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合作社地址:
- 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 -
- 固定电话:
- 0577-6537704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余胜秋
- 邮政编码:
- 325000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6600979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经济合作社 |
简称: | 塘下镇东陈村经济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机耕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市场开发、房屋租赁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81000143112 |
发证机关: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4-07-16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1年08月26日 |
注册资本: | 2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瑞安市农、林、牧、渔服务业 |
所属城市: | 温州企业网 » 瑞安市 » 瑞安市塘下镇 |
顺企编码: | 45893249 |
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经济合作社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村民委员会 | 100% | 人民币20万元 |
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经济合作社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季式友;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余胜秋;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余胜秋;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姜振绿;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1-14 |
名称变更 | 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经济合作社 | 2017-11-1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1694054 | 2017-11-14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31-08-25 | 2017-11-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余胜秋 | 谢作飞 | 2014-07-16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0511 | 行业代码:8000 | 2014-07-16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0511 | 行业代码:8000 | 2014-07-16 |
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经济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瑞土资罚[2016]89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当事人: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经济合作社 营业执照证号:3303XXXXXXXXX12 法人代表:余某某 你单位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初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塘下镇东陈村惠民路垃圾中转站东首空地,搭建一处简易彩钢棚,占地面积0.899亩(5991平方米),建筑面积549.57平方米,现状为一处一层的简易钢棚。建成后作为垃圾回收站使用,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经现场勘测,该处违法用地的四至是:东:田,南:惠民路,西:垃圾中转站,北:河。经核实,该地块地类为水田,在瑞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所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有余某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证明书一份证明余某某的的基本情况; 2.有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经济合作社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经济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3.对余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其承认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4.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塘下镇东陈村集体土地的事实。 5.有瑞安市中纬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违法用地现状图,违章处理图,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证明建设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设情况,土地类别,在土地利用总规中的用途。 6.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建设情况。 2016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土资罚〔2016〕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或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三条和《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四条规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每平方米20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捌拾元整(11980元)。 交款时间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限期拆除部分,在接到通知书15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