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顺福居项目部

公司简介

黄陵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顺福居项目部,办公室地址位于被誉为“三秦锁钥,五路襟喉”的延安,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河西,我公司主要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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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河西 -
老板:
王娟
老板手机:
15991534592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3021196004@QQ.com
邮政编码:
716000
地区编码:
6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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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59****4592
电子邮箱3021196004@QQ.com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黄陵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顺福居项目部
简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顺福居项目部
父公司黄陵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91610632694906615Y
发证机关: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3-28
经营状态:开业
成立时间:2009年09月15日
所属分类:建筑工程业 » 黄陵县建筑工程业
所属城市:延安企业网 » 黄陵县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41437031

黄陵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顺福居项目部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负责人变更王娟刘飞2016-03-28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赵晓玲,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X,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党乔生,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6-03-28
住所变更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河西陕西省黄陵县城河西2016-03-28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河西);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2016-03-28
法定代表人变更王娟刘飞2016-03-28
联络员备案变更现联络员姓名:赵晓玲; 电话:******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党乔生; 电话:******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 电话:******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电话:******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2016-03-28
负责人变更刘飞刘民生2015-01-04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7010经营方式: 开发、经营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中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平有效许可证经营)。行业代码: 7010经营方式: 开发、经营2015-01-04
法定代表人变更刘飞刘民生2015-01-04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7010经营方式: 开发、经营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中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平有效许可证经营)。行业代码: 7010经营方式: 开发、经营2015-01-04

黄陵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顺福居项目部的行政处罚

0632201512_05219一、违法事实通过对2014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31602元,查补税额31602元,其中延安市其他十二县税目31602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31602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其他十二县城一等地区应税土地面积5267平方米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1602元。通过对2015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教育费附加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6168元,查补税额6168元,其中教育费附加税目616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6168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造成少缴税种为教育费附加,税目为教育费附加,品目为营业税税额6168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0280元,查补税额10280元,其中建制镇税目1028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0280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造成少缴税种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目为建制镇,品目为建制镇营业税税额10280元。(三)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6266元,查补税额6266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3810元、产权转移书据税目2456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056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产权转移书据411200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2056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381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270000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3810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40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产权转移书据80000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400元。(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28968.50元,查补税额28968.50元,其中延安市其他十二县税目28968.5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8968.5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其他十二县城一等地区应税土地面积5267平方米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8968.50元。(五)地方教育附加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4112元,查补税额4112元,其中地方教育附加税目4112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4112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造成少缴税种为地方教育附加,税目为地方教育附加,品目为营业税税额4112元。(六)土地增值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41120元,查补税额41120元,其中土地增值税税目4112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4112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41120元,已预征土地增值税0元,本次查补土地增值税41120元。(七)营业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215600元,查补税额215600元,其中销售不动产税目21560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15600元,具体为: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2015年11月30日取得的收入4312000元未缴纳营业税,造成少缴税种为营业税,税目为销售不动产,品目为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215600元。延安市地方税务局定性与处罚意见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税款21560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07800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28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5140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40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200元。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05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028元。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381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905元。6、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28968.5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4484.25元。7、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31602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5801元。以上共计处于罚款146358.25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2015-11-27

黄陵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顺福居项目部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原告赵建鹏与被告黄陵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黄陵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顺福居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6-02-25 (2015)黄陵民初字第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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