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岭市坞根镇东门头村711号 -
- 固定电话:
- (057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杨秉尧
- 邮政编码:
- 318000
- 地区编码:
- 331081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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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 |
简称: | 兆丰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建筑材料、饲料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10815905640830 |
发证机关: |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6-14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2年02月09日 |
注册资本: | 2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其他建筑材料厂 » 温岭市其他建筑材料厂 |
所属城市: | 台州企业网 » 温岭市 » 温岭市坞根镇 |
顺企编码: | 46959483 |
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项金飞 | 30% | 人民币60万元 |
金洪明 | 25% | 人民币50万元 |
洪员祥 | 25% | 人民币50万元 |
钟珠夫 | 20% | 人民币40万元 |
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以上均不含沙、砂)(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建筑材料、饲料销售。 | 2022-03-30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2020-01-13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项金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洪员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洪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钟珠夫;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杨秉尧;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洪员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洪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钟珠夫;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0-01-1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洪员祥;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钟文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钟文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 | 姓名: 杨秉尧;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杨秉尧;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洪员祥;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20-01-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钟文龙 | 杨秉尧 | 2020-01-13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钟文龙;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钟文龙;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钟珠夫;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颜冬辉;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0-01-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0830 | 注册号:********7783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4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0830 | 注册号:********7783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4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钟珠夫;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洪员祥;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金洪明;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杨秉尧;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钟珠夫;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洪员祥;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旭斌;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杨秉尧;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5-07-27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钟珠夫; 出资额: 40; 百分比: 20%姓名: 洪员祥; 出资额: 50; 百分比: 25%姓名: 金洪明; 出资额: 50; 百分比: 25%姓名: 杨秉尧; 出资额: 60; 百分比: 30% | 姓名: 钟珠夫; 出资额: 40; 百分比: 20% 姓名: 洪员祥; 出资额: 50; 百分比: 25% 姓名: 张旭斌; 出资额: 50; 百分比: 25% 姓名: 杨秉尧; 出资额: 60; 百分比: 30% | 2015-07-27 |
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杨秉尧 | |
杨秉尧 | |
洪员祥 |
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港政罚-JA〔2015〕4 | 台州市港航管理局 | 2015年6月12日,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在台州港温岭港区沙山作业区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州市港航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5-07-24 | ||
浙港政罚-JA〔2015〕7 | 台州市港航管理局 | 2015年10月9日上午9时,温岭市港航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温岭市坞根镇东门头村检查时,发现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码头正在为靠泊的京华1020船卸载水泥。执法人员立即把检查情况报告到台州市港航管理局。10月9日上午11时05分,台州市港航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温岭市坞根镇东门头村码头现场,要求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出示《港口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不能出示。2015年10月9日,经台州市港航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10月9日下午,执法人员根据现场作业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对公司现场负责人、京华1020船员、收货方业务经理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公司营业执照、京华1020船舶营业运输证、货物运单和公司法人代表及三位被询问人的身份证等材料进行复印采集。经过调查,确定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9日在温岭市坞根镇东门头村码头,为京华1020船卸载水泥12400吨,卸载费用每吨2.8元,共获得违法所得34720元,其行为已经扰乱了港口经营管理秩序。根据案件调查情况,10月12日,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参照《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30007),违法程度一般,拟给予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472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方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15年11月27日,台州市港航管理局负责人召集法制、执法等部门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处理意见一致。2015年12月3日,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15年12月7日,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认为,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实施的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30007),违法程度一般,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叁万肆仟柒佰贰拾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5-12-07 | ||
温环罚字【2016】第15号 | 市环保局 | 温 岭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字【2016】第15号 当事人:温岭市兆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秉尧,住所为温岭市坞根镇东门头村711号,注册号为331081100177838,组织机构代码为59056408-3。 2016年3月14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6年4月11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于2012年2月份开始在温岭市坞根镇东门头村711号从事建筑材料经营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杨秉尧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系2016年3月14日由杨秉尧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饲料销售,住所为温岭市坞根镇东门头村711号,法定代表人为杨秉尧的事实。 证据二,《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和《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地平面图》各1份。该证据系2016年3月14日,本局环境监察大队城区中队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从事的是建筑材料经营销售,2016年3月14日检查时,经营场所建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以及该经营场所的主要设备和现场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12张。该证据系2016年3月14日,本局环境监察大队城区中队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从事建筑材料经营销售的主要设备和现场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杨秉尧于2016年3月14日接受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于2012年2月份开始在温岭市坞根镇东门头村711号从事建筑材料经营销售,以及该经营场所的主要设备、经营销售流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2016年4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不要求听证,也不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4月1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听告字[2016]2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从事建筑材料经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量罚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捌万肆仟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帐户:温岭市财政局,帐号:*53501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本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条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从事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从事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2016-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