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165号
- 经理:
- 施建安
- 经理手机:
- 1396751876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2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876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嵊州市天汇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施建安 | 25% | 人民币0.75万元 |
陈利永 | 25% | 人民币0.75万元 |
吕如元 | 25% | 人民币0.75万元 |
屠良洪 | 25% | 人民币0.75万元 |
嵊州市天汇纺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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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5029553 | 2018-06-28 |
姓名: 施建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徐咩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吕如元;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施建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屠良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4-02-1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施建安 | 屠良洪 | 2014-02-19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施建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徐咩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吕如元;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施建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屠良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4-02-1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施建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徐咩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 姓名: 吕如元;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施建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屠良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 2014-02-19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施建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徐咩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 姓名: 吕如元;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施建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屠良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 2014-02-19 |
嵊州市天汇纺织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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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安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徐咩娥 | 监事 |
嵊州市天汇纺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嵊环罚字〔2015〕63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63号
嵊州市天汇纺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67844 组织机构代码证:58502955-3 住 址: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安 201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9月1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安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你公司有1台定型机,4台烘干机,1台脱水机,项目自今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无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产生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我局于2015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5]6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44000元(肆万肆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 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