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白河县供电分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秦巴腹地,汉水之滨的安康,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我公司主要提供电力供应;电力工程设计、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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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
- 固定电话:
- 0915-315790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邓裕禄
- 邮政编码:
- 725000
- 地区编码:
- 6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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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915-315790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白河县供电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艾训鹏 | 谢勇 | 2022-04-15 |
上级企业变更 | 企业名称: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注册号: *****97 | 企业名称: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注册号: *****97 | 2021-03-05 |
其他企业基本信息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 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 2021-03-05 |
负责人变更 | 谢勇 | 邓裕禄 | 2021-03-05 |
负责人变更 | 邓裕禄 | 高纪安 | 2016-03-28 |
投资者变更 | 邓裕禄 [新增] | 高纪安 [退出] | 2016-03-28 |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 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2016-03-28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张超,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崔兴康,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6-03-28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员姓名:张超; 电话:******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崔兴康; 电话:******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 电话:******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电话:******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016-03-28 |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 2016-03-2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邓裕禄 | 高纪安 | 2016-03-28 |
住所变更 | 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 | 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自有房屋) | 2016-03-28 |
名称变更 |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白河县供电分公司 | 陕西省电力公司白河县供电分公司 | 2013-07-04 |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白河县供电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0929201506_01262 | 一、违法事实通过对2013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5756.58元,查补税额15756.58元,其中房产税税目15756.5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5756.58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应税房产原值为1641310.12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15756.58元。(二)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5073.50元,查补税额5073.50元,其中购销合同税目1587.1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3099.80元、财产租赁合同税目386.6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3099.8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0332755.2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3099.80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386.6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财产租赁合同38664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386.60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587.1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购销合同5290233.33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1587.10元。(三)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1289.85元,查补税额11289.85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11289.85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少缴税款11289.85元,具体为:经过检查该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税款11289.85元通过对2014年度检查,我们发现该单位主要在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5756.58元,查补税额15756.58元,其中房产税税目15756.5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5756.58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税房产原值为1641310.12元未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15756.58元。(二)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6576元,查补税额16576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11456.80元、财产租赁合同税目475.50元、财产保险合同税目25.40元、营业账簿税目4618.30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25.4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财产保险合同25390.53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25.40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475.5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财产租赁合同475460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475.50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4618.3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营业账簿9236527.74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4618.30元。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11456.80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8189265.62元(本)未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11456.80元。(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6286.68元,查补税额6286.68元,其中安康市宁陕、镇平、白河县税目6286.68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6286.68元,具体为: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宁陕、镇平、白河县一等地区应税土地面积2095.56平方米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6286.68元。(四)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35608.82元,查补税额35608.82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35608.82元。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少缴税款35608.82元,具体为:经过检查该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税款35608.82元 |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 | 定性与处罚意见1、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5.4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2.7元。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3099.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549.9元。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475.5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237.75元。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4618.3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2309.15元。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11456.8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5728.4元。6、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1587.1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793.55元。7、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386.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93.3元。以上共计处于罚款10824.75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 2015-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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