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湖家村102室
- 固定电话:
- (0579)8220150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黄学理
- 邮政编码:
- 321000
- 地区编码:
- 3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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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9-8220150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 |
简称: | 巨龙制砂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洗砂、制砂、砂石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702307326240L |
发证机关: |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4-05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4年06月27日 |
注册资本: | 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婺城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所属城市: | 金华企业网 » 婺城区 » 婺城区白龙桥镇 |
顺企编码: | 46836620 |
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500万元 |
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何立志;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黄学理;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黄学理;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 姓名: 马胜彪;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黄学理;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黄学理;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 2019-01-21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湖家村室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湖家村室 | 2018-12-25 |
投资人(股权)备案 | 企业名称: 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企业名称: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8-12-25 |
出资方式备案 | 企业名称: 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企业名称: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2018-12-25 |
出资比例备案 | 企业名称: 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8-12-25 |
章程备案 | - | - | 2018-12-25 |
出资日期备案 | 企业名称: 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30-06-20 | 企业名称: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 2018-12-2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40L | 注册号:********9624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40L | 注册号:********9624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5 |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2014-07-1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企业名称: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姓名: 黄学理;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 企业名称: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45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4-07-18 |
投资人(股权)备案 | 企业名称: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姓名: 黄学理;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企业名称: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4-07-18 |
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黄学理 | 执行董事 |
马胜彪 | 监事 |
黄学理 | 经理 |
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金环罚字〔2016〕47号 | 市环保局 |
| 2016-05-23 | ||||||||||||||||
金土资婺罚〔2015〕5号 | 区国土分局 | 根据遥感监测发现,在婺城区白龙桥镇雅苏村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西北面及东南面地段有占用土地进行堆放砂石行为。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经查,2014年4月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投标形式,以2270万元价格拍得位于白龙桥镇雅苏村地段砂石场,面积14.937亩,经营权五年(见出让合同),同年5月进场,11月8日投产(据调查,该地块原为陈刚砂石场用地,该砂石场创办于2012年,2013年9月取缔关停)。2014年11月始,由于金华市二七新村改造安置地块,原水泥制品厂地下20万立方砂石由该公司9月份拍得经营,二七新村指挥部要求该公司在4个月之内挖掘完毕,因无处堆放,就运往白龙桥镇雅苏村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砂石场红线外租用地块堆放,该地块未经审批,属擅自占用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土地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雅苏村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西北面及东南面地段。用地四至:东至空地、倪家自然村;南至田;西至田;北至倪家自然村地,超出出让红线占地面积28638平方米,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1054平方米,用途:为砂石加工、砂石堆放,该土地类别为水田面积7542平方米,旱地面积1117平方米,农村道路面积234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3975平方米,沟渠面积242平方米,设施农用地面积1778平方米,城市用地面积13750平方米,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属允许建设区面积22539平方米,限制建设区面积6099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4321平方米(合:6.4815亩),设施农用地面积1778平方米。 上述土地中耕地为8659平方米,经专家组成员鉴定,当事人已在7542平方米耕地上堆积大量砂石和水泥碎块,堆积厚度约2至10米,现场1117平方米耕地耕作层已挖掘,挖掘深度0.8米,依据《浙江省耕地种植条件损毁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该8659平方米耕地原有种植条件已完全丧失,且不易复耕,属严重破坏。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情况;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情况; 4、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何立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5、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何立志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占用土地堆放砂石的事实情况; 6、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雅苏村村民苏震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陈刚于2012年至2013年9月占用土地创办砂石场的事实情况; 7、对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堆放砂石地块的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一份,证明占用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 8、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堆放砂石情况; 9、白龙桥镇政府证明一份,证明征用部分土地已清表,种植条件已破坏; 10、租田合同三份,证明租用扩展部分面积来源; 11、制(洗)砂场经营权出让合同一份,证明经营权出让情况; 12、2011至2014年卫片影像图4份,证明该地块历年土地疑似变化情况; 13、《权属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占土地的权属情况。 2015年4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土资婺告[2015]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以及参照金华市区违法用地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8638平方米土地退回原经济组织; 2、责令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所破坏4338耕地,恢复土地原状; 3、对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8638平方米土地行为:①对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所破坏的4338平方米耕地行为,处以42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182196元;②对占用基本农田4321平方米耕地行为,处以29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125309元; ③对占用其他农用地6229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计人民币:124580元;④对占用城市用地13750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137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伍拾陆万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整; 4、没收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允许建设区225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2015-04-06 |
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金华市巨龙制砂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11-20 | (2015)金婺行审字第2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