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我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不锈钢制品、阀门及配件、阀门管件、管道配件、机械配件的制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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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
固定电话:
(0577)8680955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王宝晓
邮政编码:
325000
地区编码:
330301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8680955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
简称:晨皓不锈钢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不锈钢制品、阀门及配件、阀门管件、管道配件、机械配件的制造、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91330301665157301H
发证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核准日期:2016-04-28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7年07月16日
注册资本:302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不锈钢材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顺企编码:47121527

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王宝晓66.67%人民币201.35万元
章小建33.33%人民币100.65万元

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301H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王宝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王宝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章小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王宝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章小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2016-04-28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7-7-16 至 9999-9-9营业期限: 2007-7-16 至 2017-7-152016-04-28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王宝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王宝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章小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王宝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章小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2016-04-28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7-7-16 至 9999-9-9营业期限: 2007-7-16 至 2017-7-15 2016-04-28
姓名: 王宝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王宝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章小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王宝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章小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6-04-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301H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8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王宝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王宝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章小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王宝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章小建;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6-04-28
注册资本(金)变更3021322009-08-14
实收资本变更3021322009-08-14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章小建; 出资额: 100.65; 百分比: 33.3278%姓名: 王宝晓; 出资额: 201.35; 百分比: 66.6722%姓名: 章小建; 出资额: 50.77; 百分比: 38.46% 姓名: 王宝晓; 出资额: 81.23; 百分比: 61.54% 2009-08-14
投资人备案姓名: 章小建;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宝晓;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章小建;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宝晓;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9-08-14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不锈钢制品、阀门及配件、阀门管件、管道配件、机械配件的制造、销售。行业代码: 3543经营范围: 不锈钢制品、阀门及配件、阀门管件、管道配件、机械配件的制造、销售。行业代码: 34802009-08-14
实收资本变更302( + 128.78788% )1322009-08-14
注册资本变更302( + 128.78788% )1322009-08-14

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王宝晓经理
王宝晓执行董事
章小建监事

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开环罚字〔2015〕27号区市政环保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开环罚字〔2015〕27号 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     2015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所在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的厂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件加工,主要设备有拉床4台,调直机1台,退火炉1套,主要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固废和工业噪声,配套有废水处理设施,你单位从事的生产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且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我委于当日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     我委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3、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及 生产车间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0日,我委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开环罚告〔2015〕21号)。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申请减免处罚的报告,主要理由为订单不足,经营困难,经集体审议,不予考虑减免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综合处(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3117室)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五年 月 日2015-07-06
温开环罚字〔2015〕27号区市政环保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开环罚字〔2015〕27号 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     2015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所在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的厂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件加工,主要设备有拉床4台,调直机1台,退火炉1套,主要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固废和工业噪声,配套有废水处理设施,你单位从事的生产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且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我委于当日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     我委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3、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及 生产车间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0日,我委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开环罚告〔2015〕21号)。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申请减免处罚的报告,主要理由为订单不足,经营困难,经集体审议,不予考虑减免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综合处(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3117室)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五年 月 日2015-07-06
温开环罚字〔2015〕27号区市政环保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开环罚字〔2015〕27号 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     2015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所在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的厂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件加工,主要设备有拉床4台,调直机1台,退火炉1套,主要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固废和工业噪声,配套有废水处理设施,你单位从事的生产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且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我委于当日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     我委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3、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及 生产车间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0日,我委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开环罚告〔2015〕21号)。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申请减免处罚的报告,主要理由为订单不足,经营困难,经集体审议,不予考虑减免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综合处(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3117室)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五年 月 日2015-07-06
温开环罚字〔2015〕27号区市政环保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开环罚字〔2015〕27号 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     2015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所在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的厂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件加工,主要设备有拉床4台,调直机1台,退火炉1套,主要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固废和工业噪声,配套有废水处理设施,你单位从事的生产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且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我委于当日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     我委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3、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及 生产车间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0日,我委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开环罚告〔2015〕21号)。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申请减免处罚的报告,主要理由为订单不足,经营困难,经集体审议,不予考虑减免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综合处(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3117室)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五年 月 日2015-07-06
温开环罚字〔2015〕27号区市政环保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开环罚字〔2015〕27号 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     2015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所在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的厂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件加工,主要设备有拉床4台,调直机1台,退火炉1套,主要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固废和工业噪声,配套有废水处理设施,你单位从事的生产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且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我委于当日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     我委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3、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及 生产车间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0日,我委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开环罚告〔2015〕21号)。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申请减免处罚的报告,主要理由为订单不足,经营困难,经集体审议,不予考虑减免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综合处(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3117室)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五年 月 日2015-07-06

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6736503晨皓金属材料6商标无效2008-05-22
6736503晨皓金属材料6商标无效2008-05-22

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李大伟与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06-27 (2014)浙温民终字第447号
李大伟与温州晨皓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4-12-18 (2014)浙民申字第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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