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白河县供电分公司

公司简介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白河县供电分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秦巴腹地,汉水之滨的安康,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我公司主要提供电力供应;电力工程设计、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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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
固定电话:
0915-315790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邓裕禄
邮政编码:
725000
地区编码:
610929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915-315790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白河县供电分公司
简称:供电分公司
父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电力供应;电力工程设计、建设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91610929059655327L
发证机关: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3-28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8年07月02日
所属分类:电力供应业 » 白河县电力供应业
所属城市:安康企业网 » 白河县 » 白河县城关镇
顺企编码:44865011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白河县供电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负责人变更艾训鹏谢勇2022-04-15
上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注册号: *****97企业名称: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注册号: *****972021-03-05
其他企业基本信息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2021-03-05
负责人变更谢勇邓裕禄2021-03-05
负责人变更邓裕禄高纪安2016-03-28
投资者变更邓裕禄 [新增]高纪安 [退出]2016-03-28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2016-03-28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张超,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崔兴康,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6-03-28
联络员备案变更现联络员姓名:张超; 电话:******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崔兴康; 电话:******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 电话:******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电话:******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2016-03-28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2016-03-28
法定代表人变更邓裕禄高纪安2016-03-28
住所变更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2016-03-28
名称变更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白河县供电分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白河县供电分公司2013-07-04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白河县供电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0929201506_01262一、违法事实通过对2013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5756.58元,查补税额15756.58元,其中房产税税目15756.5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5756.58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应税房产原值为1641310.12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15756.58元。(二)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5073.50元,查补税额5073.50元,其中购销合同税目1587.1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3099.80元、财产租赁合同税目386.6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3099.8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0332755.2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3099.80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386.6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财产租赁合同38664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386.60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587.1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购销合同5290233.33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1587.10元。(三)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1289.85元,查补税额11289.85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11289.85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少缴税款11289.85元,具体为:经过检查该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税款11289.85元通过对2014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5756.58元,查补税额15756.58元,其中房产税税目15756.5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5756.58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税房产原值为1641310.12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15756.58元。(二)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6576元,查补税额16576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11456.80元、财产租赁合同税目475.50元、财产保险合同税目25.40元、营业账簿税目4618.3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5.4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财产保险合同25390.53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25.40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475.5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财产租赁合同47546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475.50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4618.3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营业账簿9236527.74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4618.30元。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1456.8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8189265.62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11456.80元。(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6286.68元,查补税额6286.68元,其中安康市宁陕、镇平、白河县税目6286.6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6286.68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宁陕、镇平、白河县一等地区应税土地面积2095.56平方米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6286.68元。(四)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35608.82元,查补税额35608.82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35608.82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少缴税款35608.82元,具体为:经过检查该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税款35608.82元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定性与处罚意见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5.4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2.7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3099.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549.9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475.5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237.75元。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4618.3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2309.15元。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11456.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5728.4元。6、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1587.1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793.55元。7、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386.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93.3元。以上共计处于罚款10824.75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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