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巨鹏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义乌巨鹏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的第四个大都市区金华市,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17号1-1,我公司主要提供零售:危险化学品、化学分析器皿、劳保用品批发、零售。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17号1-1
经理:
陈玉辉
经理手机:
136****1103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21000
地区编码:
33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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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36****1103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义乌巨鹏化工有限公司
简称:义乌巨鹏化工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零售:危险化学品(许可经营详见义安监【2014】03112125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设分支机构1个:经营场所: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路76号,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电镀材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学分析器皿、劳保用品批发、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913307823234608619
发证机关: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9-21
经营状态:已注销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27日
注册资本:1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化工公司 » 义乌市化工公司
所属城市:金华企业网 » 义乌市 » 义乌市稠江
顺企编码:47014194

义乌巨鹏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朱文娟50%人民币5万元
张开有50%人民币5万元

义乌巨鹏化工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清算组成员备案清算组成员: 朱文娟、张开有、陈玉辉; 清算组负责人: 陈玉辉; 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中西路号楼(自主申报); 联系方式: -2022-06-22
清算组成员备案清算组成员: 朱文娟、张开有; 清算组负责人: 朱文娟; 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中西路号楼(自主申报); 联系方式: -2022-06-13
邮政编码变更新邮政编码:322000原邮政编码:2019-05-30
住所变更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中西路号楼(自主申报)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号-2019-05-30
章程修正案备案--2017-11-08
经营范围变更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电镀材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学分析器皿、劳保用品批发、零售;设分支机构1个:经营场所: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路76号,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电镀材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学分析器皿、劳保用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零售:危险化学品(许可经营详见义安监【201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1月16日止)。 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电镀材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学分析器皿、劳保用品批发、零售;设分支机构1个:经营场所: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路76号,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电镀材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学分析器皿、劳保用品批发、零售。2017-11-0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08619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9-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08619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9-21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电镀材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学分析器皿、劳保用品批发、零售;设分支机构1个:经营场所: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路76号,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电镀材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学分析器皿、劳保用品批发、零售。一般经营项目: 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电镀材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学分析器皿、劳保用品批发、零售。2014-12-15

义乌巨鹏化工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陈玉辉执行董事
陈玉辉经理
张开有监事

义乌巨鹏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义公(西)行罚决字[2015]12477号义乌市市公安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份以来,义乌巨鹏化工有限公司未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流向登记本中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把易制爆化学品高锰酸钾以每瓶16.25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他公司,并联系浦江永鹏化工有限公司直接进行配送,后于2015年12月10日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义乌巨鹏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九千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义乌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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