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奉化市松岙镇湖头渡 -
- 固定电话:
- (0574)8879686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王建华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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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建华 | 100% | 人民币500万元 |
宁波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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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20N | 注册号:********86682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5-18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陈茵;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康中强;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郁兆祥;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康中强;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5-18 |
经营范围变更 | 船用机械、钢结构件设计、制造、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经营项目:船用机械、钢结构件设计、制造、维修。 | 2017-05-18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松岙镇湖头渡 | 奉化市松岙镇湖头渡 | 2017-05-18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86682 | 注册号: ********291 | 2011-06-01 |
注册号: ********86682 | 注册号: ********291 | 2011-06-01 |
宁波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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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郁兆祥 | 监事 |
宁波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奉土行罚〔2015〕89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土行罚〔2015〕89号 当事人:宁波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住所地:奉化市松岙镇湖头渡村。 经我局查实,2007年8月16日,当事人合法取得土地使用面积20000平方米(奉国用(2007)字第09-2450号)。之后,当事人于2008年5月起在上述位置建造公司厂房,2008年12月完工。2015年2月经奉化市土地勘测规划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20165平方米,其中20000平方米土地已于2007年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超批准用地165平方米,超出部分为三面围墙,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土地性质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蒋国华笔录、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用地现状图、违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实。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围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少批多占行为。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村庄用地,依照《奉化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四)规定,占用村庄用地属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6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6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单位: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或奉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 2015-05-11 | ||
奉建罚决字[2015]第2号 | 市建设局 | 奉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奉建罚决字[2015]第2号
当事人:宁波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2015年8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宁波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工程位于奉化市松岙镇湖头渡村,当事人对该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局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奉建听告字[2015]第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以及本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该案件的集体讨论意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壹佰捌拾元整。 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奉化市支行(账号: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2;单位编码:08001;项目代码:6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与罚款等额。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奉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8月27日 | 2015-08-27 |
宁波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宁波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05-16 | (2016)浙0283执1022号 |
蔡振武与宁波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02-28 | (2017)浙0213民初4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