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为三杭控股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2.16亿元人民币。公司专业设计制造各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医用电梯、观光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并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援体系,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全程服务。公司拥有三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双A级)等一系列证书并获得多项荣誉。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固定电话:
0571-617602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刘鑫
手机号码:
未提供
电子邮件:
www.xddtchina@163.com
邮政编码:
3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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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wenxian.mao@xddt.com
电子邮箱www.xddtchina@163.com
座机号码0571-62051888
座机号码0571-61760289
座机号码0571-61760288
座机号码0571-67160289
电子邮箱haixia.zheng@hzxddt.com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简称:现代电梯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销售:自产产品。(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
营业执照号码:330100400049828
发证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3-02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9年05月21日
注册资本:216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电梯及配件公司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富阳市 富阳市富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顺企编码:47020262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70%人民币15120万元
三杭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人民币4320万元
任玉爱10%人民币2160万元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任玉爱;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康丽蓥;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杜玉梅;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郑建;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龚桔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新增]姓名: 何海霞;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周萍娟;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郑以焕;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郑建;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2020-05-20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郑海霞;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毛文仙;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郑国颖;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com;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毛文仙;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20-05-20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三杭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任玉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企业名称: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三杭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0-05-20
法定代表人变更任玉爱何海霞2020-05-20
经营范围变更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销售:自产产品;电梯及零部件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销售:自产产品;电梯及零部件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07-29
法定代表人变更何海霞廖海燕2019-05-10
法定代表人变更廖海燕郑聪2018-11-09
经营范围变更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销售:自产产品;电梯及零部件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销售:自产产品。(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09-17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轮渡路**号*幢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号2018-01-1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周萍娟;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郑以焕;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郑建;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郑聪;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兼总经理姓名: 周萍娟;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郑以焕;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郑建;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郑聪;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08-16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郑国颖;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com;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毛文仙;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冯旭东;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黄桃仙;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xddtchina@***.com;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7-08-16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三杭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企业名称: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王坚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企业名称: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7-08-16
章程备案章程调整-2017-06-1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周萍娟;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郑以焕;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郑建;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郑聪;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兼总经理 [新增]姓名: 叶志群;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叶志青;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周萍娟;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宋家文;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郑以焕;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郑建;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2017-06-14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坚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王坚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浙江华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7-06-14
法定代表人变更郑聪宋家文2017-06-14
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家文; 组织机构: 宋家文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叶志青 职务: 董事长; 叶志群 职务: 董事; 郑建 职务: 董事; 郑以焕 职务: 董事; 周萍娟 职务: 监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鑫; 组织机构: 刘鑫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叶志青 职务: 董事长; 叶志群 职务: 董事; 郑建 职务: 董事; 郑以焕 职务: 董事; 周萍娟 职务: 监事;2016-12-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家文; 组织机构: 宋家文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叶志青 职务: 董事长; 叶志群 职务: 董事; 郑建 职务: 董事; 郑以焕 职务: 董事; 周萍娟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鑫; 组织机构: 刘鑫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叶志青 职务: 董事长; 叶志群 职务: 董事; 郑建 职务: 董事; 郑以焕 职务: 董事; 周萍娟 职务: 监事; 2016-12-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26G注册号:********49828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02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鑫; 组织机构: 刘鑫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叶志青 职务: 董事长; 叶志群 职务: 董事; 郑建 职务: 董事; 郑以焕 职务: 董事; 周萍娟 职务: 监事; 电话:;住所: 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坚毅; 组织机构: 黄宪华 职务: 董事; 刘鑫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王坚毅 职务: 董事长; 徐杭苏 职务: 董事; 叶志群 职务: 董事; 郑建 职务: 董事; 郑以焕 职务: 董事; 周萍娟 职务: 监事; 电话:;2016-03-0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26G注册号:********49828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02
住所变更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鑫 组织机构: 刘鑫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叶志青 职务: 董事长 叶志群 职务: 董事 郑建 职务: 董事 郑以焕 职务: 董事 周萍娟 职务: 监事 电话:住所: 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坚毅 组织机构: 黄宪华 职务: 董事 刘鑫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王坚毅 职务: 董事长 徐杭苏 职务: 董事 叶志群 职务: 董事 郑建 职务: 董事 郑以焕 职务: 董事 周萍娟 职务: 监事 电话:2016-03-02
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坚毅;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元; 股东: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万; 浙江华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万; 王坚毅, ****万; 组织机构: 黄宪华 职务: 董事; 刘鑫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王坚毅 职务: 董事长; 徐杭苏 职务: 董事; 叶志群 职务: 董事; 郑建 职务: 董事; 郑以焕 职务: 董事; 周萍娟 职务: 监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志群;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元; 股东: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万; 浙江华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万; 王坚毅, ****万; 组织机构: 王坚毅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徐杭苏 职务: 监事; 叶志群 职务: 董事长; 郑以焕 职务: 董事;2014-12-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坚毅; 注册资本: 216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6480万; 浙江华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8640万; 王坚毅, 6480万; 组织机构: 黄宪华 职务: 董事; 刘鑫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王坚毅 职务: 董事长; 徐杭苏 职务: 董事; 叶志群 职务: 董事; 郑建 职务: 董事; 郑以焕 职务: 董事; 周萍娟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志群; 注册资本: 10800万人民币元; 股东: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3240万; 浙江华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4320万; 王坚毅, 3240万; 组织机构: 王坚毅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徐杭苏 职务: 监事; 叶志群 职务: 董事长; 郑以焕 职务: 董事; 2014-12-17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2014-04-09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2014-04-09
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志群;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 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 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 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销售:自产产品。(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注册号: ***************; 营业期限: ****/*/** 至 ****/*/**; 股东: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万; 浙江华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万; 王坚毅, ****万; 组织机构: 王坚毅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徐杭苏 职务: 监事; 叶志群 职务: 董事长; 郑以焕 职务: 董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坚毅;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 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 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 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批发、零售:整体电梯及零部件;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注册号: ***************; 营业期限: ****/*/** 至 ****/*/**; 股东: 王坚毅, ****万; 组织机构: 王坚毅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徐杭苏 职务: 监事;2014-03-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志群; 注册资本: 10800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 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销售:自产产品。(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注册号: ********49828; 营业期限: 2009/5/21 至 2029/3/20; 股东: 香港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3240万; 浙江华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4320万; 王坚毅, 3240万; 组织机构: 王坚毅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徐杭苏 职务: 监事; 叶志群 职务: 董事长; 郑以焕 职务: 董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坚毅; 注册资本: 1500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 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批发、零售:整体电梯及零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注册号: ********; 营业期限: 2009/5/21 至 2029/5/20; 股东: 王坚毅, 1500万; 组织机构: 王坚毅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徐杭苏 职务: 监事; 2014-03-21
注册资本(金)变更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股东: 王坚毅, 1500万; 组织机构: 王坚毅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徐杭苏 职务: 监事;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股东: 黄宪华, 450万; 王坚毅, 1050万; 组织机构: 黄宪华 职务: 监事; 王坚毅 职务: 执行董事; 王坚毅 职务: 总经理; 2013-10-09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批发、零售:整体电梯及零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 电话:;住所: 杭州市转塘街道方家畈164号; 一般经营项目: 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批发、零售:整体电梯及零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特种设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月12日);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电话:;2013-07-16
住所变更住所: 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号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 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 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批发、零售:整体电梯及零部件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电话:住所: 杭州市转塘街道方家畈***号 一般经营项目: 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 批发、零售:整体电梯及零部件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特种设备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电话:2013-07-16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设计: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批发、零售:整体电梯及零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特种设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月12日);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设计、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整体电梯及零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特种设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7月4日); 2012-11-22
实收资本变更实收资本: 1500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 设计、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整体电梯及零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特种设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7月4日); 实收资本: 300万;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 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批发零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零部件(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1月30日止,特种设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7月4日止)、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整体电梯及零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批发零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零部件(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1-06-28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周萍娟监事
宋家文董事兼总经理
叶志青董事长
郑以焕董事
叶志群董事
郑建董事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龙质监罚字〔2015〕120号区质监局

2015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对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16号的温州静音轴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一台电梯(*14)提供的电梯维保记录不全。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是温州静音轴承有限公司电梯的维保单位。因此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                                                

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33182-2017,有效期至2017年1月18日,获准:乘客电梯、杂物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C级;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维修B级和改造C级。

温州静音轴承有限公司的一台电梯(3210330303201305

0014)从2013年5月30日注册登记使用至今一直是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维保的,因为该台电梯是温州静音轴承有限公司从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购买的,所以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是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为温州静音轴承有限公司提供的两年免费维保服务,且双方未签订维保合同。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于2014年5月4日对温州静音轴承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15天、季度、半年和年度维保,于2014年8月2日对温州静音轴承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15天和季度维保,于2014年10月28日对温州静音轴承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15天、季度和半年维保,于2015年2月10日对温州静音轴承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15天和季度维保,但是因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份进行了维保人员的调整,维保人员工作交接时出现了纰漏,所以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2015年5月份对温州静音轴承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年度维保。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本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整),全部上缴国库。


2015-11-17
(浙桐)质技监罚字〔2016〕48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1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在桐乡市洲泉圣罗兰鞋业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你公司为桐乡市洲泉圣罗兰鞋业有限公司的1部曳引式货梯THJ2000/0.5-JXW(编号为1100801)进行维护保养,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要求进行半月度维护保养。2016年7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2016年7月4日依法对桐乡市洲泉圣罗兰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调查询问,2016年7月6日及2016年7月25日依法对你公司全权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 现查明:你公司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7月5日期间缺少了1次半月度维保,违反了《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第十六的规定。 2016年8月26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一案进行了审理,拟定了行政处罚事项。2016年8月2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要求进行半月度维护保养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    2016-08-29
黄质监罚字[2016]10号区质监局

  

 

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中心小学以及黄岩区城关中学进行检查时,发现黄岩区北洋镇中心小学在用的1台杂物电梯,城关中学在用的1台杂物电梯以及停用的1台杂物电梯都未经检验。经调查3杂物电梯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制造、安装的,2016年3月15日,我局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6-2012),自201271日开始实施杂物电梯新检规,而黄岩区城关中学的杂物电梯安装告知日期为2012年9月27日,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中心小学的杂物电梯安装告知日期为2013年8月5日,均在新检规实施以后。根据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中心小学以及黄岩区城关中学的笔录,该公司并未在安装杂物电梯前以及安装后明确告知过学校需整改的内容,在新检规出台后,安装时依旧采用老检规的标准,因而不符合新检规,特检中心不予以受理;3台电梯都未经检验,在电梯未通过检验期间,并未采取断电,锁闭控制箱以及机房门等措施,已构成事实交付使用杂物电梯的行为。

2016年6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服从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交付使用电梯的行为。

本局决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上缴国库。


2016-06-21
(仙)市监处字〔2016〕1号县质监局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2015年9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单位共有三台曳引式电梯正在运行,该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这3台电梯的8月24日之后的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经确认,这3台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负责维护保养。该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10时36分杭州现代电梯台州售后服务部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未抵达现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15年10月12日,我局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坚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销售:自产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33182-2017。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和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时间至2015年11月6日,合同一年一签,三台曳引式电梯每年维保费用为7000元,每个月维保费用583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都无法提供8月24日之后的维保记录。当事人陈述,8月24日之后未对维保的三台曳引式电梯做维护保养记录。使用单位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当事人进行的维护保养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TSG T5001-2009)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 24h 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 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h”。

当事人陈述三台电梯一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7000元,当事人9月份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583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

证据二、证人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王四亮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的三台曳引式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维护保养以及三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证据四、电梯维保合同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的这三台曳引式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保的事实;

证据五、《电梯维修保养记录》3本,记录了当事人对该三台曳引式电梯最后维保日期均为2015年8月24日;

证据六、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得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4张,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对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在2015年8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未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字号:仙市监质听告〔2015〕67号),根据查询,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9日签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3元(大写:伍佰捌拾叁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55583元,上缴国库。


2016-01-06
(仙)市监处字〔2016〕1号县质监局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2015年9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单位共有三台曳引式电梯正在运行,该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这3台电梯的8月24日之后的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经确认,这3台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负责维护保养。该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10时36分杭州现代电梯台州售后服务部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未抵达现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15年10月12日,我局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坚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销售:自产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33182-2017。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和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时间至2015年11月6日,合同一年一签,三台曳引式电梯每年维保费用为7000元,每个月维保费用583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都无法提供8月24日之后的维保记录。当事人陈述,8月24日之后未对维保的三台曳引式电梯做维护保养记录。使用单位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当事人进行的维护保养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TSG T5001-2009)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 24h 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 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h”。

当事人陈述三台电梯一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7000元,当事人9月份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583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

证据二、证人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王四亮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的三台曳引式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维护保养以及三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证据四、电梯维保合同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的这三台曳引式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保的事实;

证据五、《电梯维修保养记录》3本,记录了当事人对该三台曳引式电梯最后维保日期均为2015年8月24日;

证据六、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得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4张,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对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在2015年8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未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字号:仙市监质听告〔2015〕67号),根据查询,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9日签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3元(大写:伍佰捌拾叁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55583元,上缴国库。


2016-01-06
(仙)市监处字〔2016〕1号县质监局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2015年9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单位共有三台曳引式电梯正在运行,该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这3台电梯的8月24日之后的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经确认,这3台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负责维护保养。该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10时36分杭州现代电梯台州售后服务部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未抵达现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15年10月12日,我局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坚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销售:自产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33182-2017。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和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时间至2015年11月6日,合同一年一签,三台曳引式电梯每年维保费用为7000元,每个月维保费用583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都无法提供8月24日之后的维保记录。当事人陈述,8月24日之后未对维保的三台曳引式电梯做维护保养记录。使用单位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当事人进行的维护保养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TSG T5001-2009)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 24h 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 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h”。

当事人陈述三台电梯一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7000元,当事人9月份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583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

证据二、证人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王四亮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的三台曳引式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维护保养以及三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证据四、电梯维保合同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的这三台曳引式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保的事实;

证据五、《电梯维修保养记录》3本,记录了当事人对该三台曳引式电梯最后维保日期均为2015年8月24日;

证据六、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得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4张,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对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在2015年8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未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字号:仙市监质听告〔2015〕67号),根据查询,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9日签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3元(大写:伍佰捌拾叁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55583元,上缴国库。


2016-01-06
(仙)市监处字〔2016〕1号县质监局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2015年9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单位共有三台曳引式电梯正在运行,该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这3台电梯的8月24日之后的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经确认,这3台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负责维护保养。该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10时36分杭州现代电梯台州售后服务部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未抵达现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15年10月12日,我局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坚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销售:自产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33182-2017。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和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时间至2015年11月6日,合同一年一签,三台曳引式电梯每年维保费用为7000元,每个月维保费用583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都无法提供8月24日之后的维保记录。当事人陈述,8月24日之后未对维保的三台曳引式电梯做维护保养记录。使用单位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当事人进行的维护保养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TSG T5001-2009)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 24h 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 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h”。

当事人陈述三台电梯一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7000元,当事人9月份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583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

证据二、证人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王四亮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的三台曳引式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维护保养以及三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证据四、电梯维保合同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的这三台曳引式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保的事实;

证据五、《电梯维修保养记录》3本,记录了当事人对该三台曳引式电梯最后维保日期均为2015年8月24日;

证据六、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得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4张,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对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在2015年8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未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字号:仙市监质听告〔2015〕67号),根据查询,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9日签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3元(大写:伍佰捌拾叁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55583元,上缴国库。


2016-01-06
(仙)市监处字〔2016〕1号县质监局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2015年9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单位共有三台曳引式电梯正在运行,该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这3台电梯的8月24日之后的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经确认,这3台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负责维护保养。该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10时36分杭州现代电梯台州售后服务部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未抵达现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15年10月12日,我局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坚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销售:自产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33182-2017。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和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时间至2015年11月6日,合同一年一签,三台曳引式电梯每年维保费用为7000元,每个月维保费用583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都无法提供8月24日之后的维保记录。当事人陈述,8月24日之后未对维保的三台曳引式电梯做维护保养记录。使用单位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当事人进行的维护保养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TSG T5001-2009)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 24h 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 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h”。

当事人陈述三台电梯一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7000元,当事人9月份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583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

证据二、证人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王四亮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的三台曳引式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维护保养以及三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证据四、电梯维保合同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的这三台曳引式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保的事实;

证据五、《电梯维修保养记录》3本,记录了当事人对该三台曳引式电梯最后维保日期均为2015年8月24日;

证据六、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得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4张,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对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在2015年8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未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字号:仙市监质听告〔2015〕67号),根据查询,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9日签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3元(大写:伍佰捌拾叁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55583元,上缴国库。


2016-01-06
(仙)市监处字〔2016〕1号县质监局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2015年9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单位共有三台曳引式电梯正在运行,该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这3台电梯的8月24日之后的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经确认,这3台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负责维护保养。该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10时36分杭州现代电梯台州售后服务部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未抵达现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15年10月12日,我局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坚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销售:自产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33182-2017。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和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时间至2015年11月6日,合同一年一签,三台曳引式电梯每年维保费用为7000元,每个月维保费用583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都无法提供8月24日之后的维保记录。当事人陈述,8月24日之后未对维保的三台曳引式电梯做维护保养记录。使用单位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当事人进行的维护保养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TSG T5001-2009)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 24h 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 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h”。

当事人陈述三台电梯一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7000元,当事人9月份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583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

证据二、证人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王四亮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的三台曳引式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维护保养以及三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证据四、电梯维保合同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的这三台曳引式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保的事实;

证据五、《电梯维修保养记录》3本,记录了当事人对该三台曳引式电梯最后维保日期均为2015年8月24日;

证据六、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得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4张,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对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在2015年8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未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字号:仙市监质听告〔2015〕67号),根据查询,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9日签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3元(大写:伍佰捌拾叁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55583元,上缴国库。


2016-01-06
(仙)市监处字〔2016〕1号县质监局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2015年9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单位共有三台曳引式电梯正在运行,该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这3台电梯的8月24日之后的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经确认,这3台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负责维护保养。该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10时36分杭州现代电梯台州售后服务部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未抵达现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15年10月12日,我局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坚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销售:自产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33182-2017。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和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时间至2015年11月6日,合同一年一签,三台曳引式电梯每年维保费用为7000元,每个月维保费用583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都无法提供8月24日之后的维保记录。当事人陈述,8月24日之后未对维保的三台曳引式电梯做维护保养记录。使用单位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当事人进行的维护保养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TSG T5001-2009)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 24h 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 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h”。

当事人陈述三台电梯一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7000元,当事人9月份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583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

证据二、证人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王四亮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的三台曳引式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维护保养以及三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证据四、电梯维保合同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的这三台曳引式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保的事实;

证据五、《电梯维修保养记录》3本,记录了当事人对该三台曳引式电梯最后维保日期均为2015年8月24日;

证据六、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得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4张,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对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在2015年8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未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字号:仙市监质听告〔2015〕67号),根据查询,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9日签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3元(大写:伍佰捌拾叁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55583元,上缴国库。


2016-01-06
(仙)市监处字〔2016〕1号县质监局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2015年9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单位共有三台曳引式电梯正在运行,该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这3台电梯的8月24日之后的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经确认,这3台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负责维护保养。该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10时36分杭州现代电梯台州售后服务部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未抵达现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15年10月12日,我局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坚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销售:自产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33182-2017。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和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时间至2015年11月6日,合同一年一签,三台曳引式电梯每年维保费用为7000元,每个月维保费用583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都无法提供8月24日之后的维保记录。当事人陈述,8月24日之后未对维保的三台曳引式电梯做维护保养记录。使用单位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当事人进行的维护保养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TSG T5001-2009)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 24h 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 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h”。

当事人陈述三台电梯一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7000元,当事人9月份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583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

证据二、证人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王四亮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的三台曳引式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维护保养以及三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证据四、电梯维保合同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的这三台曳引式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保的事实;

证据五、《电梯维修保养记录》3本,记录了当事人对该三台曳引式电梯最后维保日期均为2015年8月24日;

证据六、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得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4张,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对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在2015年8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未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字号:仙市监质听告〔2015〕67号),根据查询,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9日签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3元(大写:伍佰捌拾叁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55583元,上缴国库。


2016-01-06
(仙)市监处字〔2016〕1号县质监局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35号

2015年9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单位共有三台曳引式电梯正在运行,该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这3台电梯的8月24日之后的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经确认,这3台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负责维护保养。该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10时36分杭州现代电梯台州售后服务部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未抵达现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15年10月12日,我局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坚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制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及其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设计、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液压电梯、自动人行道;销售:自产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33182-2017。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和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时间至2015年11月6日,合同一年一签,三台曳引式电梯每年维保费用为7000元,每个月维保费用583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都无法提供8月24日之后的维保记录。当事人陈述,8月24日之后未对维保的三台曳引式电梯做维护保养记录。使用单位2015年9月30日9时15分呼叫杭州现代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售后服务部赶赴该公司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测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当事人进行的维护保养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TSG T5001-2009)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 24h 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 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h”。

当事人陈述三台电梯一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7000元,当事人9月份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583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

证据二、证人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王四亮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的三台曳引式电梯由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维护保养以及三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证据四、电梯维保合同1份,证明浙江国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的这三台曳引式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保的事实;

证据五、《电梯维修保养记录》3本,记录了当事人对该三台曳引式电梯最后维保日期均为2015年8月24日;

证据六、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得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4张,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对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在2015年8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未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字号:仙市监质听告〔2015〕67号),根据查询,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9日签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3元(大写:伍佰捌拾叁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55583元,上缴国库。


2016-01-06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21466891MOLIFT机械设备7商标注册申请中2016-09-29
15011329摩登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ELE TOR机械设备7商标无效2014-06-30
11037980摩登 M机械设备7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完成2012-06-07
21466891MOLIFT机械设备7商标注册申请中2016-09-29
15011329摩登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ELE TOR机械设备7商标无效2014-06-30
11037980摩登 M机械设备7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完成2012-06-07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4569051U实用新型2015-08-19电梯用机械式选层装置卷扬;提升;牵引胡建忠;王坚毅;黄宪华;段荣光;周金学
CN206032941U实用新型2017-03-22一种超载传感器卷扬;提升;牵引赵阿荣;蒋水彪;宋家文;陈园;严陈;叶志群
CN205527210U实用新型2016-08-31电梯用轿厢安装架卷扬;提升;牵引胡建忠;王坚毅;黄宪华;段荣光;周金学
CN204958035U实用新型2016-01-13一体式防晃装置卷扬;提升;牵引胡建忠;王坚毅;黄宪华;段荣光;周金学
CN204569108U实用新型2015-08-19一种电梯用门锁装置卷扬;提升;牵引胡建忠;王坚毅;黄宪华;段荣光;周金学
CN204737534U实用新型2015-11-04一种电梯用双向限速器卷扬;提升;牵引胡建忠;王坚毅;黄宪华;段荣光;周金学
CN205045710U实用新型2016-02-24一种角铁拉杆底座卷扬;提升;牵引赵阿荣;余寒霏;郑华挺;陈园;严陈;叶志群
CN206032968U实用新型2017-03-22一种货梯轿厢架卷扬;提升;牵引赵阿荣;蒋水彪;宋家文;陈园;严陈;叶志群
CN204569053U实用新型2015-08-19电梯用智能称重变送装置卷扬;提升;牵引胡建忠;王坚毅;黄宪华;段荣光;周金学
CN204958053U实用新型2016-01-13电梯用导轨校正器胡建忠;王坚毅;黄宪华;段荣光;周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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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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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杭州市转塘街道方家畈164号101室2014-11-03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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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仁寿分公司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奋勇镇284号2016-10-10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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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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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与叶忠孝、陈大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1-17 (2016)浙0111民初5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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