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上金西路二巷
- 固定电话:
- (0577)13587505888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余成洪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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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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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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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5****588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瑞安市国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余成洪 | 85% | 人民币85.0万元 |
余成柳 | 15% | 人民币15.0万元 |
瑞安市国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L20319513C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L20319513 | 2016-08-01 |
住所变更 | 住所: 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上金西路二巷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住所: 瑞安市汀田街道联中路大典下工业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 2016-08-01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上金西路二巷; 邮政编码: 325206; 电话: ********; | 住所: 瑞安市汀田街道联中路大典下工业区; 邮政编码: 325206; 电话: ********; | 2016-08-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19513C | 注册号:********7386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01 |
瑞安市国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余成柳 | 监事 |
余成洪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瑞安市国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5]96号 | 市环保局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5]96号
瑞安市国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成洪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L2031951-3 地址:********************** 瑞安市国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6月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于当天,我局对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你公司于2014年7月擅自建设摩托车碟刹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占地约2700平方米,员工40人,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压铸机2台、喷台1台(配喷枪1只)、数控车床2台、酸洗槽(0.8*0.2*0.25m)1只、(0.6*0.6*0.6m)1只、碱洗槽(0.6*0.6*0.6m)1只、(0.8*0.55*0.7m)1只,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K机械、电子项目类别,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证明摩托车碟刹加工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证明摩托车碟刹加工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8张,证明摩托车碟刹加工现场情况。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5年8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9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96号)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摩托车碟刹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罚款伍万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1日 | 2015-08-20 |
瑞安市国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303358702S | 外观设计 | 2015-09-02 | 制动下泵 | 张晓威 | |
CN303358703S | 外观设计 | 2015-09-02 | 制动上泵 | 张晓威 |
瑞安市国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与瑞安市国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4-14 | (2016)浙0381行审3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