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上村 -
- 固定电话:
- (057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赵忠朝
- 邮政编码:
- 321000
- 地区编码:
- 33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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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东阳市上村砩石矿 | 90% | 人民币180.0万元 |
赵忠朝 | 10% | 人民币20.0万元 |
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322100 | 原邮政编码:322100 | 2021-05-26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佐村镇五丰村(自主申报) | 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上村 | 2021-05-2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8106W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16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上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佐村镇 | 住所: 东阳市佐村镇上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佐村镇 | 2016-05-1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上村; 邮政编码: 32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佐村镇 | 住所: 东阳市佐村镇上村; 邮政编码: 32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佐村镇 | 2016-05-1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8106W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16 |
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赵忠朝 | 执行董事 |
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东林罚书字﹝2015﹞12号 | 市林业局 | 东阳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林罚书字﹝2015﹞12号 被处罚人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朝。 2015年07月2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东阳江镇新合村的山上面被何国红(属于歌山镇林头村)在非法探测矿资源,山上的树木已被砍掉了一些,望查处。”经初步调查发现,被处罚人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有违法嫌疑,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2日对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探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被处罚人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因探矿需要,于2015年4月至6月份,未经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擅自到东阳市东阳江镇原新合村土名“柒坞”山违法占用林地。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的行为改变了林地。经林业技术鉴定,违法行为人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1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主要有: 1、被处罚人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负责人厉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人何某某、徐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未经办理许可手续擅自探矿的事实。 2、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探矿的案发现场真实情况包括现场所在的位置、林地被破坏后的状态等。 3、鉴定结论1份,证明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219平方米,折0.33亩,该地块地类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4、被处罚人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东阳市上村砩 石有限公司负责人厉某某、证人何某某、徐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各一份,证明了其各自的身份。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明知占用林地需要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上山探矿,毁坏了林地,主观故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严格林地用途管理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到30元的罚款”。 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被处罚人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219平方米,折0.33亩,符合《金华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对“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违法行为按较轻一档处罚的规定,即处罚幅度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2015年08月14日,本局依法向被处罚人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被处罚人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现责令被处罚人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在2016年08月19日 前恢复林地原状,决定对被处罚人东阳市上村砩石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元整(¥:2190元)。 上述罚款,限你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支行营业部(地址:东阳市人民路7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金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林业局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 2015-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