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新青年城市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新青年城市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车站大道789号B区4号楼(原灰桥路49号),我公司主要提供投资管理、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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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789号B区4号楼(原灰桥路49号)
固定电话:
0577-8815959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陈悦康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88159591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新青年城市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家园投资管理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餐饮服务
营业执照号码:330302000177213
发证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5-06-08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投资咨询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47055619

温州新青年城市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悦康32.5%人民币32.5万元
温剑斌12.5%人民币12.5万元
林里乃11%人民币11.0万元
张汀10%人民币10.0万元
白雪娟10%人民币10.0万元
姜捷7%人民币7.0万元
黄子龙5%人民币5.0万元
丁永璋5%人民币5.0万元
吴峰3%人民币3.0万元
陈鑫伟2%人民币2.0万元
王洁实2%人民币2.0万元

温州新青年城市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投资管理、餐饮服务一般经营项目: 投资管理2015-06-08

温州新青年城市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陈悦康执行董事
白雪娟监事
陈悦康经理

温州新青年城市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14-067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当事人在温州市车站大道789号B区4号楼(原灰桥路49号)经营梧桐花园餐厅(中餐馆),2012年11月试营业开始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将餐饮污水排向市政管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向市政管网排放污水,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015-12-14
温鹿工商处字〔2015〕第137号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鹿城区局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和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第(二)项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规定的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行为。     二、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超越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事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85元;              3、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二、对当事人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事项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015-06-102015-05-25

温州新青年城市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温州市瓯海开发区聚光园副食品店与温州新青年城市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2-26 (2016)浙0302民初5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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