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单位地址:
- 乐清市虹桥镇三村振兴商城内 -
- 固定电话:
- 0577-61312222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倪孔勇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5000
- 地区编码:
- 330382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61312222 |
座机号码 | 0577-613122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新天地网吧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倪孔勇 | 100% | 人民币30万元 |
乐清市新天地网吧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 计算机160台;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160台 | 2018-11-08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三村振兴商城内 | 乐清市虹桥镇三村振兴商城内 | 2018-11-0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3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73106 | 注册号:********32747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30 | |
注册号: ********32747 | 注册号: ********591 | 2012-06-12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32747 | 注册号: ********591 | 2012-06-12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91 | 2012-06-12 |
乐清市新天地网吧的行政处罚
(乐)文广新罚决字〔2015〕第075号 | 乐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乐清市新天地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经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9月8日09时30分,乐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丁钰、郑进勇、张杰等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乐清市虹桥镇三村振兴商城内的乐清市新天地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当时正在营业中,其营业场所内有25人正在上网消费,发现营业场所内没有建立巡查制度,截止2015年9月8日场内没有执行巡查记录,据该网吧现场负责人邓甜甜自述从今年9月1日到现在共计7天没有巡查记录,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改正,现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检查过程在网吧现场负责人邓甜甜的陪同下进行,检查至09时45分结束。乐清市新天地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 9月9日,经本局批准立案调查。9月14日乐清市新天地网吧投资人倪孔勇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身份证件到本局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文化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倪孔勇对乐清市新天地网吧在9月8日09时30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予以承认,并在相关照片和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 本案至2015年9月15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乐清市新天地网吧是一家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2015年9月8日09时30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被乐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现场查获。 上述违法行为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发现该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案件来源系日常检查; 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属于经营性的场所,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资格,投资人为倪孔勇的事实; 3、倪孔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倪孔勇的身份合法; 4、询问笔录,从笔录中证明乐清市新天地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 5、执法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之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二)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参照《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九项“100台以上,处4000元罚款”之规定。鉴于乐清市新天地网吧内电脑设备数量为100台以上,本局拟对乐清市新天地网吧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并于2015年8月12日向乐清市新天地网吧送达了《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文广新罚先告字〔2015〕第075号),乐清市新天地网吧在收到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要求;为维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常经营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本局依照告知内容,决定对乐清市新天地网吧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2015-09-21 | ||
(乐)文广新罚决字〔2015〕第075号 | 市文广新局 | 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文广新罚决字〔2015〕第075号当事人:乐清市新天地网吧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乐清市新天地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经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9月8日09时30分,乐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乐清市虹桥镇三村振兴商城内的乐清市新天地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当时正在营业中,其营业场所内有25人正在上网消费,发现营业场所内没有建立巡查制度,截止2015年9月8日场内没有执行巡查记录,据该网吧现场负责人自述从今年9月1日到现在共计7天没有巡查记录,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改正,现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检查过程在网吧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进行,检查至09时45分结束。乐清市新天地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 9月9日,经本局批准立案调查。9月14日乐清市新天地网吧投资人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身份证件到本局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文化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投资人对乐清市新天地网吧在9月8日09时30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予以承认,并在相关照片和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本案至2015年9月15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乐清市新天地网吧是一家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2015年9月8日09时30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被乐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现场查获。上述违法行为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发现该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案件来源系日常检查; 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属于经营性的场所,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资格,投资人身份属实的事实; 3、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合法;4、询问笔录,从笔录中证明乐清市新天地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 5、执法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本局认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之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二)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参照《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九项“100台以上,处4000元罚款”之规定。鉴于乐清市新天地网吧内电脑设备数量为100台以上,本局拟对乐清市新天地网吧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并于2015年8月12日向乐清市新天地网吧送达了《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文广新罚先告字〔2015〕第075号),乐清市新天地网吧在收到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要求;为维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常经营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本局依照告知内容,决定对乐清市新天地网吧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在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乐清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 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