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北纬一路22号A25-101室,我公司主要提供文化创意策划;对文化企业的投资;知识产权转让代理及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摄影、会展服务;室内外装饰设计;工艺美术品、玩具、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北纬一路22号A25-101室
固定电话:
(0577)28985775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胡光铁
电子邮件:
gz2015@163.com
邮政编码: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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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28985775
电子邮箱gz2015@163.com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简称:国智文化艺术发展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文化创意策划;对文化企业的投资;知识产权转让代理及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摄影、会展服务;室内外装饰设计;工艺美术品、玩具、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300000092376
发证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3-30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文化艺术业 » 瓯海区文化艺术业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瓯海区
顺企编码:46510370

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浙江国智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100%人民币1000万元

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出资日期备案企业名称: 浙江国智科技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48-12-31企业名称: 浙江国智科技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18-12-312018-04-26
章程备案2018年4月9日章程-2018-04-2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胡光铁;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高瑞勤;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章筱;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高瑞勤;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2018-04-26
法定代表人变更高瑞勤章筱2018-04-26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浙江国智科技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高瑞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胡光铁;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7-12-01
企业类型变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2017-12-01
投资人备案姓名: 高瑞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胡光铁;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高瑞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章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7-11-21
投资人变更姓名: 高瑞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章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高瑞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胡光铁;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7-08-28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姚欲苏;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姚欲苏;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高瑞勤;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高瑞勤;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7-08-17
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筱胡光铁2017-08-1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高瑞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胡光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高瑞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胡光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2016-03-30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817N注册号:********92376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30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高瑞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胡光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高瑞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胡光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2016-03-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胡光铁高瑞勤2016-03-30
姓名: 高瑞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胡光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高瑞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胡光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6-03-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817N注册号:********92376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30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高瑞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胡光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高瑞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胡光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6-03-30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高瑞勤; 出资额: 350; 百分比: 35%姓名: 胡光铁; 出资额: 650; 百分比: 65%姓名: 林洁;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 企业名称: 浙江国智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高瑞勤;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姓名: 胡光铁; 出资额: 650; 百分比: 65% 2015-07-06
投资人变更姓名: 高瑞勤;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胡光铁;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林洁;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企业名称: 浙江国智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姓名: 高瑞勤;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胡光铁;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5-07-06

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胡光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高瑞勤监事

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瓯)文罚字〔2016〕第10号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胡光铁 住所(住址):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北纬一路22号A25-101室 当事人设立美术品经营活动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一案,经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5月3日下午15时30分许,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了执法人员应慧义、叶淑勤、叶绍孝等3人表明身份亮证后,依法对位于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北纬一路22号A25-101室的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设立美术品经营活动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执法人员当即对这一情况予以拍照、调查询问为证,并责令该公司限期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改正。2016年5月9日,经批准予以立案。2016年6月2日对该公司受委托人章筱进行调查询问并向其提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等材料。至此,案件已查明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属设立美术品经营活动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已违反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美术品经营活动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2、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4、法定代表人胡光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 5、受委托人章筱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6、受委托人章筱身份证复印件1份;7、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8、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查处后已备案的事实。以上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设立美术品经营活动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一案的事实。 当事人被立案查处后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并于执法人员查处的第二天即向当地文化部门递交了备案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参考《瓯海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美术品经营类第3序号规定“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等的处罚,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区府支行(温州市瓯海区行政中心2号楼一楼大厅,账号*012)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6-10
温瓯质监罚字〔2016〕50号区质监局

2016年7月6日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瓯海区经济开发区北纬一路22号的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注册代码为*31),而且,该台电梯并未取得相关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查询温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该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15年11月27日,已经超期未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台电梯进行了查封。                                              

经调查核实,该台电梯在2015年11月底定期检验超期之后,并未及时申报检验,使该台设备一直处于超期未检的状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期间,该电梯使用者即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停止对该台设备的继续使用。该公司已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                                               主要证据:

1、证据材料:***提供的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对象:被罚主体的主体资格。            

2、证据材料:温州市特种设备监察系统查询的该台电梯超期未检的情况,证明该台电梯未经检验的事实。                            

3、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1份,副总经理***的调查笔录两份,物业部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两份,***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象:浙江国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4、证据材料: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对象:法人代表***已委托受委托人***全权处理本案。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该台未经检验的电梯;

2、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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