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澳润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以群岛建立的地级市舟山,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临港社区马鞍山9号,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站场:货运站经营。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临港社区马鞍山9号
- 经理:
- 张书章
- 经理手机:
- 131****663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邮政编码:
- 3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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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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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1****6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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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舟山澳润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书章 | 80% | 人民币160.0万元 |
张新亚 | 20% | 人民币40.0万元 |
浙江舟山澳润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住所: 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临港社区马鞍山*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双桥镇 | 住所: 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临港社区马鞍山*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双桥镇 | 2014-06-1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道路运输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止) | 2014-06-10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临港社区马鞍山9号; 邮政编码: 316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双桥镇 | 住所: 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临港社区马鞍山9号; 邮政编码: 316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双桥镇 | 2014-06-1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道路运输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道路运输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6月25日止) | 2010-05-31 |
浙江舟山澳润物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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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章 | 执行董事 |
张书章 | 经理 |
张新亚 | 监事 |
浙江舟山澳润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慈公路罚[2015]03(41)10059号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5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陈群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L0962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3.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浙江舟山澳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赵月廷。装载货物为集装箱物品,从镇海港区到观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0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5-07 | ||
慈公路罚[2015]03(41)10060号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26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L0962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0.6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6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浙江舟山澳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赵月廷。装载货物为集装箱物品,从镇海码头到观城。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06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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