经济林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25日止)。 | 2011-02-1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黄群卫 | 屠伟君 | 2011-02-12 |
姓名: 黄群卫;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 姓名: 俞国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1-02-12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黄群卫;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其他人员 | 姓名: 俞国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1-02-12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0 | 100 | 2008-06-27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事业法人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事业法人 | 2008-06-27 |
注册号: ******** | 注册号: ********040 | 2008-06-27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040 | 2008-06-27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40 | 2008-06-27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40 | 2008-06-27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040 | 2008-06-27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事业法人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事业法人 | 2008-06-2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绿化工程承包、设计(凭有效资质证经营);造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经济林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25日止)。行业代码: 8210兼营: 园林工具批发、零售。经营方式: 承包、设计、生产、批发、零售 | 经营范围: 绿化工程承包、设计(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均为普种种植材料)(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5月16日止)。行业代码: 8210兼营: 园林工具批发、零售。经营方式: 承包、设计、生产、批发、零售 | 2008-06-27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 + 100% ) | 100 | 2008-06-2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绿化工程承包、设计(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均为普种种植材料)(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5月16日止)。行业代码: 7520兼营: 园林工具批发、零售。经营方式: 承包、设计、生产、批发、零售 | 经营范围: 绿化工程(凭资质证经营)行业代码: 7520兼营: 苗木(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花木、园林工具经营方式: 承包、设计、服务、生产、批发、零售 | 2005-06-0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屠伟君 | 江军延 | 2005-06-0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江军延 | 俞国平 | 2004-02-25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绿化工程(凭资质证经营)行业代码: 7520兼营: 苗木(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花木、园林工具经营方式: 承包、设计、服务、生产、批发、零售 | 经营范围: 绿化工程(三级)行业代码: 7520兼营: 苗木、花木、园林工具经营方式: 承包、设计、服务、零售 | 2004-02-25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绿化工程(三级)行业代码: 7520兼营: 苗木、花木、园林工具经营方式: 承包、设计、服务、零售 | 经营范围: 绿化工程(四级)行业代码: 7520兼营: 苗木、花木、园林工具经营方式: 承包、设计、服务、零售 | 2002-04-08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 + 91.93858% ) | 52.1 | 2000-09-08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0 | 52.1 | 2000-09-0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俞国平 | 黄在冠 | 2000-04-12 |
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朱海良 | 执行董事 |
朱海良 | 经理 |
张玉花 | 监事 |
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综执罚决字[2015] 90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 盐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90号 当事人名称: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良 注册号:330424000014925(2/2)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17号 2015年6月2日,本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疑似违法用地移交函(盐土资移函武字[2015]012号),称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武原街道长宁路部分(379号图斑),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1.704亩)。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了解,在向当事人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了解到,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的长宁路部分,涉案土地面积1136平方米(折1.704亩)。当事人无法出示占用地块的相关土地所有权证,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故本局于2015年6月2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的土地。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当事人占用地块面积为1136平方米(折1.704亩)。当事人于2014年8月上旬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的土地上动工建设,对该路段进行土地硬化,于2014年8月下旬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作为当时周围工程的施工通道,并临时存放材料、苗木等。该地块土地属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村集体土地,原为泥土路面,现土地占用面积1136平方米(折1.704亩),其中耕地104平方米(折0.156亩)。上述地块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案发后,本局对上述占用土地行为是否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查证,确认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占用的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2015年6月3日上午对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2015年6月3日下午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汤小伟所作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于2014年8月开始对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的土地上动工建设,进行水泥硬化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及函复、《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证实了该处地块的土地性质,当事人占用该处地块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及其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 (4)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出具的测量报告,证实了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的事实; (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武0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因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意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中《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向原集体经济组织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道路);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113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13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县支行;帐号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90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 盐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90号 当事人名称: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良 注册号:330424000014925(2/2)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17号 2015年6月2日,本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疑似违法用地移交函(盐土资移函武字[2015]012号),称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武原街道长宁路部分(379号图斑),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1.704亩)。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了解,在向当事人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了解到,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的长宁路部分,涉案土地面积1136平方米(折1.704亩)。当事人无法出示占用地块的相关土地所有权证,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故本局于2015年6月2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的土地。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当事人占用地块面积为1136平方米(折1.704亩)。当事人于2014年8月上旬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的土地上动工建设,对该路段进行土地硬化,于2014年8月下旬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作为当时周围工程的施工通道,并临时存放材料、苗木等。该地块土地属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村集体土地,原为泥土路面,现土地占用面积1136平方米(折1.704亩),其中耕地104平方米(折0.156亩)。上述地块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案发后,本局对上述占用土地行为是否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查证,确认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占用的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2015年6月3日上午对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2015年6月3日下午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汤小伟所作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于2014年8月开始对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的土地上动工建设,进行水泥硬化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及函复、《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证实了该处地块的土地性质,当事人占用该处地块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及其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 (4)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出具的测量报告,证实了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的事实; (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武0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因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意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中《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向原集体经济组织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道路);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113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13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县支行;帐号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90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 盐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90号 当事人名称: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良 注册号:330424000014925(2/2)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17号 2015年6月2日,本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疑似违法用地移交函(盐土资移函武字[2015]012号),称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武原街道长宁路部分(379号图斑),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1.704亩)。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了解,在向当事人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了解到,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的长宁路部分,涉案土地面积1136平方米(折1.704亩)。当事人无法出示占用地块的相关土地所有权证,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故本局于2015年6月2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的土地。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当事人占用地块面积为1136平方米(折1.704亩)。当事人于2014年8月上旬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的土地上动工建设,对该路段进行土地硬化,于2014年8月下旬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作为当时周围工程的施工通道,并临时存放材料、苗木等。该地块土地属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村集体土地,原为泥土路面,现土地占用面积1136平方米(折1.704亩),其中耕地104平方米(折0.156亩)。上述地块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案发后,本局对上述占用土地行为是否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查证,确认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占用的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2015年6月3日上午对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2015年6月3日下午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汤小伟所作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于2014年8月开始对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的土地上动工建设,进行水泥硬化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及函复、《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证实了该处地块的土地性质,当事人占用该处地块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及其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 (4)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出具的测量报告,证实了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的事实; (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武0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因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意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中《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向原集体经济组织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道路);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113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13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县支行;帐号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90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 盐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90号 当事人名称: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良 注册号:330424000014925(2/2)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17号 2015年6月2日,本局收到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疑似违法用地移交函(盐土资移函武字[2015]012号),称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武原街道长宁路部分(379号图斑),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1.704亩)。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了解,在向当事人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了解到,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的长宁路部分,涉案土地面积1136平方米(折1.704亩)。当事人无法出示占用地块的相关土地所有权证,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故本局于2015年6月2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的土地。经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勘测,当事人占用地块面积为1136平方米(折1.704亩)。当事人于2014年8月上旬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的土地上动工建设,对该路段进行土地硬化,于2014年8月下旬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作为当时周围工程的施工通道,并临时存放材料、苗木等。该地块土地属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村集体土地,原为泥土路面,现土地占用面积1136平方米(折1.704亩),其中耕地104平方米(折0.156亩)。上述地块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案发后,本局对上述占用土地行为是否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查证,确认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占用的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2015年6月3日上午对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2015年6月3日下午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汤小伟所作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于2014年8月开始对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的土地上动工建设,进行水泥硬化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及函复、《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证实了该处地块的土地性质,当事人占用该处地块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及其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 (4)海盐县土地勘测信息中心出具的测量报告,证实了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海韵华庭小区以东、古荡河以南、海盐县公安局以西、海兴东路以北长宁路部分地块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的事实; (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武0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因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函复意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武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中《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项“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向原集体经济组织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道路);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113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13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县支行;帐号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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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滨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 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17号 | 2016-11-02 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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