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繁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7号E幢107室,我公司主要提供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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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7号E幢107室
- 固定电话:
- 0574-87357327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史亚芬
- 邮政编码:
- 315000
- 地区编码:
- 3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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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2****5285 |
手机号码 | 178****3745 |
手机号码 | 134****2406 |
座机号码 | 0574-8735732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江北繁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史亚芬 | 70% | 人民币7.0万元 |
武莲 | 30% | 人民币3.0万元 |
宁波江北繁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史亚芬;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武莲;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史亚芬;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朱正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20-08-2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史亚芬;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武莲;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史亚芬;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朱正苗;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20-08-2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069B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2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069B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28 |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5-7-29 至 | 营业期限: 2005-7-29 至 2015-7-28 | 2015-07-09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5-7-29 至 | 营业期限: 2005-7-29 至 2015-7-28 | 2015-07-0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3年11月09日)。 | 2014-05-08 |
住所变更 | 住所: 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号E幢***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甬江街道 | 住所: 江北区大庆南路***号**幢***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白沙街道 | 2011-05-18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7号E幢107室; 邮政编码: 31502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甬江街道 | 住所: 江北区大庆南路351号18幢203室; 邮政编码: 31502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白沙街道 | 2011-05-1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3年11月09日)。 | 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物运输。 | 2009-12-07 |
组成形式 | 管理片号: 甬北06-柯水富; 乡镇街道: 白沙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052202 | 管理片号: 甬北05-顾向科; 乡镇街道: 白沙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052204 | 2009-07-01 |
个体其他形式变更 | 管理片号: 甬北06-柯水富; 乡镇街道: 白沙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052202 | 管理片号: 甬北05-顾向科; 乡镇街道: 白沙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052204 | 2009-07-01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货运代理。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09年10月16日止)。行业代码: 5720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货运代理。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08年7月29日止)。行业代码: 5720 | 2009-07-01 |
管理片号: 甬北06-柯水富; 乡镇街道: 白沙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052202 | 管理片号: 甬北05-顾向科; 乡镇街道: 白沙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052204 | 2009-07-01 | |
个体其他形式变更 | 管理片号: 甬北06-柯水富; 乡镇街道: 白沙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052202 | 管理片号: 甬北05-顾向科; 乡镇街道: 白沙街道; 执照属性: ; 组成形式: ; 居为委会:052204 | 2009-07-01 |
注册号: ******** | 注册号: ********438 | 2008-04-30 |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38 | 2008-04-30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438 | 2008-04-30 |
宁波江北繁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史亚芬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朱正苗 | 监事 |
宁波江北繁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5]03(41)0731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1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1330211招宝山大桥连接线1K+200进行检查,浙B.9871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2.8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8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江北繁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冯涛。装载货物为钢板,从镇海港区到镇海五矿。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73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1-16 | ||
镇公路罚[2015]03(41)0794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11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100进行检查,浙B.9871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1.4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4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江北繁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冯涛。装载货物为钢板,从镇海港区到五矿。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79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2-14 | ||
镇公路罚[2016]03(41)0668号 |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21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1K+100进行检查,浙B3881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1.4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4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江北繁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赵占伟。装载货物为带钢,从镇海港区到五矿。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66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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