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成都市世外陶缘商贸有限公司,自2009年07月07日成立以来,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员工的大家庭。我们坐落于成都这个充满活力和机遇的城市。锦官城成都作为我们的总部所在地,我们的公司定位于贸易经纪与代理业,销售:日用品、工艺品是我们的强项 。
世外陶缘商贸以1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基础,凭借着翁岭梅法人代表的领导力,成功走过15年的发展历程。
联系方式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成都市世外陶缘商贸有限公司 |
简称: | 世外陶缘商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销售:日用品、工艺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涉及许可的按许可内容及时效经营,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510105000080813 |
发证机关: | 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核准日期: | 2012-10-31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9年07月07日 |
注册资本: | 1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贸易经纪与代理业 » 青羊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 |
所属城市: | 成都企业网 » 青羊区 |
顺企编码: | 41247831 |
成都市世外陶缘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宋建武 | 60.0% | 人民币6万元 |
张小燕 | 40.0% | 人民币4万元 |
成都市世外陶缘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翁岭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宋建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2012-10-3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翁岭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2012-10-31 |
经理备案 | 翁岭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2012-10-31 |
成都市世外陶缘商贸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翁岭梅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张小燕 | 监事 |
成都市世外陶缘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成青市监吊处〔2015〕第001号 |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成都市青羊工商行政管理局 | 按照《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成工商办[2015]33号)的工作要求,市局下发我局未公示2013、2014年度报告企业的电子数据名单。2015年9月15日,经与我局注册登记档案核对,“淮安市苏淮运输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等2381户企业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经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淮安市苏淮运输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等2381户企业未公示2013和2014两个年度报告。企业类型有: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15年9月15日,我局对上述企业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9月22日至10月15日,我局对“淮安市苏淮运输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等2381户企业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企业未在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无法联系。经与税务部门核对,“淮安市苏淮运输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等2381户企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有纳税情况。“淮安市苏淮运输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等2381户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上述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股东、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我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于2015年10月30日,按照法定程序在《成都日报》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青羊区人民政府和成都市工商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5-12-30 | 2015-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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