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温市监处字〔2016〕清吊第 2号 |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成都市温江工商局 |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未按时年检或报送年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的规定。 | 2016-05-27 | 2016-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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