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乐清市北白象镇三房村 -
- 固定电话:
- (0577)6259883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杨素金
- 邮政编码:
- 325000
- 地区编码:
- 330382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62598836 |
手机号码 | 139****613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永合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杨素金 | 70% | 人民币70万元 |
刘倩妤 | 30% | 人民币30万元 |
温州永合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01-24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1-11-27 | 2022-01-2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479U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2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479U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28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配件、汽车配件、标准件、五金冲件制造、加工、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配件、汽车配件制造、加工、销售。 | 2012-12-04 |
温州永合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杨素金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刘倩妤 | 监事 |
温州永合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乐环罚字171号 | 市环保局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6]171号
温州永合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和违法事实、证据 201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01年11月在乐清市北白象镇三房村从事双球连杆生产以来,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车间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 2、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份2张共1页,表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设备使用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从事双球连杆生产以来,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6年7月25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6]1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并于2016年7月29日直接送达到当事人。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要求从轻处罚申请,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主动放弃权利。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但态度较积极,申辩理由可以部分采纳。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玖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乐清市环境监察大队北白象中队开具相关单据后,罚款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乐清市中国银行,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5717116152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 2016-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